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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题说明“先奖后投”实操可行性—以华海清科为例

廖华 张妍 硬科技合规官
2024-08-28
作者:廖华,稼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妍,英泰科咨询合伙人

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的操作路径,一直是成果转化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之前曾写过一篇文章,详细对比过两种操作路径(“先奖后投”和“先投后奖”)的利弊(文章链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股权奖励实操详解)

在日常解答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先奖后投”路径,部分老师无法理解为啥科技成果是单位的,作价出资的时候,可以直接实现被奖励对象履行其出资义务,进而怀疑这种路径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本文以三个问题为引导,结合案例分析说明“先奖后投”在实操中具有可行性。

案例简介:

时间

2013年

2019年

奖励实施主体

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

主要奖励安排

一、同意将 30 项化学机械抛光核心技术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组建天津华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并将清华方持有的股权 40%按照如下比例奖励给 3 位主要成果完成人:路新春 34.125%、雒建斌 31.875%、朱煜 34.000%。二、 同意将清华方奖励给路新春、雒建斌和朱煜的股权落实到康茂怡然。三、同意用于出资组建天津华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 30 项化学机械抛光核心技术评估 价值为 3,060 万元(最终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结果为准)。

一、同意将机械系路新春团队完成的‘化学机械抛光设备与成套工艺’(含 14 项专利权和 1 项专利申请权),作价 3,805.48 万元,增资入股华海清科有限,占股 34.27%。二、本次处置所获股权学校15%和机械系 15%划转清控创投持有,奖励团队 70%,其中路新春 57.53%、雒建斌 6.39%、朱煜6.08%。

国资审核

一、2014 年 8 月 15 日,清华大学出具《关于同意化学机械抛光项目产业化组建方案的批复》(清校复〔2014〕5 号),对华海清科有限的设立进行了批复。

二、清华大学就上述用于向华海清科有限出资的 30 项无形资产评估事项向教育部申请备案的过程中,教育部依据《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 号)、《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 号)。规定要求将该事项退回清华大学自行处置。

一、2019 年 4 月 29 日,清华大学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作出《科技成果处置决定》就增资入股及奖励进行批复。

二、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 号),教育部授权部属高校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2019 年 5 月13 日,华海清科有限本次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在清华大学完成备案。

验资

2019 年 8 月 8 日,中审众环就上述清控创投和康茂怡然以知识产权出资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9〕200006 号)予以验证。

2019 年 8 月 8 日,中审众环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9〕200007号),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转化及奖励实施

前述作为出资的 30 项专利及专有技术办理完成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专利权由清华大学变更到华海清科有限名下,清控创投与康茂怡然完成知识产权出资手续,合计实缴出资 3,060 万元,其中清控创投实缴出资 1,836 万元,康茂怡然实缴出资 1,224 万元。至此,华海清科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已全部缴足。

截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前述作为出资的 15 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分批办理完成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人由清华大学变更为华海清科有限,清控创投、 路新春、雒建斌、朱煜完成了知识产权出资手续。

案例来源:《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问题一:“先奖后投”可以通过国资经济行为审批吗?
可以。
1. 案例要点:
(1)2014年设立:依据《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 号),清华大学作为试点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2014 年 8 月 15 日,清华大学出具《关于同意化学机械抛光项目产业化组建方案的批复》(清校复〔2014〕5 号),对华海清科的设立进行了批复。
同意将 30 项化学机械抛光核心技术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组建天津华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并将清华大学持有的股权 40%按照如下比例奖励给 3 位主要成果完成人:路新春 34.125%、雒建斌 31.875%、朱煜 34.000%。
(2)2019年增资:2019 年 4 月 29 日,清华大学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作出《科技成果处置决定》:“经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2019年第1次会议及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将机械系路新春团队完成的‘化学机械抛光设备与成套工艺’(含14项专利权和 1 项专利申请权),作价 3,805.48 万元,增资入股华海清科,占股 34.27%。本次处置所获股权学校15%和机械系15%划转清控创投持有,奖励团队 70%,其中路新春 57.53%、雒建斌 6.39%、朱煜 6.08%。”
2. 分析:
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另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是国有高校院所的法定义务,股权奖励是由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衍生的经济行为,因此高校院所可自行决策。
先奖后投或先投后奖其实都可以行得通,各有利弊而已。但有一种观点在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占据主流地位,即科技成果的首次使用和处置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行为,作价投资后分割股权是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不再适用促科法关于奖励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要求执行,包括评估、挂牌等等。
因此认为“先奖后投”是最贴近促科法要求的执行路径。
综上,“先奖后投”可以通过国资经济行为审批,该经济行为由高校院所自行审批。如华海清科案例,清华大学在2014年、2019年分依据《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 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对作价投资及其对应的股权奖励行为进行自主决策,且实施路径皆为“先奖后投”。
问题二“先奖后投”可以完成工商登记吗?
可以。
1. 案例要点:
2019 年 6 月,华海清科公司增资在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作为出资的 15 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分批办理完成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人由清华大学变更为华海清科有限公司,清控创投、路新春、雒建斌、朱煜完成了知识产权出资手续。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三位受奖励的自然人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

2. 分析:

据我们了解,高校院所在设立企业的材料中,单位和受奖人可直接填写在“出资人”一栏,出资方式为无形资产,出资额为事前约定的科技成果价值额度。在出资表格后可备注,受奖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及内部奖励协议制定。

以这种方式进行登记,实践中是可行的,华海清科2019年增资就是依据这种方式完成了工商登记。

相反,采取“先投后奖”的方式,更容易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遇到困难。工商管理部门的出发点和国资部门一致,认为把国有股权变更为自然人股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经有权机构审批同意方能实施。

因此工商部门在办理此类项目时,一般要求提供上级审批文件或交易所鉴证文件,这无疑增加办理工商手续的时间周期。

比如上海理工大学太赫兹科技转化项目的股权奖励采取“先投后奖”方式,办理工商变更时遇到政策难题,后经上海市科技、国资、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政策会诊”协调才得以解决。

问题三:“先奖后投”会构成公司 IPO 的障碍吗?

不会。

1. 案例要点:

清华大学在2013年、2019年两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进行股权奖励时均采用“先奖后投”的操作路径。经查询,2020 年 7 月 27 日,财政部向华海清科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对华海清科股东出资予以确认。

在IPO的各轮问询中,均未就自然人获取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的操作路径提出质询。华海清科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会议,2022年4月27日注册生效。

2. 分析:

对拟上市公司的历史沿革审查,涉及国有股东的部分,一般以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为依据。“先奖后投”的奖励操作路径如符合国资审批要求,就不会成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中的瑕疵,因而不会在上市审核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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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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