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焦点 | 茱茜·乔克拉:意大利公共艺术政策的二进制式代码
1948年1月1日生效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条提出:“促进文化和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将有利于保护国家的地域景观和历史艺术遗产。”该法律将新成立的意大利共和国的文化政策建立在了“创新”和“(遗产的)保护”两者之间不可解决的难题之上,从而使“未来与过去政权”时态共存,即“未来”的本质也是“基于历史的”。
▲ 玛丽亚·莱,把自己捆在山上,1981,摄影:皮耶罗・贝伦戈・盖丁,图片来自玛丽亚・莱
1949年的第717条法律,又俗称《百分之二法规》(law of 2%),是意大利现行法律中对公共艺术(准确说“公共建筑”)的资金管理、创作和装置的唯一国家级法规。早在1936年法西斯政权下的国民教育部长朱塞佩·博泰(Giuseppe Bottai)提议将建设公共建筑支出的固定百分比,分配用于艺术的干预以改善其建筑空间。现用的法规则制定于战后时期,旨在促进意大利艺术和文化的发展,并于此后发展成为了一项法律义务。
在欧洲文化遗产年(European Year of Cultural Heritage)之际,前文化遗产和活动部及旅游业部门(MiBACT-Ministry for Cultural Heritage and Activities and Tourism)出版了题为《百分之二法规和公共空间中的艺术》(La legge del 2% e l'arte negli spazi pubblici)一书。然而意大利的公共艺术政策,从其定义本身并没有真正的定义“公共艺术”,因为在此定义下,作为国家“公共利益” (public good)的一部分,所有由该地方当局直接或间接资助的艺术作品都可以被称之为“公共艺术”。此外,如果本文仅引入《百分之二法规》中所提出的艺术作品来探讨,那本文仅限于对意大利公共艺术实践作品的丰富性有所阐述,因为这些作品都是基于意大利特定场域或区域上展开的实践。实际上,本文甚至无法使用“公共空间中的艺术”这一方式来表达,因为现行法律对公共艺术的定义仍然止步于(公共艺术)作为公共建筑物的附属品,除此之外,并没有修改其基本逻辑和范式,或做出更进一步解释的迹象。因此,本文将站在艺术研究及发展的角度上,阐述和推广意大利国家及地方的公共艺术政策。
▲ 莫罗・斯特西奥里,金字塔38度线——光的仪式,2010,图片来自Fondazione Antonio Presti - Fiumara d'Arte
为了更好地理解意大利的公共艺术政策,需要着重研究影响它的三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关乎于“国家”和“地方—区域”文化政策的二元性。正如经济学家亚历克斯·特里尼(Alex Turrini)所解释的那样,地区的立法、财政和行政自主权在1948年已被囊括在了宪法之中,受宪法保护。这意味着即使地方一级的法规在宪法已预设的规定事项范围内行使,并受到中央控制,地方也仍有自主权。在1970年、1976年以及1997年期间,意大利建立起了行政区,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之后,由于需要控制公共支出,普罗迪政府(Prodi Government)启动了意大利的“第三次行政区化”(Third regionalization)。由于意大利地理、空间和文化的多样性,往往当地的价值、问题和利益更多与当地的地域情况相关,而不是与国家相关,因此从国家到地区的去中心化管理对于意大利公共艺术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第二个因素是“创新”和“保护”在国家和地方的公共艺术政策中所起的作用。以历史、集体回忆和如今的地方旅游及营销政策的角度,去理解国家和地方的公共艺术政策中“创新”和“保护”之间复杂的关系框架,这往往对公共政策更起决定性作用。进而,在国家政策方面,侧重于遗产的保护和修缮;而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地方则经常支持许多实验性以及活化当地遗产价值的项目。
第三个因素是艺术与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从战后时期开始,公共空间中的艺术已经以“从属”(主要是国家政策层面)或“互动”(主要是地方层面)的形式在“艺术”和“建筑”学科之间进行了创作和实践,并且在近年来也开始与社会科学、人类学、城市设计、工程、环境科学等与公共空间研究相关的学科进行了交叉研究和实践。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与欧美国家的公共项目进行合作,在基于当地文化资源、文化认同、地域性工作及推广公共参与型文化规划(cultural planning)的基础之上制定了当地的文化政策。
▲贝亚特・施特莱,行动中的图像,2012,图片来自Museo della Fotografia Contemporanea di Cinisello Balsamo
法西斯主义诞生之后复杂的政治演变影响了这些因素所构成的制度框架,换言之,在法西斯政府下台之前和新共和国成立之时,意大利处于一种单向的集权管理状态:满足社会权贵和“社区的需求”,追求政治和宣传目标,即特里尼所称的“市政工程师”(State-Engineer)。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艺术创作和内容的所有者,全权资助公共文化机构建设中与政治信条相符的“国家级艺术”,只承认与当局政治信条和地位相符的艺术家。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建立行政区时,意大利文化政策开始走向了“国家级建筑师”的模式,同时文化遗产和活动部门(MiBAC)成立。这在法国的标志性案例中,作为国家福利制度内的一部分,文化遗产和活动部门对文化机构进行了直接或间接性的干预,以单一的行政结构进行管理,负责文化政策领域的决策。
20世纪80年代以后,文化政策部分地采用了自由主义的模式,将私有主体和管理方式作为国家文化政策的有机体引入,创造了“机构—公司”的模式,在现今大多数情况下,它们主要扶持诸如文学、视觉艺术和娱乐等“传统艺术”。近年来,公司和部分部门组织在意大利文化和艺术政策的发展中成为了新的私人主体,特别是非营利组织,与地方当局、私营企业和基金会一起构成了艺术研究的主要支柱。PA
茱茜·乔克拉,巴黎第八大学和EDESTA学院(美学、艺术的科学和技术学院)、意大利Bergamo大学人文学院的联合博士研究生
注释(略)
本文节选自茱茜·乔克拉《在集权与去中心化管理之间创造公共性:意大利公共艺术政策的二进制式代码》,全文刊载于《公共艺术》2018年第6期(总第57期)。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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