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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在股权激励平台持有的合伙份额,如何处理?
案情回放
2020年11月2日,刘某与某集团公司其他员工共同签订《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根据本协议自愿组成某有限合伙企业,选定普通合伙人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系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窗口期、股权流转指导价、退伙等事项进行约定。刘某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36万元,出资比例5.29%,之后实缴出资29万元。在持有财产份额期间,经过两次增持后,刘某共计认缴份额18万股、未实缴6万股。
2023年3月21日,刘某从某集团公司辞职。
被告某有限合伙企业、某公司共同辩称,刘某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在窗口期内办理财产份额转让。某集团公司将进行减资从而减少某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同意刘某在某集团公司完成减资程序后办理退伙手续。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刘某应承担其认缴份额比例对应合伙期间亏损,从而结算退伙财产份额款。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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