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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检到年报,社会组织监管正式进入新时代,你做好准备了吗?

2017-02-09 王勇 公益时报

2月4日,民政部发布的一份通知,拉开了社会组织监管变革从纸面走向实践的大幕。


这份《通知》的全称是“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而在去年,同类的通知却叫做“民政部关于组织基金会报送2015年度工作报告和开展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后者俗称年检通知,而前者则在年检之外增加了“年度报告”。字面上的变化看似不大,但却显示了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监管方式的变革终于有了实质性的举动——年度报告制度正式实施。


虽然通知只是针对基金会,但相信社会服务机构(民非)、社会团体的年检等监督管理变革也将逐步实施。


那么对社会组织影响重大的年检还会存在吗,存在多久?实施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没有了年检,又会有哪些其他的监管措施?让我们一起来仔细读读通知,研究一下。


社会组织监管从2017年开始正式进入新时代,你做好准备了吗?


年度报告还是年度检查?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什么是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自己究竟是需要进行年度检查还是年度报告。《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在此日前登记但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这里不仅分清了社会组织究竟该年检还是年度报告,还说清了二者的由来。



简单说,慈善组织实施年度报告,依据是《慈善法》。《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非慈善组织不仅要报送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还要接受年检,依据是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应履行实施年度检查的监督管理职责。


基金会、社团年检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均是3月31日,民非报送的截止日期则是5月31日。


年检有多么重要?


作为实施了多年的监管措施,年检是每个社会组织都必须要过的一道槛。如果不通过,轻则影响日常业务,重则事关生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是,直接影响。《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如果年检结果是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整改期间基金会的相关职能也会受到限制。更严重的或者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会被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同样规定年检结果是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机构必须限期3个月整改,甚至责令停止活动。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其次,是间接影响。社会组织的很多职能、资格是和年检挂钩的。


第一,取得免税资格的前提条件是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即使已经享受免税待遇,年检不合格,登记管理机关也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与年检挂钩。未参加上年度年检、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是不予评估的。


第三,会影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往往会对评估等级、年检情况提出一定的要求。


随着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为了净化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也逐渐严格起来。以2015年度的年检为例,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目前已公布的2批共200家,其中不合格9家,基本合格18家,非“合格”的基金会占比达到13.5%。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非目前已公布的2批共81家,其中不合格13家,基本合格12家,还有2家未参加年检,非“合格”的民非占比达到33.33%。


年度报告是怎么回事?


年检如此重要,为什么慈善组织却实施年度报告呢?直接原因当然是《慈善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高的大背景之上的。


转变政府职能实质上要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重点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即哪些事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



简政放权在社会组织领域最明显的体现就是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实施。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组织数量迅速增长,而如何监管便成为问题。


一方面沿用以前的年检,登记管理机关面对海量的社会组织,人手不足是个大问题;另一方面,对社会组织来说应对年检也是不小的负担。


实施年度报告以后,慈善组织不仅是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等,慈善组织还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还要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慈善法》还特别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通知》也明确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应当及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其他渠道公布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这样通过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力量,就可以达到促进慈善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共治的目标。



正因为这样,不仅《慈善法》规定的是年度报告制度,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三大条例的修订稿也都删除了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年度检查的规定,而强调了年度报告的要求,还设专章对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


目前仅是慈善组织实施年度报告,非慈善组织仍然实施年检。但相信不久的将来,年检将会逐步推出历史的舞台。


年度报告之外,还有哪些监管?


实施年度报告之后,是不是社会组织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开就结束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公众可以监督举报,登记管理机关还会受理投诉、实施调查,进行抽查、专项检查。


《慈善法》在强调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随着社会组织影响力的扩大,以及信息报告、披露制度的成熟,社会组织将享受到和股民对上市公司的关注一样的监督。


公众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调查,作出结论,将成为一种社会组织监督常态。


民政部也在2016年出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调查结果要求告知举报人,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除了接受举报被动触发检查机制之外,民政部门还将主动作为,实施抽查、专项检查。


《通知》就规定:对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2017年1月3日,民政部办公厅刚刚公布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3%。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你的机构准备好了吗?


监管措施的转变,意味着社会组织工作思路、机制的相关转变,那么,社会组织的从业者们,你们做好准备了吗?


第一,你们做好与登记管理机关打交道的准备了吗?相对于以前只是每年年检打一次交道,今后的监督将更加随机、灵活。


第二,你们做好与公众打交道的准备了吗?信息公开的越充分,受到公众质疑的几率越大,需要更加坦诚、及时的应对。


第三,你们做好与捐款人、服务对象打交道的准备了吗?机构的运作需要报告、公开,公信力的建立很难,但一点懈怠就有可能导致坍塌。


第四,关键是你们的内部管理、运作机制建设好了吗?与相关各方沟通的根本前提是做好自己,需要民主的决策机制、透明的运作机制、快速的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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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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