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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知识产权转移与优化策略


校企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知识产权转移与优化策略




顾志恒1, 刘群彦1, 王超2, 庞晨宇1

作者单位

1.上海交通大学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上海  200240;

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  200127

摘要

利知识产权是高校科技创新的重要产出,也是科研人员创业的核心资源。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知识产权是创新力转移的重要载体,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所直接、受让取得,并吸收转化,但也会因为创业者身份的重叠、创新资源界限不清、评估方式不足等问题对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价值公允性造成不利影响。而要消除这些不利影响,需要高校从兼职创业制度、创新资源配置、价值分配方式、成果评价机制、知识产权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

产学研合作;关联合作;高校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转移








高校创业企业是由高校科研人员作为企业创办人、以实施转化高校职务科技成果为目的创办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国内外大学产学研实践已经证明,高校创业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着巨大的活力,比如在硅谷,60%以上的硅谷收入与斯坦福大学的创业企业相关[1];在国内,根据清科研究中心《2021中国高校创业投资发展白皮书》显示,在479家有过融资记录的样本企业中,由高校院士、教授、副教授等兼职或离岗创业的有294家,占比61.4%。由于企业的创办者兼具高校科研人员的身份,因此企业与高校之间存在着天然且不可分割的产学研合作,这种自己公司与高校自己科研团队的合作即为关联合作。而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知识产权转移始终贯穿全过程,带动高校创新力向企业转移。但也正是由于关联合作的特殊性,合作所直接和间接转移的知识产权独立性、程序合规性、价值公允性等往往是市场融资、国资监管关注的核心,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转移已经成为不能忽视和回避的问题。

一、高校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缘起

(一)知识产权是高校创新资源的转化

知识产权是高校科技创新成果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高校各种创新资源要素经过科研人员智力劳动转化后的重要产出。在高校的创新组织体系中,创新资源要素主要是围绕人、财、物三者聚集、耦合[2]并展开的,其中,人是最为重要的创新资源,是其他创新资源的直接使用者,是知识产权的直接创造者,同时高校的决策、管理人员,以及服务、经纪人员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创新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产生影响,间接作用于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附加值的产生。资金在高校知识产权形成上表现出资源要素的传递性、叠加性和多元性,国家财政、企业投入、社会资本等资金保障科研人员能持续不断发展新的技术成果、形成新的知识产权。各类实验、工程、产业化平台则是科技创新与产业化的重要载体,使得知识产权形成资源在物理空间上得以聚集、催化,并将科研人员的知识创造逐步凝聚、传递、放大、转化为知识产权。

(二)成果转移是高校创业的关键路径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破除高校创新创业的制度藩篱,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权利化的主要体现,包含了成果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具有创新性、实用性、专属性和经济价值的可实现性,因此在成果转化及高校创业活动中,知识产权天然地成为校企之间成果转移的核心标的。目前,高校科研人员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带着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实现高校成果在企业的转化运用,其合理性、正当性已经广泛被社会所认同和接受,高校以知识产权转移为路径的创业模式,也正逐步完善。在高校创业活动中,社会资本同样看重高校创业者的个人声望和高校的品牌声誉,而这些隐性价值难以估值和转移,在创业实践中,这部分价值往往附着于标的知识产权的自有价值之上一起转移到企业,使得知识产权成为高校创业活动中价值传递的重要媒介。总之,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业活动,本质就是知识产权不断向企业转移的过程。

(三)知识产权是创业企业的重要资源

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企业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发展之道,而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3],更是企业彰显自身创新实力的主要显性指标。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明确将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作为评价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上市申报指标之一。相较于一般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校创业企业的初心使命就是承接转化的高校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创业企业通过持续开展校企产学研合作,一方面直接转移高校已有的知识产权至企业;另一方面布局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推动新的知识产权形成和转移,不断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加速建立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二、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转移

