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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管理实操指南①:发起设立新公司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国资小v Author 杨婷

本文作者:杨婷,西科控股国资经理


过去的一年里,国资小V和大家分享了很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实操经验,我们还整理的《百问百答》系列手册(关注公众号,回复关键词“百问百答”即可获取)。但在和很多老师交流中,我们发现,由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体系广、层次多、细节繁,对于刚刚从事这项工作的新手,即使了解了政策框架,真正实操的时候也无从下手,总担心做漏了、报错了。因此,我们打算再编一本《国资管理实操指南》,作为《百问百答手册》的配套。这是一本只有干货的手册,以中科院为例,将研究所常见的经济行为拆分为详细的工作步骤。


因为这本手册里涉及到部分参考模板,为了便于大家使用,我们尝试了在线文档共享的方式,将手册全部内容在“石墨文档”中分享,扫描文末二维码即可跳转,建议用电脑打开,左侧目录可以找到具体行为和步骤。


手册的内容是基于我们日常工作经验的整理,由于水平有限,难免会有不足、不当之处,也欢迎各位老师多多批评指正,共同进步。


今天先与大家分享第一篇,即“发起设立新公司”。


一、研究所以货币资金出资



01

前提原则


根据《中科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中科院研究所应严格控制现金对外投资。不得以下列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1. 财政拨款和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资金(项目另有约定等特殊情况除外);

2. 非税收入;

3. 上级补助收入;

4.  对外融资方式募集的资金。

实践中,目前可允许使用现金成立公司的情况是:确有需要,经批准,研究所使用现金成立全资资产管理公司。


02

总体流程


特别情况下(如研究所成立全资资产管理公司),研究所利用自有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流程如下:


       



03

操作步骤

第一步:调研论证

研究所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化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投资额度、风险、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可召开专项论证会,邀请经营管理专家、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参与论证。

研究所若与合作伙伴共同投资,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优先选择有信誉、懂经营、善管理并可以优势互补的合作伙伴。

注:参考模板1-1: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点

    参考模板1-2:合作伙伴尽职调查清单

第二步:集体决策

研究所对外投资事项应经本单位所务会议(或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第三步:准备请示文件

研究所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事项应向中科院上报如下资料:

  • 研究所关于对外投资行为的请示

注:请示应为研究所正式编号文件,文中应说明拟投资资产的形态及金额。

  • 可行性研究报告

注:参考模板1-1

  • 研究所集体决策文件

注:即所长办公会(所务会议)纪要。

  • 对外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注:研究所对外投资所使用的资金应为单位自有资金,即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合作各方在确认拟申请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要素后,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通过后工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具体办理手续需咨询各地工商部门。

  • 公司章程草案、合作意向书/合同(协议)草案

注:合作各方须签字盖章。章程和协议中应写明出资金额及预计持股比例,明确股东各项合法权利,合理设置各方的出资认缴期(原则上非国有股东的出资认缴期不得晚于国有股东),在保障小股东合法权益、避免形成内部人员控制、建议股权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特别约定。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拟定或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

  • 投资各方资质证明文件

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国有企业投资人国有资产产权证复印件。

  • 投资各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注:事业单位法人提供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企业法人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若企业法人没有审计报告,可提供财务报表并进行说明。

第四步:上报请示

研究所通过中科院ARP系统上报电子版请示资料,同时向中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上报一份纸质版请示资料。   

注:ARP系统上报资料应与纸质版资料一致,复印件资料上应加盖“与原件一致”字样,附件应加盖骑缝章。

第五步:上级批复

研究所投资额在800万以下的,由院条财局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投资额在800万以上的(含800万),经院条财局审核通过后上报财政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中科院/财政部下发批复文件。

第六步:签署协议

研究所根据上级批复文件,签署正式章程、出资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第七步:产权登记

研究所新设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60日内,通过院条财局向财政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实践中,由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有6个月有效期,研究所可考虑与上级部门协商,争取同步或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产权占有登记详细流程和资料清单可点击《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请扫描文末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后,在石墨文档中操作)。

第八步:工商登记

 企业注册登记基本流程如下图,具体办理手续需咨询各地工商部门。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各投资人支付出资款。研究所及时入账,如实反映对外投资情况。




二、研究所以无形资产出资


01

前提原则


中科院鼓励研究所以相对成熟的科技成果形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即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科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要求,研究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审批由本单位自主决定。


 另外,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研究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公司的,明确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鉴于资产评估仍可作为研究所决策科技成果转化定价的依据,因此我们在叙述科技成果对外出资总体流程时包括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



02

总体流程


       



03

操作流程

第一步:发起申请

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作为代表,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简介、转化方案、奖励分配方案等。

转化方案包括应用方向、合作对象、公司注册资本、股权比例等。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交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模板1-1)。

奖励分配方案为成果完成人之间股权分配方案,由成果完成人内部协商一致。研究所正职领导不能获得股权奖励。

注:参考模板2-1:《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第二步:审核论证

《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报所在部门/课题组、科技管理部门、产业转化部门、主管所领导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三步:内部决策

产业转化部门根据各级审核意见,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报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步:资产评估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经所办会决策通过后,开展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以确定出资额。资产评估备案的详细流程和资料清单请点击《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请扫描文末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后,在石墨文档中操作)。资产评估备案流程图如下:

         

       


第五步:方案公示

根据资产评估备案结果确定交易价格,由产业转化部门组织在研究所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转让方式和交易价格等。经1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正式确定。若公示过程中有异议提出,应启动异议处理流程。若奖励人员涉及所领导,应当一并公示。

注:参考模板2-2:《科技成果转化公示记录表》

第六步:签署协议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签订最终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合理设置各方的出资认缴期(原则上非国有股东的出资认缴期不得晚于国有股东),在保障小股东合法权益、避免形成内部人员控制、建议股权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特别约定。

签订专利/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内容、后续技术开发权利等内容。

第七步:产权登记

研究所新设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通过院条财局向财政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实践中,由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有6个月有效期,研究所可考虑与上级部门协商,争取同步或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办理产权占有登记详细流程和资料清单请点击《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请扫描文末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后,在石墨文档中操作)。

第八步:工商登记

 企业注册登记基本流程如下图,具体办理手续需咨询各地工商部门。

       

成果完成人获得的股权奖励,目前有三种登记处理方式:

1.直接将研究所、成果完成人分别登记为股东,由研究所统一出资;

2.将研究所先登记为股东,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分割鉴证,将股权分割给成果完成人;

3.先办理无形资产产权分割,再将研究所、完成人分别登记为股东,自行出资。

注:上述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分别在税务处理、工商登记、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建议研究所先与地方工商、税务、国资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当地政策支持哪种方式,综合考虑最终使用哪种方式进行股权奖励工商登记。

第九步:产权转移

研究所根据专利转让合同办理专利权转移等手续,交付技术资料,并及时入账,如实反映对外投资情况。



三、研究所以实物资产出资


01

前提原则


根据《中科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7〕101号),中科院研究所原则上不得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以下列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1.为维持科研事业正常发展和保证科研计划完成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各项资产;

2. 科研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



02

总体流程


实践中,中科院原则禁止研究所使用除科技成果之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公司,但不排除个别特殊项目经上级批准可使用除科技成果之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此情况下,经济行为审批可参考研究所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审批流程、资产评估备案可参考研究所以科技成果出资的评估备案流程。由于此情况属于特殊案例,我们建议出资前应咨询院条财局确认出资经济行为审批、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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