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个税究竟该咋算?

Legalrisk 硬科技合规官
2024-08-28
作者:曹鹏律师
以前我曾整理过一篇《股权转让的限制与税收》,最近又遇到新问题,继续学习,便有了今天这一篇。
大秦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三位创始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李总认缴出资50万元,实缴10万元;张总认缴520万元,实缴520万元;王总认缴430万元,实缴430万元。公司成立1年后,李总决定退出,经协商一致,李总将其持有的公司5%股权转让给王总,价格为12万元。经查,截至股权转让之日,公司净资产为1100万元。
各方签署股转协议等法律文件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按照个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纳税凭证。关于此次股权转让交易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发生不同意见,莫衷一是。
为描述便利考虑,以下计算方法均略去除转让价款外其他相关交易费用。

□第一种算法:

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转让收入12万元-股权原值10万元)*20%=4000元
股权原值依据转让方所实际支出的金额确认,即李总实缴出资10万元。鉴于公司净资产总额为1100万元,李总出资10万元对应的净资产金额为11万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12万元不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形,因此转让收入就按协议约定的12万元确认。故有上述计算结果。
第一种算法中,直接将净资产金额按照实缴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10/1000进行分摊确认11万元。这里有不合理之处,为什么是用实缴出资金额去比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而不是实缴出资比实缴出资总额?按后者计算,比例应当是1.0417%,对应的净资产值则是11.4583万元。虽然凑巧对于本案例中第一种算法的个税结果没有影响,但过程不对。假设本案例中,不仅李总一人存在未实缴出资,其他两个股东也分别有部分出资未实缴,这个差别就显而易见了。比如,张总认缴520万元,实缴了200万元,王总认缴了430万元,实缴了190万元,其他情况不变。这时,李总实缴的10万元所占比例就是10/400=2.5%,与1%还是有些差距的。
于是乎有了第二种算法。在这个案例中第一种算法和第二种算法结果一样,但过程不同;换个公司,结果也就不同了。
□第二种算法:
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转让收入12万元-股权原值10万元)*20%=4000元
股权原值按照转让方实际支付的金额10万元确认。用净资产法做公允价格核定时,是将净资产总额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摊,即11.4583万元。这种情况下,转让协议约定的12万元不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形,转让收入就按12万元计算。
股权原值按实缴算,转让收入也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前后数据口径一致。
□第三种算法:
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转让收入55万元-股权原值10万元)*20%=90000元
这种算法中,股权原值按照转让方实际支付的金额10万元确认,但是核定公允价格确认转让收入时,则按认缴出资比例,或者说,将所有未实缴出资均视为已实缴,就按照5%分摊净资产1100万元即55万元确认。一个按认缴一个按实缴,前后数据口径不一致,讲不通。
而且,税务机关这样计算征税的话,就会导致,为了这税缴的不冤枉,转让之前就全部实缴到位,这时股权原值是50万元,同时,其他情况不变的话,净资产也变成1140万元,分摊下来就是57万元这种情况下李总和王总约定的价格也一定不会是12万元了,就按57万元的公允价格交易的话,个税是(57-50)*20%=14000元。14000和90000差距很大。
这第三种算法完全忽略未实缴出资对于净资产和股权原值的影响,误把40万成本当成利润,多收了转让方的冤枉税,还真成了吹牛也要上税;而为了避免这冤枉,交易安排就不得不被迫调整,即必须在这次交易的时候就完成实缴,无论是这笔钱由转让方还是受让方解决,这显然是与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发生冲突了。
如果确实存在约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核定征收,没问题,但是核定时所用的这算法错得离谱!
□第四种算法:
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转让收入55万元-股权原值50万元)*20%=10000元
鉴于第三种算法的错误,有人提出第四种算法如上。股权原值按照认缴50万元确认,净资产也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摊即55万元,前后数据口径一致,都是认缴。协议约定的12万元明显偏低,应当按公允价格55万元确认转让收入。
首先,股权原值用认缴出资金额确认,可能会错,因为没考虑未缴出资义务可能会由受让方承担。其次,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种算法并不像它自己所声称的那样前后一致。如果股权原值按认缴的50万元确认,要实现前后一致,那净资产总额就该加上未实缴的那40万元。所以这个算式应该修正为(1140*5%-50)*20%=14000元。
□第五种算法:
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转让收入17万元-股权原值10万元)*20%=14000元
前面四种算法都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未实缴出资义务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确定转让收入或股权原值有直接影响。
我找到一则关于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个税如何计算的咨询案例,完整咨询问答内容可点击链接查看。
在这个咨询中,税务机关答复,核定公允价格时,股东们未实缴的出资均视为全部实缴,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则应减去该部分金额。按照规定,股权原值按照转让方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即10万元。这就是第五种算法:
(【1100+40】*5%-40-10)*20%=14000元即(转让收入17万元-股权原值10万元)*20%=14000元
其中要减去由受让方承担的出资义务40万元是因为转让方确实没有收到也不会收到这笔钱。
对于这则案例中没涉及的另一种情形,即当事人约定未实缴出资义务由转让方承担,我认为应当该部分金额应当纳入到股权原值中,算式和结果与上述相同,只是那个40万元的性质不同而已。
□小结
本文讨论的这个问题可以归纳为个人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个税怎么计算。据了解,实践中不同的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各有各的做法,但如前所述,不同的算法结果差距很大,有的算法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急需税务机关依法明确和统一核算办法,合法合理征税。
个人认为第五种算法较为合理。股权原值就是转让方为获取该股权所付出的代价,这个简单,没问题;转让的股权公允价格应当按照全部实缴状态下的净资产来核算,因为认缴不等于不缴,认缴制不是任性制,只要转让交易发生时注册资本没被减掉,就应当纳入到股权价值中去。也包括溢价融资过程中的资本公积金。这里有不同意见的原因很多,其中一种就是很多观点混淆财务口径和税务口径,比如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并不包含未实缴的出资,但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是要全面考虑。
有人提到,股权作为一种财产的时候,它的内容及相应的价值可能会因为股东之间个性化约定而有所不同。比如,李总虽然持有5%的出资比例,但是按照章程约定,他所享有的分红权是10%,表决权是1%。这种情况是否影响本文所讨论的个税计算吗?
股东们之间做如此约定,确实会影响股东个体的权益,进而也就会影响标的股权的公允价格。如果仅按分红比例去算,那李总要转让的权益就会是10%而非5%。
从个体股东角度看,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进行核查,确认每笔股权交易的标的情况,精准计算精准征税;但从一个公司的股权蛋糕整体来看,税务机关算总账的话,蛋糕就是100%,至于具体谁多了谁少了,对于政府收税而言,总量一样,只是因为各股东交易时间不同,收税的时间点不同而已。
从税务机关征税的便捷性出发,这些个性化操作就不考虑了,统一按出资比例计算即可。
以上是我学习思考的阶段成果,整理出来请教方家。如果你在实操中也遇到这样的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跟我们分享具体情况,我们一起把这个问题研究明白。
相关视频:

END


推荐阅读

1

【专题解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对象范围浅析 | 原创 

2

科技成果转化税负解析

3

研究所股权划转、转让涉税问题分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硬科技合规官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