最高法:再次确认!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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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及赔偿数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定:1.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责任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恢复治愈能参加正常劳动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劳动收入。由于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劳动而失去收入的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加害人及其他赔偿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关于误工时间,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为17天,原告为此提交了天津市人民医院开具的连续的不间断的建议休假诊断证明,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包括正常工资收入损失和年终奖。对于工资收入损失,原告主张按照每月21.5个工作日计算工资收入,在不考虑原告日常出勤率及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这种计算方式从表面上看似乎合理,但值得商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在《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中提到,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误工损失。如果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而本案原告的误工天数已包括休息日,则应按照按月结算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结合原告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发放方式及调查核实情况,本院对原告月工资4950元予以确认,经核算误工费为2805元(4950÷30*17)。关于年终奖5000元,年终奖发放情况涉及的内容不只为休假,具有不确定性,原告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年终奖金与其误工之间具有对应的因果关系,且该奖金收入在其单位无账可查,故该项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本案中,施耀花住院期间及医嘱建议全休一月,系一段连续性时间,包括工作日及休息日,在计算误工费时,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据此,一审判决关于误工费的计算并无不妥,对于施耀花关于误工费计算方式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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