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妍,“硬科技合规官”品牌、英泰科咨询合伙人
近年来,科技创新成为国家发展的主旋律。各地方为鼓励成果转化工作的开展,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针对成果转化工作痛点,推出了很多具有特色和共性的条款,如:加大赋予各创新主体。
成果转化奖励是“硬科技合规官”团队接受咨询频次较高的一个专题,我们在整理各地成果转化条例的过程中,发现各地条例的条文对哪些人可以奖励、哪些人不可以奖励这类高频问题作出了回应。虽然成果转化条例是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事务,但我们也可以看出地方法规制定者对这些问题的态度指向,供各位老师参考。
问题一:项目组所有参与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都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吗? | |
| 第四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给予本单位下列人员奖励和报酬:(一)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即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团队;(二)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即在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产业化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团队。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员、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员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
分析: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有些负责成果转化管理的领导很苦恼,生怕有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奖励方案不满意,导致方案无法执行落地。其中一个不满意的原因是,某个项目组的成果转化获得成功,只奖励组里部分人员,导致未获奖励的组内其他人员心有不满。其实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科法》”)对于受奖励人员的核心定性是“作出重要贡献”,强调“重要”。但是何为“重要”,并没有具体要求。正向的定义确实难以涵盖全部的范围。贵州省条例第四十一条则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向,提出哪些情况不属于作出重要贡献。“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员”指向负责做流程化工作的管理人员,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条件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指向负责做常规化技术工作的非核心技术人员。这对于排除获奖人员范围提供了依据。问题二:除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外,本单位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管理人员可以获得奖励吗? | |
| 第三十七条 ....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 |
| 第三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本单位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 |
| 第三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申报职称评审。本条例所称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
第四十二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十。...... |
| 第三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五。...... |
分析:实践中,对于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获得奖励一向无争议。但是对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人员能否获得奖励没有定论。一是因为转化服务工作是该类人员的本职工作,是否有必要获得额外奖励存在异议,二是科技人员创造新技术、新工艺的重要程度显而易见,技术转移服务管理人员的“重要贡献”程度难以界定。但不可否认的是,优秀的服务管理人员也是推进成果转化开展的重要力量。浙江、陕西、安徽条例中给与了答案,明确管理、服务人员是应被奖励的对象,且规定了应获得奖励的最低份额,使用地方法规的形式保障单位内部技术转移服务管理人员的权益。山东条例则是针对技术转移部门,提出了部门整体获得奖励绩效的最低限额,为体制内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注入一股“活水”,有利于其市场化开展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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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取收益分成、股权、股票(份)期权等方式,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实施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不受国籍、单位所有制等限制。 |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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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贡献”是获得成果转化奖励的“第一性原理”、底层逻辑。由此推断,国籍不应是被排除获得奖励的理由。重庆市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了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不受国籍限制。值得注意的一是不限国籍的受奖人仅指向科技人员,二是如果涉及股权奖励,项目公司存在外籍股东,办理公司登记手续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 问题四:外部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可以成果获得转化奖励吗? | |
| 省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引进,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检索分析、价值评估、人才培训、科技创业孵化、交易代理等服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移给企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分析:
通常我们会针对单位内部技术转移服务、管理部门或人员能否获得奖励展开讨论,那么外部市场化的技转机构是否能够获得奖励呢?我们认为,既然是市场化的外部机构,为成果转化的供需方提供服务获取的应是服务收益,不属于《促科法》成果转化奖励的范畴。但是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成果转化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是被扶持的对象。浙江省条例第十四条、山西省条例第二十一条均提倡从政府的角度应给与该类主体政策化奖励的倾斜,助力塑造良性成果转化生态环境。
问题五:离职、退休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成果转化奖励吗? | |
|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研发单位可以自主规定或者与研发团队、科技人员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与研发团队、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和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应当保障研发团队提前退出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
分析:
虽然《促科法》没有明确离职、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获得奖励,但基于“重要贡献”的第一性原理,离职、退休的人员如确实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也有权获得成果转化奖励。对于这两类特殊人员,单位可通过内部制度或约定明确激励的处理方式。山西省第三十一条提出应当保障研发团队提前退出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意图就是要保障离职、退休科技人员的权益,虽然在成果转化实施前已经离开单位,但如果符合奖励的条件,还是要确保两类人员的收益,方能彰显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