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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一套房,上午在这家中介取消交易,下午就在另一家中介签了约……算“跳单”?NO!

宁波晚报地产号 宁波楼市报道 2022-04-26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宁波不少房产中介公司可能都遭遇过“跳单”的事。


有家中介——我们以“庭中介”代指,就觉得自己被跳单了同一套房子,买卖双方上午在他们那里撕毁了合同、取消了交易,当天下午,却在另一家中介签了约……


庭中介于是就把买家和卖家都告上了法庭,要讨回中介费。


而法院判决结果,可能出乎你意料!


事情,是这样的……





01买家竟没购房资格……


这是一套位于鄞州下应、培罗成广场附近的次新房,转让总价280余万元。


买家小L,最初联系她看房的倒不是庭中介,而是另一家中介——我们以“居中介”代指。不过,因为庭中介报价较低,小L就选择了庭中介协商房屋买卖事宜。


在庭中介的撮合下,小L和卖家小C于去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签了合同,随后小L付了5万定金、80万首付。


中介费,约定买家小L承担4.5万元、卖家小C承担2.8万元。三方同时还约定,合同签订后(属庭中介原因除外)导致买、卖双方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均不影响庭中介对上述中介费的收取;守约方付出的中介费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然而,出了意外——买家小L去打限购证明时,被告知其属于限购对象


也就是说,小L没购房资格。





02上午解约,下午又签约


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这笔交易怎么办?


庭中介和小L、小C商量,建议以有购房资格的小L母亲的名义来买这套房子。


但在2019年5月9日上午,协商无果。买家小L明确表示,取消交易


于是,买卖双方当场各自撕毁了此前的合同,并约定卖家小C退还买家小L此前支付的共计85万元的定金和首付款。


戏剧性的一幕是——


就在当天下午,卖家小C和买家小L的母亲,在居中介的门店签了合同。


也就是说,房子还是那套房子,卖家还是那位卖家,不过新买家换成了原买家的妈妈。


于是,认为此属“跳单”违约行为的庭中介,向法院分别起诉买家、卖家,要求各自支付此前欠条上所载的中介费并付利息:买家所欠中介费为1.5万元,卖家是2万元。





03法院认为不算“跳单”,理由是……


在庭审时,买卖双方已经办妥了这套房子的交付及过户手续。


而上月公布的法院分别给出的一审判决书,对于庭中介来说,显然不是好消息——法院不认为买卖双方“跳单”,判决买家、卖家分别向庭中介支付服务费2000元。


为何不算“跳单”呢?法院方面认为,衡量买卖双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利用了庭中介所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在这起事件中,就买家来说,法院认为,如果买方并未利用庭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这套二手房房源,先是卖家小C在居中介那里挂牌出售,也是由居中介介绍买家小L看房,因此可以认定房屋信息并非庭中介单独享有。在小L获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后转由其母亲购买,并最终通过居中介成交,并没有利用庭中介的信息和机会。


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法院也不认为卖家“跳单”违约。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方面同时指出,庭中介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中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买方是否限购问题进行审查,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限购政策及时告知买方,以促成房地产交易顺利完成。


而庭中介在明知涉案房源信息非其独家掌握,明知有同行业竞争的情况下,应当清楚其居间业务有丧失的可能,但庭中介未及时查明买家小L的限购信息,后又未能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法院认为,这也是庭中介自身应反思之处。


不过,鉴于庭中介在第一次达成《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付出了实际劳动,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分别支付服务费2000元。

 



事情讲到这里,暂时告一段落。


回看整个案子,如果你是房产中介,有没有可借鉴和警醒之处?如果你是买房或卖房的,又有什么想法?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来源:宁波晚报见习记者  曾梅

编辑:王元卓

二审:程旭辉

三审:刘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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