(一)以创业者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合作

高校创业者是高校创新和企业创业活动的交点,在校内是创新资源的使用者和创新成果的创造者,在校外是成果转化应用的参与者和利益享受者。由于创业者的这种双重身份是长期持续存在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将个人知识同时用于校内科学研究活动与校外产业研发活动,从而形成以创业者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校企产学研关联合作。而在关联合作中,知识产权的核心作用及其转移的必然性尤为突出,高校创业者长期深耕于某一技术领域,对于自己发明的知识产权可以说是了如指掌,推动高价值知识产权向自己的创业企业转移,既是产学研的核心目的,也是人性使然;此外,作为企业创业者和高校创新者,最了解自身企业的技术需求和高校的创新资源优势,能在产学研合作中充分调动高校资源转化为企业需要的知识产权;加之,创业者对于本人职务知识产权的消化吸收几乎不存在任何障碍,更会毫无保留地将知识产权以及背后的技术秘密在企业内传授。

(二)关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原始取得

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原始取得主要体现在显性和隐性两个层面。在显性层面,企业是合作中的科研经费提供方,高校是智力成果交付方,企业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将拟开发的技术成果、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标化合约化,其本质是一种预设交付标的或标准的技术交易行为。通过合作协议约定,企业可依约获得待研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在研究任务完成后,企业可依据所获得的成果所有权直接申请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在隐性层面,由于企业与高校存在异质性资源[4],产学研体系内有着知识交流的现实需求,通过产学研合作,校企人才可以形成流动,企业方可以输送人才去高校学习,直接使用高校的实验设备和技术资源,学习掌握高校的创新方法;高校方的科研人员可以去企业兼职,或派遣学生去企业实习,双向推动高校知识向企业的溢出转移[5],而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人员的关联关系能大幅拉近校企间的差距,使得人员交流更加紧密和频繁,促进企业创新成果形成和知识产权原始取得。

(三)关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受让取得

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高校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就是受让企业经营决策人,使得企业非常清楚目标知识产权是否为自身所需要,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学校政策,知识产权交易的供需匹配几乎没有偏差。通常来说,高校创业企业以受让方式转移高校知识产权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快速完成企业知识产权原始积累。企业创业初期技术家底很少,如果能将高校相关知识产权“一揽子”转移,不仅能提升企业技术积累,也能让企业在享受各类政府政策时获得先发优势。二是为企业消弭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当前绝大部分研究都是基于前期研究的积累,仅仅依靠一个阶段的产学研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是难以满足企业知识产权独立性要求的,企业需要通过受让方式获得高校的背景知识产权,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排除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三是为企业未来发展做技术储备。高校的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些科技成果一旦经过概念验证,市场环境成熟,就有可能形成现实的经济价值,为企业以后的发展抢得先机。

(四)关联合作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

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目前只有针对高校已有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机制。长期以来,高校技术交易标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始终是由成果实际负责人和技术需求方主导。2015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相继修订完善,资产评估在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已经不再是必要程序,目前不少高校在非关联的转让过程中,不再进行资产评估。但是对于关联转让,在完成人“自己与自己”协议定价的基础上,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公开技术交易平台挂牌的方式进行竞价摘牌,虽然资产评估实质就是参考协议定价操作,公开竞价一般也是无人竞争,但从形式上增加一道第三方屏障,程序上保证了公开合规,减少或免除了高校科研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知识产权转移中的对价支付方式

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转移的本质是通过技术交易实现双方价值的交换,高校交付转移的是已有或将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企业支付的对价通常是货币。一般而言,大多数产学研合作依然停留在一事一议性、临时性和短期性的合作[6],即以单个合同为基础的校企合作,企业多是单纯地支付研发费用来获得待研究的知识产权。但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由于合作具有一定的持续性,高校将伴随企业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开展合作的模式就相对更为多样,比如建立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开展“里程碑”式研发、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因此在知识产权转移的对价支付方式也更为复杂多样。根据合作模式的不同,企业支付的对价可以分作研发费、所有权转让费、使用权许可费、知识产权产品营收分成、知识产权再转让/许可获利分成、作价入股后的股权及其收益等等,在交付方式上也分为一次性支付、分次支付或附有特定条件的支付。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一些重要的核心知识产权,高校可以与企业达成作价入股协议,高校转移知识产权后获得相应价值股权,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不用付出真金白银作为对价,并可以持续获得企业股权分红,而且如果企业上市,股权价值将产生巨大溢价,但其劣势在于作价入股涉及高校国有股权决策程序,需校企双方都有强烈的股权合作意向方能达成,且一旦达成股权利益链,同样也存在国资股权脱钩程序复杂的问题。

