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谁窃取了“小巨人”企业的“金刚钻”
本案例来自《检察日报》2024年2月6日第5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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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第5版报道:《谁窃取了“小巨人”企业的“金刚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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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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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院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帮助我们守护了核心技术。”1月19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检察官黄小平在回访S公司时,该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表示了感谢。2023年12月18日,黄小平拿到马某、H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一审判决书后深感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
大量招揽“老东家”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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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是一座工业老城,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在这里“拔节生长”。S公司是该市一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017年6月,S公司总经理马某正式离职,并于次年1月成为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S公司原研发员工陈某等人掌握S公司核心技术数据、图纸及主要客户信息并签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仍招揽他们入职H公司组建核心研发团队,通过抄绘、套用S公司相关技术秘密,一年内,以低研发成本完成了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价值6000余万元。
办案检察官黄小平介绍,马某及其公司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掌握的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认定构成犯罪。2023年6月21日,该院以马某、H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场真相与谎言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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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产品都是技术人员自己研发的,使用的是通用技术原理和方法,这不能算犯罪。”2022年9月22日,马某被抓获归案,但他一直否认犯罪事实。由于该案涉案技术密点较多、专业性极强,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因此,取证与鉴定成为该案的办理难点。
“S公司是一家拥有高新技术的国有企业,技术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之本,更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天元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卫华介绍,为了办好案件,该院派出熟知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检察官组建办案团队。
办案团队依法适时介入该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前往S公司提取、固定涉案技术信息等电子证据。在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的秘密性与损失数额的固证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建议侦查人员对H公司的研发人员、研发资质、研发经费、研发时间和过程等关键证据进行补充取证,并从共同作案人陈某供述中获知“合法获取涉案技术信息”的途径并不存在,从而初步证实了H公司在缺少S公司科研成果的背景下无法短时间内完成技术研发的事实。
此外,办案团队进一步向权利人单位了解其技术密点及科研花费,并指导侦查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认了H公司与S公司有9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点信息具有同一性,且S公司对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经评估认定,马某的犯罪行为给S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为486万余元。
鉴于共同作案人陈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有赔偿意愿,办案团队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取得了S公司的谅解。2023年6月21日,该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团队还建议S公司就马某、H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大限度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2023年12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H公司罚金500万元,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S公司486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98万元。
帮助企业构筑“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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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中,一个细节曾引起办案团队的注意:这么多核心技术数据被离职员工带离公司,却未触发过警报或被相关监管人员发现。公司设置的保密措施是否起到作用?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上是否存在漏洞?
为此,办案团队通过实地走访S公司,向公司法务部门了解情况,发现该公司虽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但在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载体管理、保密知识宣传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疏漏。
2023年7月,该院向S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泄密风险的监控手段,完善对涉密设备的管控,加强对职工不当使用涉密信息的技术性限制,加强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公司立即召开会议,制定整改措施。2023年9月,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文章排版来自:安乡检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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