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是虚构的?!九院整形医生性侵女病人?爆料当事人承认:“我虚构的”
12月9日,网友@不开心的兔兔555发表一篇名为《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余东住院期间多次性侵我并做坏我的骨头导致终身毁容》的长文微博,文中称,其于2015年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进行了脸型手术,但术后存在不适反应,同时整形的医生对其有过多次性侵行为,并在微博贴出相关聊天记录、当事医生联络方式和录音来佐证。
网友“兔兔”发布的长微博显示,2015年其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找到余医生做脸部手术,期间“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发现“手术失败”,欲“控诉其罪行”。除了描述了该医生对其进行摸胸、拍屁股等不雅动作外,“兔兔”还在长微博里详细记录了该医生三次和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
“兔兔”还一并贴出了她在九院的门诊记录、术前谈话记录、CT等资料,同时还附有与当事医生聊天的微信截图及录音,但真实性未得到证实。
△ 网友“不开心的兔兔555”微博截图
帖子一经发布,
瞬间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转发量高达数十万次!
12月11日晚上7时18分,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近日,微博中有关我院整复外科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的博文引起医院高度重视,马上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核实调查。医院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以切实维护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昨日院方微博联络至今,未能得到博主回复,也未能联系到当事患者,院方希望当事患者尽快与医院或警方取得联系。目前当事医生已报警。特此声明。”
△ 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官方微博所发的声明截图
12月13日,网友“兔兔”在电话中告诉某报纸记者,称自己于2015年11月在上海九院整复外科接受脸型手术,手术当天见到主刀医生余某,在医生办公室,余某和她发生了关系。“有点怕他会报复我,不给我好好做手术,然后我就忍气吞声了”,这就是“兔兔”向记者解释当时没有反抗的原因。
此外,“兔兔”还公布了一段自称是与医生余某的通话录音。该段录音中女子说“因为在医院我和你发生过关系,所以我觉得你能给我好好做……”,男子打断道“这个事不要再提了”。
“兔兔”说的事儿,
是真的吗?
12月22日,爆料账号“不开心的兔兔55555”突然贴出了一条道歉声明!此前发布的所有内容也被全部删除!
在这条“道歉声明”中,
“兔兔”承认,
此前她所说的
“被医生性侵”
是她
虚!
构!
的!
只因整形手术失败,
只为报复主刀医生,
她虚构了整个故事。
面对失控的一切,
她害怕了、后悔了,
这才说出了真相,
说出了“对不起”……
在网上发帖留言,就能肆意编造事实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13年就公布了“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本文摘自东方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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