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是全国老年人口第一大省,老年人对社区居家养老需求越来越迫切,这要求我们必须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处长宋坤介绍,征求意见稿是在充分吸收各市民政局及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对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设计标准等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范围、标准及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列入用地规划并纳入土地供应前提条件配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成后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
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并配建无障碍设施;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同时,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竣工验收范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提交复验申请,相关验收部门再行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移交使用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并签订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证明书。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造册,实施编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