三、关联合作中影响知识产权转移的主要问题

(一)发明者校企多重身份的碰撞

我国高等学校的主体是国家设立的公有制高校,高校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和资源很大一部分都来源于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类科研项目、人才计划、科研基地建设等项目。纵观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演进,其实质是科技成果国家所有权不断向私权的让渡[7],通过激发成果所有权人的市场创新创业活力,来实现转化收益的产生和再分配。国家为了鼓励成果转化,不断推动科技成果“三权下放”,甚至通过赋权试点可以使科研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但并不能改变高校知识产权大部分都来源于国家财政支持的既定事实。

随着高校知识产权发明者、权利拥有者与创业企业经营得利者等身份的不断叠加,虽然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的加速转化,但也使得产学研关联合作中公私利益的平衡与知识产权转移的公允愈发难以控制。职务知识产权的公有产权、使用权、收益权转化为企业创业者私权后,需要创业者在产学研合作中合规配置、使用公私资源,要将自己的智力劳动在企业和高校间合理分配,这些对于每一位创业者都是一场挑战自我的考验。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不乏创业者,一边说着学校专利无价值,一边却让自己的企业不断从学校低价转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在企业研发高价值成果。

(二)科技成果创新资源界限不清

由于高校创新资源的多元性,科研人员一般都同时承担多个科研项目、掌握多方科技资源,由于科学研究的连贯性、科研任务的并行性和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性,使得高校的科技成果和来源项目不总是一一对应,比如让非本项目的研发人员参与研发、使用其他项目的经费申请本项目知识产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产学研合作中,通常企业关心的是最终交付的成果,而不是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使用资源的合规与否,即在非关联合作下,双方只要符合协议约定即可,高校内部的创新过程不影响知识产权转移的合法性。但是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由于资源实际控制人的利益连带性,创业者实际控制的高校内部创新资源使用规范性会对转移后的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合规形成影响,使得学校和企业两个独立法人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法律屏障被关联的利益链“击穿”,直接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合规性。

(三)价值评估方式存在先天不足

对于产学研合作(含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关系确立程序,在高校内部一般需要经过科研人员申请、院系初审、科研部门、法律事务室在各自职权内复审,方能正式确立,如果涉及已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移,还会转送国资管理部门审核。通常在非关联的前提下,校企间知识产权转移机制是行之有效且相对公允的,因为校企都会站在自己的立场,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由于技术的输出方高校科研团队与技术输入方企业存在利益关联,技术交易不具备充分相对性和外部性。大部分高校会在关联交易中引入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但资产评估方式存在先天不足,形式大于实质,多是依据达成的意向价格凑结果,无法在实质上满足价值公允认定的需求。问题的核心症结主要在于:一是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8],加上技术交易经常是商业秘密,价格相对隐私,难以找到可以比较的市场公允价格;二是实施知识产权需要一定的技术、物质、资金、人才等条件,并非所有需求方都适合,能够匹配到合适的需求方比较难,技术市场本质还不是一个完全公开竞争的市场;三是技术实施的效果和带来的收益,受到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研发投入根本不能代表市场所能接受的价值,导致评估中的成本法和预期收益法都与最终实际运营产生的价值相差巨大。

(四)成果评价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知识产权在转移和赋权两种主要模式的评价机制存在瑕疵。

