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郭文君,稼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硬科技合规官”品牌合伙人
随着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三权”下放的逐步深入,如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成为了院所高校的重要课题。“公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一项不太起眼的流程,贯穿了多个重要环节,是院所高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重要体现。我们将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大致分为“转化申请—审查论证—合作洽谈—转化定价—决策审议—转化实施—奖励分配—办理科技人员创业人事手续”等环节,其中涉及公示的环节有如下三项:院所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后两者都是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定价过程公开、透明,而协议定价依靠交易主体之间的协商,交易过程不公开,有“暗箱操作”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协议定价的需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法律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我们建议同时写明科技成果的种类、证书号等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根据奖励标的、奖励对象的不同,奖励环节涉及两处需要公示的情形。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的有关要求,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受奖人如需要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先进行奖励公示。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财税〔2018〕58号文件,现金奖励的税收优惠是将奖励部分“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单位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推断出只有奖励对象是本单位职工时,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需要按前述规定进行公示。此外,财税〔2018〕58号将科技成果转化限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因此院所高校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现金奖励不适用于该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公示。根据国科发政〔2018〕103号文件规定,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2)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要求,为了防止院所高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院所高校向领导人员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法律法规对于此种情形需要公示的内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单位可自行决定。我们建议公示内容可以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奖励信息。法律法规对于此种情形的公示期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单位可自行决定,设置合理的公示期限。我们建议可以参考现金奖励的公示期限即不少于15个工作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申请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经单位同意后,应当将科技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值得注意的是,人社部规〔2017〕4号并没有要求将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情况进行公示,我们认为原因可能在于兼职或在岗创办企业时,科技人员身兼双重身份,通过公示机制能够有效监督科技人员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同时避免因为信息不透明导致关联交易没有受到监管。科技人员兼职的情况建议包括科技人员的姓名、岗位职务、兼职单位的名称和主营业务、科技人员在兼职单位担任的职务。科技人员在岗创办企业的情况建议包括科技人员的姓名、岗位职务、创办企业的名称和主营业务、创办企业的股权结构。法律法规对于此种情形的公示期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单位可自行决定,设置合理的公示期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二、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以上关于“公示”的规定总结如下表。除了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示的事项外,单位还可以根据内部管理需要,提出其他公示要求。环节 | 公示情形 | 公示内容 | 公示期限 | 备注 |
定价 | 协议定价 | 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 不少于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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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现金奖励 |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 | 不少于15个工作日 | 股权奖励不要求 |
奖励 | 奖励对象为领导人员 | 没有规定,建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奖励信息 | 没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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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创业 | 兼职/在岗创业 | 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 | 没有规定 | 离岗创业不要求 |
虽然我们将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划分出了若干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环节很有可能是同时并行而非“串联”。为了提高效率,单位可以选择将定价、奖励、创业三个环节的公示内容合并,一次性完成公示。这时需要注意的是,三个环节对公示期限的要求有所不同,需要取最长公示期限。另外一点风险是,如果有人对其中的一项内容提出异议,就会导致其他环节也无法继续推进。
法律中仅规定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的场所并未提出要求。结合我们的经验,单位可以选择公开场所的公示栏、OA系统、所网站、邮件等多种形式,只要确保公示信息的披露范围能够覆盖到全单位员工即可。
实务中我们还遇到了一个特殊情况,奖励对象涉及其他单位的领导,是否需要公示?在哪里公示?相关规定中对于需要公示的领导范畴并未提出如“本单位”、“持有科技成果的单位”等限定,因此按规定,奖励对象涉及其他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应当进行公示。考虑到公示的目的是防止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持有科技成果的单位才涉及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因此公示的场所应该在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更为合适。为了力求稳妥,也可以选择在两家单位都进行公示。关于异议处理程序,《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协议定价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因此院所高校应当明确协议定价公示时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在收到异议后,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明确异议处理结果。法律没有对异议处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可以分为提出异议、受理异议和处理异议三个阶段。在提出异议阶段应注意明确谁有权提出异议,有权提出何种异议,是否需要实名提出,需要提供什么书面证明材料等;在受理异议阶段应明确异议主体可以向谁提出异议,如何安排受理流程,受理后是否暂停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等;在处理异议阶段,应明确谁有权处理异议,有何种利益关系的处理人员需要回避,对异议处理方案的表决程序如何进行,表决结果如何再次公示,公示后是否接受复议,复议的处理机构如何确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