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折扣店能信吗?
近来一段时间,申城街头出现了大量进口食品折扣店,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然而,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近日走访发现,不少进口食品折扣店名不副实:折扣店不折扣,“进口食品”似乎成了抬高价格的幌子;许多国产食品更是直接披上“进口食品”的外衣,欺骗消费者。
标着“外国产”的国货
在东昌路500号的“进口食仓”(公司登记注册名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启少食品店”)里,一款“燕子即发酵母”包装袋上标注的制造商明明在广西来宾,但商品标价签上的产地一栏却写了“法国”两个大字。
店内充斥类似的“障眼法”:
标签产地为俄罗斯的“俄罗斯列巴”,实际产地为浙江嘉兴;
标签产地为越南的“猫山王榴莲饼”,实际产地为广东韶关;
标签产地为日本的“北海道风味奶盖蛋糕”,实际产地为福建漳州。
记者随机走访了几家“进口食品折扣店”发现,约有一半的所谓“进口食品”都是国内生产,却堂而皇之打着进口的旗号售卖。
“说谎”的货架标签,细心的消费者不难戳穿,于是一些国产食品打起了商品名的主意。
实际产地为福建泉州,却叫“比利时松露巧克力”;
实际产地为安徽铜陵,却叫“婴儿肥印度淡色艾尔啤酒”。
除了商品名带上外国,宣称产品有着海外“血统”也是常见的“包装”手段,比如在包装上印上“某国风味”“源自某国”等字眼,以及大量外文,消费者稍有疏忽,就容易被误导,误以为这些就是进口食品。
比一比,折扣价不便宜
“进口食品折扣店”之所以吸引消费者,除了琳琅满目的进口食品,更关键的在于店内商品标有“半价”“特价”“特卖”等醒目标识的“折扣价”。
然而,记者对部分宣称打折的所谓进口食品进行了比价,发现折扣店的价格其实并不折扣。例如:
250克装的“ILLY咖啡豆”在“进口食仓”标价79元,在天猫超市的售价仅52元;
左图:进口食品折扣店价格;右图:电商平台价格
420克装的“健达牛奶谷物巧克力”,在福山路121号“百特进口食品折扣店”标价108元,在淘宝上仅68.8元;
左图:进口食品折扣店价格;右图:电商平台价格
记者在一家进口商品折扣店结账后,用手机搜索同款商品的价格,被店员发现后,立刻遭到阻拦。店员给出的理由竟然是“商品价格是商业机密,不允许消费者在店内比价”,一边称店内有监控一边把记者赶走。
更有甚者,为了防止消费者比价,索性把价格标签藏了起来。
在威海路629弄“爱诺斯进口食品折折仓”和茂名北路146号“欢聚食品超市”里售卖的部分进口食品没有价格标签,只有结账时才能知道价格。商家找借口称:“货刚到,还没来得及贴标签。”
商家透露利润可观
记者佯装有意加盟,向部分商家致电,为了留住记者这个“潜在客户”,“进口食仓”的老板十分热情。一位老板告诉记者,付5万元加盟费即可开一家这样的“进口食品折扣店”。开在周边小区多的地段,不需要一年就可以回本,利润率最低30%。这位老板还透露,公司还可为加盟店派送“高利润”的临期产品,临期产品利润率更高,可达60%。
而石门二路81号“百特食品进口折扣店”的店员则直言这类进口食品店没有门槛,他告诉记者,开这样的店不需要加盟,货源也不是垄断的,在一些国际食品城就能进到货,只要和供货商说自己开的是“进口食品折扣店”,对方自然会暗示你要不要“可以多赚”的货,也就是上述“鱼目混珠”的所谓“进口食品”。
记者在走访中还发现,一些进口食品的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比如某款浓缩速溶无糖咖啡和某款巧克力,产品包装上全是日文。
某款巧克力产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且价格比电商平台高
对于这类商品,消费者要谨慎购买。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已涉嫌违法,可能是假货或走私商品,食品安全没有任何保障。
“进口食仓”的老板透露,在“进口食品折扣店”里售卖的商品分为“行货”(正规渠道进口,贴有标签)和“水货”(可能通过走私渠道流入国内,商品上无中文标签),水货进价是行货进价的80%,卖水货可以获取更大的利润,而且监管部门很难发现。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公开售卖“水货”,相关经营者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如何判断是否是正规的进口食品?
在这些进口食品折扣店消费,如何避免上当——
先看进口食品的标签。
正规的进口食品在产品标签上会用中文标明原产国、生产商、中国代理商(名称、地址和电话)、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国外公司委托国内企业加工的食品会标明委托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受委托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产地等信息,消费者一看便知。
再识破冒充进口食品的国产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至于“折扣价”,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
商品打折是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同时根据《价格法》,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且经营者无权阻拦消费者比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不给商品贴价签、阻拦消费者比价,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消费时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比价。
资料:上海网络辟谣
编辑:陈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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