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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增资扩股”,还带批注

公司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而展开的。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的资本,也即俗称为“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是企业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可以为企业注入新的资本,帮助企业实现渡过“低谷期”,也可以使充足的后备资金运转起来,实现新发展。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分析增资扩股的常见问题。


一、增资扩股的目的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


legalrisk 注: 不同融资方式的成本对比分析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比如说,股权融资虽然不用支付利息,但要稀释股权给投资人,不好说股权就比利息成本低。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增资扩股出于扩大公司规模的目的,自然会提高公司的信用。同时,出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获得特定的法定资质。因而部分注册资本未达标准的公司须进行增资扩股。


legalrisk 注:增资指的正是增加注册资本,虽然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注册资本=公司信用”的认识依然普遍,但还是得澄清一下,这个等式不成立。具体理由请参阅《语音 | 所以,你以为注册资本是什么?


4、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将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二、增资扩股的三种方式:


(1)原股东增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若原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均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则可以保持有限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同时各股东的前后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原股东增资时出资的形式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可通过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若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引入新股东

新股东投资入股后往往会导致公司原股东的股权遭到稀释,如公司有二位创始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公司增资100万,让出公司10%的股权,那么原股东的股权都要等比稀释为100%-10%=90%,即融资后就变成了63%和27%,剩余10%是新股东的股权。


(3)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在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对于任意公积金转为资本则没有规定留存的比例。


legalrisk 注: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对自然人股东而言,会产生一定税负,详情可参阅《国税总局80号公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锤定音


三、增资扩股≠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


3、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因为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原股东股权的稀释,但不影响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获得转让资金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注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现实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同时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还需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相关手续。此外,如果为标的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无论是该公司的增资扩股或者是股权转让都需经审查机关批准。)


legalrisk 注:可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流程


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增资扩股方案内容包括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说明,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增资扩股方案并进行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公司的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1)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由董事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进行增扩股还需报经国资部门批准,金融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还需报经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还需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2)涉及到以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公司财务状况作为转增注册资本的依据。


legalrisk注: 具体决策程序要求还应当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若有)未依据。


3、缴纳出资。投资人可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而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4、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合法、真实,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legalrisk注:对一般公司来说,公司法已经不要求强制验资,是否验资由公司及股东自己决定。


5、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召开董事会,改组公司管理层。验资结束后,公司即应召开股东会,完成增选及章程修改事宜;并且应该就新董事会,来进行对公司管理层的改组。最后,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名册进行修改和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6、工商变更登记。公司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及新选董事、监事的备案手续以及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增资注意事项


1、货币出资:

(1)新股东(投资人)开立银行账户投入资本金时应在银行单据备注 “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需提供银行相关账单原件。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4)非货币出资需在投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及报备案。


3、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

(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业绩(主要是利润率);

(2)转增的未分配利润需要扣除应提未提的折旧和应纳未纳的税收,一旦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


4、以上市为目的进行的增资扩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以及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三种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不同:

(1)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2)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可以全额转增。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有新股东(投资人)入股,公司原股东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


7、增资扩股的税务问题:

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


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8、开设验资专用银行帐户: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legalrisk注:验资并非强制要求。


注意:新股东(投资人)若为法人,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六、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1、  投资人(新股东)投资额度及其所认购的出资份额比例,以及投资人向公司缴付出资之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2、  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分期出资需注明每期的数额与出资时间;

3、  签署增资协议之前,双方(即新股东和原股东)之间一般会签署意向书和保密协议,并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因此增资合同中亦须包含公司资产的描述及相关确认、原股东对此陈述与保证的条款;

4、  明确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交割时间以及手续办理与费用的承担方;

5、  明确交割时间以前债务(包含一切可能导致债务发生的情形)的承担方式;

6、  明确增资后公司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等人选的确定,以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亦应体现在增资协议中;

7、  明确利润分配、表决事项、清算等事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与解决程序;

8、  其他特殊设置。如对赌条款等。


legalrisk 注: 增资协议(SPA)是股权融资核心法律文件,投资人和公司及原股东的诉求、权利、义务等谈判成果都应当以协议条款方式确定下来。关于增资协议核心条款,曹鹏律师(lawcao)有一个课程专题解读。



七、增资所需材料


legalrisk注: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手续,建议直接咨询公司所在地相关部门。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原公司章程;

(7)原验资报告复印件;

(8)开户许可证原件。


2、股权转让公证所需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被转让股权所在的公司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章程原件、公司成立时的验资证明原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受让方、转让方的身份材料;

(4)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企业;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章程原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决议;

(8)如果转让方、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9)如果是非深圳企业,前述材料都需经公证;香港公司,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澳门公司,需在澳门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转递;台湾公司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外国公司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3、市场监督管理局所需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3)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向第三人转让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提交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书面通知);

(4)公司章程修正案(转让后的股东签名);

(5)股权转让协议;

(6)新股东身份证明(需验原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税务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法人签章的《公司信息对照表》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注意:税务变更登记需在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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