一是高校待研知识产权转移中的评价问题。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企业往往需要获得知识产权的初始权利,即约定委托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为企业完全拥有,即使双方共有,需要经企业同意后方能向第三方转移。就这些知识产权而言,在评价方面,高校对于自始就不占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是不计入科研人员在校工作量的;在激励方面,企业在自行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会给予高校利益分成,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也缺乏自行实施的条件,科研人员无法在此类知识产权转移中获得物质激励。

二是高校已有知识产权赋权后转移的激励问题。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向成果完成人赋权后,成果完成人成为知识产权的共有权人,事实上已按比例分割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再向第三方转移时,交易对价将分别支付给学校和完成人两方。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完成人为了减少资金压力,通常就采用先赋权再转让的方式向创业企业转移知识产权,企业或完成人只需支付高校部分知识产权对价即可。但是对于高校而言,没有进到学校的资金是不能被认定为成果转化收益的,导致在知识产权赋权后转移的情况下,科研人员缺失了一部分知识产权价值评价。

(五)校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失调

高校科研人员“学而优则商”,虽然知识面丰富、技术能力很强,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学术做得好并不代表能把企业也管好。高校科研人员由于长期钻研学术,其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往往停留于科技创新成果的层面,科研指标要几个专利就申请几个专利。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上,缺乏从技术路线、市场需求、布局规划、保护策略等方面的全面考虑,基本就是交给专利代理公司,而且受制于预算,大部分专利代理费普遍在3000元1件的水平[9],这些高校专利给市场最直观的感受是保护面窄,没有价值。在创业过程中,很多高校科研人员谈到知识产权时,经常挂在嘴边的话就是“专利就是一张纸,有没有价值没关系,最有价值的东西都在我脑子里,都是‘know how’”。但是,与通常产学研合作中甲方企业主导模式不同,产学研关联合作中的主导方实质是乙方高校的科研人员,当科研人员带着非市场导向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主导产学研合作时,会对产出的知识产权产生同样不利的影响,使得转移的知识产权大部分保护力度不够或价值不高。

四、关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转移优化策略

(一)完善成果完成人的兼职创业制度

教学科研任务是高校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虽然兼职创业有助于产学研创新融通,但是随着企业发展,创业者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人身兼多职、企业工作挤占高校工作等情况。目前,各大高校基本都对于科研人员企业兼职行为做出相应规定,原则上高校科研人员只有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下才能到企业从事有偿兼职,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引导的作用,但对于兼职的天数和企业数、企业与高校间科研分界线、学校商誉在企业商业活动中的使用等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些都有可能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性以及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因此,高校要结合实践不断完善兼职创业相关政策,一方面要支持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在国家政策不禁止的情况下,允许成果转化人员在创业企业持股;另一方面也应当认识到不是所有科研人员都适合做企业家,制定并完善相关兼职规定,提高兼职创业的门槛,尽量避免科研人员在产学研合作中同时担任两方的研发人员甚至实际决策人员,保证形成的知识产权边界清晰、价值客观、权利完整和独立,比如一年内兼职不得超过一定天数,兼职企业限定在一定数量以内,制定兼职相关承诺书或协议,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学校成果、学生、数据、商誉等资源。

(二)规范配置科研合作中的创新资源

不同阶段的产学研合作,高校与企业具有的创新资源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创业初期高校的科研创新资源远大于中小型科技型企业,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和自身研发能力的增强,对于高校的技术依赖性才逐渐减少。因此高校科研人员在产学研关联合作中,尤其是创业初期,合规配置自己所掌握的高校科研资源,避免因资源不合规使用造成知识产权的瑕疵。一方面,针对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采用不同的产学研合作模式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快速转移,在企业初创期,可以采用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的形式来直接获得高校已有的知识产权;在企业成长期,可以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的形式,借助高校科研人力、物力来定向研发企业需要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达到“规上”以后,可以采用设立联合研发中心/实验室/联合基金等方式来实现高校企业人才、技术等要素的持续流通,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持续创新。另一方面,高校与企业要细化各类产学研合作协议的签订,将技术开发、转让等协议中的各方权利义务、人员资金设备等投入、涉及已有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等确定下来,促使双方合作过程中有据可依和规范使用。

