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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的辩护律师第二次赴包头市政法委反映情况

5月19日下午,包头案律师团李爱军律师带两名助理赴包头市联合信访中心,找包头市政法委催问此前反映的王永明案存在的严重违法情况处理进展。

 


我们一进入包头市联合信访中心,接待人员和保安听闻我们来找政法委和卫健委,察觉到我们要反映的情况十分重大,十分重视,积极引导我们找相关窗口对接。


因我们要找卫健委,此类信访较为特殊,保安将我们带到一窗口先做登记后再去找卫健委。登记过程中,我们提到要反映王永明案的相关情况,该工作人员不了解,但陪同的保安向该工作人员介绍,“我知道,黑社会的那个案子,都登了报了,叫争气”。该工作人员便让我们先找政法委。


无独有偶,东河区看守所的副所长也意味深长地给范辰律师发了一张征集王永明等人犯罪线索的海报,意即向范律师强调王永明是“黑社会”。


法律界主流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因人查案”式的公开征集犯罪线索行为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严重侵害被征集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中心保安和东河区看守所副所长的认识证明了这种行为的危害性。

 

我们到了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的联合接访室后,有一青山区法院的法官值班,表明来意后,该法官帮我们联系了政法委的工作人员接待。大约等待四十分钟后,包头市政法委执法监督科的陈晓晖主任和另一工作人员来接待了我们,听取并认真记录了我们的诉求和意见。


李爱军律师主要就王永明案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谈了包头市范围内的法院对王永明案没有管辖权的三个理由:


第一,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召开了“大小三长联席会议”,就涉黑定性、强制措施等问题达成了统一共识,未审先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还如何辩护?


第二,指控的犯罪涉及大量包头市其他法院甚至包头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涉及对相关民事法官审判行为的重新评价,由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刑庭法官来审理显然不当,如果将来上诉,还将涉及包头中院刑庭法官审理民庭同事审理的案件的情形。


第三,在案件尚未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包头中院就指定稀土高新区法院管辖本案,也证明包头中院早早介入并认定王永明案会被起诉到稀土高新区法院。


第二个方面,谈了王永明被错误逮捕以及非法羁押的问题:


第一,王永明身患严重疾病,根本就不应该被羁押。


第二,王永明被送至东河区看守所后,看守所根本未收押,直接送到了东河区医院,后转到包头市中心医院。


第三,负责看管王永明的不是看守所民警而是专案组警察,看守所隔离办案人员以及被羁押人员的制度意义沦为虚设。


第四,王永明的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威胁,家属的知情权被剥夺,对王永明情况完全不了解,而且中心医院根本无法对王永明进行有效的救治,应当立即取保候审,高新区法院却拒不取保。


第三个方面,谈了本案的起因,王永明案专案组成员王刚涉嫌对王永明敲诈勒索的问题,要求政法委继续跟进对王刚的调查。而且,涉嫌敲诈勒索的王刚后来作为专案组成员参与了近一半所谓被害人、证人调查,所取证据的合法性严重存疑。

 

最后,李爱军律师总结了两点所反映情况的特殊性,有两个全国首例:


1、据我们了解全国其他个别地方也存在召开三长会议的情况,但包头是全国第一个对个案定性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并达成统一共识的地方,而且是敢于将会议达成共识的情况公开报道的第一起;


2、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被逮捕对象未被看守所收押便直接被送到医院交由专案组看押的情况,包头市也是首例。


谈话过程中,陈晓晖主任不时提出问题,能够感受到陈主任的重视,并主动让律师提供书面详细材料给他,并表示会认真研究,很快会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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