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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实操指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国资小v Author 张妍 王晨光

本文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王晨光,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要求,国有企业作为融资方进行增资,原则上应进行公开交易。本文结合西科控股以往办理国有企业增资的实际经验,梳理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为“融资方”)增资的相关操作流程。文中进场交易的规则和要求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



国有企业概念及认定




“国资小v”曾在2018年10月发布的原创文章《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实操指南》中对国有企业的概念及认定进行过深入剖析,可点击链接查看。因本文叙述的政策依据为32号令,所以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在32号令的语境下国有企业及国有出资企业的含义。
国有企业包含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具体为:(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指的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企业公开增资程序




论证研究

1. 可行性研究
融资方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聘请外部专家或自行开展公司增资可行性研究并制定增资方案。增资方案内容要点:

(1)明确增资的原因及目的;

(2)融资方介绍;

(3)融资方经营情况;

(4)明确募集资金的规模、比例及融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5)明确所募资金的用途;

(6)明确认购方式;

(7)明确投资方数量、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8)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9)其他事项。

2. 职代会审议
若融资方增资后原国有股东丧失控股权,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若融资方增资后原国有股东未丧失控股权,由融资方出具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加盖融资方公章)即可。




增资审批



审批事项或情形


审批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国资监管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


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

构批准

融资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


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

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融资方的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


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

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融资方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内部决策

融资方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融资方增资属于特别决策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信息预披露

增资行为经过上级审批和内部决策后,融资方在正式递交增资申请前,可预披露增资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投资人。融资方预披露信息并非规定要求必须进行的步骤,但预披露信息有助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为投资方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成项目成交。

预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要求、持股比例、引入投资方数量、投资方资格条件等;

2、融资方增资目的、资金用途;

3、融资方简介;

4、项目分析。




审计评估

1. 财务审计
融资方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由融资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融资方进行专项审计。2. 清产核资
因融资方增资导致国有股东(单一或合计)不再处于控股地位,或使国有独资企业变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需要进行清产核资。3. 评估备案
由融资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增资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豁免评估,可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的情形:

(1)融资方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公司增资的;

(4)融资方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实施交易


1. 提交挂牌申请

融资方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及相关纸质文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增资项目交易委托合同(原件,一式三份);

(2)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3)增资方案(原件,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6)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无产权登记表请提供说明;(7)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8)融资方决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9)批准单位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10)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原件);(11)挂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12)法律意见书(原件,根据项目酌情提供);(13)职工安置方案(原件,根据项目酌情提供);(1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根据项目酌情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方在申请挂牌前可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但在项目成交前则要求必须提供。

2. 提交信息披露公告
融资方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融资方的基本情况;

(2)融资方目前的股权结构;

(3)融资方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近三年融资方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5)融资方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6)募集资金用途;

(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8)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9)增资终止的条件;

(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3. 登记投资意向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融资方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

意向投资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申请书(1份原件,加盖公章);

(2)投资委托合同(3份原件,加盖公章);

(3)近期财务报表(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7)同意本次增资的内部决议(原件);

(8)承诺函(原件)。

在首轮信息披露期内,如无意向投资方登记或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项目可采取以下方式:(1)信息披露终结;(2)按约定延长项目披露周期,目前比较常见的是以5个工作日为一周期,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在首轮信息披露期内,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项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披露终结;

(2)按约定延长项目披露周期,目前比较常见的是以5个工作日为一周期,直至拟募集资金金额、比例及征集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特别提醒

融资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4. 遴选投资方

(1)提交投标文件:符合遴选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投标和报价文件;(2)资格审查: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受让登记报名资料,产权交易机构对于资料是否符合公告约定做形式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发送融资方,融资方对产权交易机构反馈的意向投资方资格进行独立的审核并确认,审核确认期为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融资方可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如无异议,则书面告知交易所。如认为意向投资方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则须说明理由。(3)选定投资方:融资方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以单独或组合的形式多轮次遴选投资方。融资方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遴选方式解析

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多次报价可实现动态递增报价;一次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权重报价对竞投人响应的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值确定受让方。

竞争性谈判是指融资方增资信息正式公告期满,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在增资信息正式公告公布的增资条件基础上,谈判小组与意向投资方逐家谈判,由融资方选择达成最优增资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为最终投资方的方式。综合评议是指融资方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所载的应标条件、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选择投资方的方式。考虑到增资产生的结果是投资方与原股东为公司的发展共同合作,需要投资方和融资方更好的相互融合,因此建议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的方式,综合各项应标条件和报价选择投资方,而非采取把价格作为最重要考虑因素的竞价方式选择投资方。

另外,如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融资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5. 签订合同

确定投资方后,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或多方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1)融资方、原股东、投资方的名称与住所;

(2)融资方的基本情况;

(3)增资价格、增资方式及付款期限;

(4)融资方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5)产权交割事项;

(6)公司治理的相关约定;

(7)合同的生效条件;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履行交割


1. 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交易保证金、服务费用原则上采取场内结算、人民币计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可采取场外结算,按照增资协议相关条款要求结算即可。

2. 出具交易凭证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凭证载明: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注册资本变化;

(3)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

(4)交易机构意见。

3. 交易信息公告

增资协议签订生效后,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4. 财务处理

融资方及投资方调整相应账目,依照税法要求缴纳税款。

5. 工商变更登记

融资方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权构成与股权比例、董监事人员等。

6. 国有产权登记

融资方增资导致融资方国有股东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应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国有企业非公开增资


一、特定情形下,在获得批准后,国有企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方式进行交易:1、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2、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

二、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1、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2、增资方案;

3、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及投资方情况;

4、融资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32号令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5、增资协议;

6、融资方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7、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必要的文件。


★ 结语 ★

本文介绍了国有企业增资除经批准的两类特别情形外,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增资流程,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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