(三)强化市场化的价值动态分配方式

高校向关联企业的知识产权转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一锤子买卖”,而是知识产权及其附带高校科技创新力的持续输出。因此应当针对关联合作的知识产权转移,建立符合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价值动态分配方式来取代传统的成果资产价值静态评估方式,即无论企业是从高校受让已有知识产权,还是在委托项目中获得的原始知识产权,按照知识产权在企业所产生的实际利益来动态确定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动态的价值分配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采用知识产权在企业实际产生的经济价值来确定比例,最常见的如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提成,该方式将知识产权价值直接体现于企业实际经营中,通常多见于知识产权许可,但在转让中也可以使用,即所有权转移到企业后,知识产权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或是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产生的收益仍然可以作为价值的一部分分配给高校。二是采用企业整体价值的一部分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某些关键知识产权,一般是以知识产权组合包形式呈现,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是后续研发的技术基础,采用企业整体股权价值的一部分作为知识产权(组合)的价值体现,能更客观地还原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长期价值,该方式多见于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中,但在一般转让、许可中也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进行约定。

(四)完善关联合作中的成果评价机制

随着产学研合作模式的不断创新,传统理念下的成果评价机制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创新需求,要推动知识产权要素在产学研合作转化体系中有效流动,高校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具体包括:一是要建立以转化成效和实际运用为导向的知识产权评价标准,即开展企业需求导向的科技创新,明确将知识产权转化和在创业企业中的实际运用成效作为知识产权评价的重要指标和体现。二是要允许将产学研中直接归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也纳入科研人员的考核指标,即扩大高校知识产权成果确认方式。依据产学研协议,高校研发产生且原始产权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高校予以认定为本校研究成果,同时鼓励在产学研合作协议中事先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受让价格并将其作为协议经费的一部分,或约定知识产权在企业应用实施取得收益后的学校分成,受让价格或学校分成可按成果转化金额计入科研人员绩效评价。三是要允许将知识产权赋权所赋予的价值认定为学校成果转化实现价值,即高校在开展科技成果赋权中,按比例将知识产权部分所有权直接赋予成果完成人,该知识产权在达成向企业的转移后,赋予完成人部分的价值虽未有直接到校经费,但也认定为学校成果转化实现价值,计入完成人绩效评价。

(五)打造校企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体系

不可否认,高校的技术具有很强的前沿性,其研究中的成果往往比申请中的专利技术超前很多,高校科研人员确实可以凭借个人能力,或者脑子里的先进“know how”获得优势,斩获学术成就,因此高校知识产权往往是成果完成人的“个人学术资源”。但是当成果完成人转变为企业创业者后,就需要将这种高校“个人学术资源”转变为企业“法人市场资源”,将个人的学术优势转变为整个企业团体技术优势。而知识产权正是实现高水平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是链接高校和市场的关键纽带,是将学术成果转化成市场资源的核心所在。高校必须在产学研全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调动校内外管理、信息、技术、法律、转化、金融等资源,来建立面向国家需求、面向市场需要、校企一体的知识产权新体系。主要包括:在知识产权转移前端,要依托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举措加强知识产权规划、布局和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源头价值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在知识产权转移中端,要借助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活动将高价值知识产权与高水平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带到创业企业中,促使高校创业企业中能融入更多优质的知识产权基因;在知识产权转移后端,要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形成校企知识产权的长效挖掘培育机制,探索技术标准化合作推进路径,建立实施运营收益共享模式。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

顾志恒,上海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科研管理、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刘群彦,上海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主任,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管理;王超,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科教处,中级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创新管理、成果转化;庞晨宇,上海交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知识产权办公室科员,硕士,研究方向为成果转化。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校科技》2024年第1期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中国高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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