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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到,运营管理服务主要包括房屋接管、办理入住、资金管理、合同续签、房屋使用、维修养护、退租管理、安全管理、综合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运营管理单位办公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对外服务区域,接待租户租金缴纳、房屋报修、投诉等事项。对外服务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牌,公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运营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规范、租金收缴及房屋维修受理、服务投诉渠道等内容。分散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在单元门口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管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便于租户及时联系反映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办理入住服务规范。首先核对基本信息,核对配租家庭的配租通知书、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房屋交付环节,《通知》提到,要与配租家庭对房屋进行入户查验,查验事项包括:房屋主体及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水、电、气等数据。与此同时,双方查验无异议后,运营管理单位和租户应对公租房的查验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并交付房屋钥匙,同时发放公租房使用说明等资料。
对腾退二次分配的房屋,配租家庭入住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检修维护,检修维护内容包括:门窗、墙面、地板、燃气、上下水、电路以及卫生间、厨房设施等室内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
在租金收缴方面,运营管理单位应设置专岗专人负责租金收缴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按规定做好租金收取、退出结算等工作,按规定时限和要求缴存至指定账户;做好租金收支的账务管理,确保账目清晰、账实相符;规范制作租金台账、缴款单及日记账,以及做好公租房租金收缴电子台账;按时与银行和相关部门对账;按要求及时报送资金报表;对未及时缴纳租金的租户进行催缴;做好票据领取、使用和核销的管控。
与此同时,对于欠租三个月以上租户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催缴,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多次催收仍拒不缴纳租金或无法联系的租户,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必要时可启动司法程序。对累计欠租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租户,运营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处理情况报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通知》提到,在公租房出租期间,运营管理单位应制定入户巡查计划,每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入户巡查事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转租、出借、经营、长期闲置、擅自调换等;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违规装修等;是否存在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公用设施、私接乱拉电线、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堵塞消防通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安全管理等;是否存在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是否存在因室内设施设备损耗、老化等安全隐患。
并且入户巡查应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同行,并佩戴工作证件。入户巡查人员应将发现但拒不整改的、群众举报反映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违规行为纳入巡查重点。
《通知》还明确了退租管理服务规范。对于主动退租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受理租户退出申请: 告知租户办理退租的手续及相关流程;核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退出材料或租户退租申请。与此同时还要入户查验。入户查验时发现租户存在破坏房屋结构、损坏室内设施设备等情形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要求租户承担恢复或修复责任;入户查验时,运营管理单位应核实房屋水、电、气等的使用情况,要求租户及时结清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入户查验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与租户办理相关手续;退出手续应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租手续办结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资料归档,并及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此外,对经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的不符合条件要求限期腾退租户、违反合同约定要求限期腾退租户,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发送《房屋腾退告知书》,组织房屋腾退,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对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