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指导意见发布,社会组织员工薪酬会快速上涨吗?
最近几天,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刷屏之势在社会组织领域广泛传播。
对于长期以来苦于“激励机制不足、分配模式较为单一、薪酬待遇较低、薪酬体系建设较为滞后及政策法规保障缺失”的社会组织来说,光是看文件名就足够激动了。
虽然《意见》并没有明确对是否可以突破10%的管理费、两倍社会平均工资的限制作出说明,但并不妨碍大家畅想——是不是意味着工资会蹭蹭蹭往上涨?
然而,薪酬待遇不是你想涨就能涨!7月14日,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副书记胡振全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7月15日,民政部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主任詹成付也专门撰文对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社会组织的薪酬到底可不可以涨,怎样才能涨吧!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告,截至到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734.8万人,比上年增加7.7%。社会组织不仅吸纳就业人口的数量众多,而且潜力巨大。
与不断增加的社会组织员工数量相比,社会组织员工薪酬却一直处于尴尬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激励机制不足,绩效无法体现;
第二,分配模式较为单一,按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分配的权重低;
第三,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很多地方接近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薪酬体系建设较为滞后及政策法规保障缺失等。
不仅如此,“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社团编制和劳动合同制并存,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和志愿者同列,薪酬体系较为混乱。”胡振全表示。
“总体而言,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总体偏低,缺乏激励,吸引力不足,绩效薪酬与实际业绩表现脱钩,部分社会组织存在薪酬发放不公平、不规范等现象,有的甚至还存在有法不依情况。”詹成付强调。
正是为了为改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待遇水平,提高其核心竞争力,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薪酬标准,并对社会组织薪酬兑现、规范薪酬管理、薪酬正常增长机制、社保公积金缴存机制、薪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内容提出规范要求。
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提出: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 普通员工: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事项,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 特殊情况: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结合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应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倾斜,对社会组织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激励力度。
✔ 保险年金:社会组织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建立企业年金及其他补充保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保障性福利,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社会组织代扣代缴,应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应及时申报缴纳。
有了自主权,有了加薪的可能,但社会组织员工的薪酬并不是想加就能加——还是要受到约束的。
首先,薪酬增加钱从哪儿来?要加薪,就要有钱,钱从哪儿来呢?《意见》提出,要挖掘潜力,拓宽合法收入来源,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
詹成付也指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工作,既要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也要广泛动员个体、企业等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其中。社会力量向社会组织捐助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要鼓励其向人工成本方面倾斜,多方面拓展社会组织收入来源,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活力。”
其次,加薪的程序要规范。1、要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一经确定,应由社会组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2、应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
此外,社会组织还应建立工资台账,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第三,工资上限仍然存在。一直以来,社会组织,尤其是基金会和民非的工资总额及平均水平,都受到管理费占年度支出比例,以及为获得免税资格平均工资不得超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等相关条款的制约,《意见》出台后这些约束依然存在。
作者| 王勇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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