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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明年1月1日起,社保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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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社保费缴纳流程调整 

 24年1月1日施行 

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自2024年1月1日起,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不必在多部门间“来回跑”。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相关问题解答 

1.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如实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本市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至25日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年自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月自行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于每月8日至25日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未选择批量扣款缴费方式或者批量扣款失败的可以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缴费。

3.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等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4.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京通”小程序、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5.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保持不变。同时,2023年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6.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由于税务部门需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年12月27日0:00至2024年1月1日8:00,全市社会保险费查询、凭证及相关证明打印业务暂停办理。2023年12月25日20:00至2024年1月1日8:00,人力社保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业务,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业务。

 全国多地 

 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保申报缴纳流程 

此前,已经有上海、江苏等多地发布文件,如:
上海:自2023年12月1日起,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11.17)
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调整的还有福建、山西、安徽、海南等。
实际上,浙江、重庆、江西、云南更早已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流程。广东从202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各地相继发布的公告中到底说了哪些内容?对于企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社保费申报流程变化

此前,缴费人需要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再向税务部门缴费。实行自行申报后,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办理。

【注】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

 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各地社保缴纳时间略有不同,以江苏和上海为例:

  • 江苏:

用人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 上海: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4日前缴纳,可选择批量扣缴或自行缴费。
【提醒】如果逾期未缴纳,将影响公司员工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居转户、人才引进落户、留学生落户等人才业务相关的进程。这几项业务都对申办人在上海的社保和个税缴纳时长、缴纳基数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出现漏缴、断缴等情况,需要重新累计社保和个税的时间,甚至导致无法成功申请落户。
  • 其他地区:

以所在地人社局、税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通知为准。

 这些情形 
 要特别注意 
本次优化调整后,意味着税务部门可以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若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基数不一致,将会引发税务风险。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有以下情形的应特别注意:

1.职工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试用期是需要交社保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2.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

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确定并不取决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长期按最低标准申报社保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同时规定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各地区缴费基数上下限不同):
(1)工资<最低缴费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
(2)最低缴费基数<工资<最高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据实缴纳;
(3)工资>最高缴费基数,按最高上限缴纳。

若企业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企业个税申报基数和社保缴纳基数将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差异过大或异常的,可能将被要求就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4.调整工资结构,部分薪酬不划归为工资收入,不缴纳社保

例如,某职工工资8000元,拆分成5000元+3000元,其中3000元定义为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而通过以上方式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对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所给予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5.职工自愿放弃、企业拒缴社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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