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发布
《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有关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就裁减人员条件、裁减人员程序等
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意见》明确规定,
4种情形下可裁减人员,
另有6种情形不得裁减,
符合3种条件的人员应优先留用。
△图源:青岛政务网。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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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明确裁减人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岗位、裁员数量和比例、裁员标准、裁员名单、裁员实施时间及实施步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和方式、清偿拖欠工资和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等。(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五)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用人单位按前条第四项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向住所地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其中,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50人以上的,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要主动提前介入,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指导服务,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本意见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0日。 往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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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杰斯理
来源 | 青岛日报(qddaily)综合自青岛政务网,转载摘编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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