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破解源头减量难题,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条例》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企业上门收集。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大件垃圾收集点,建立大件垃圾预约收集机制,公开垃圾收集点信息以及预约服务信息。
关于收集与运输,《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条例》总结了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先进经验,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处置模式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立法促进和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明确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集中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同时,考虑到农村生活垃圾易腐特性,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可以用于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有效减少农村生活垃圾外运处理量。鼓励通过积分兑换、赠送分类垃圾袋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行为习惯。
《条例》还细化、补充了上位法处罚规定,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