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做账的财务,企业的这样运作,你会怎么办?
有类人,领着大白菜的钱,操着老板的心!这就是财会主管。
某药企的一位财会主管,就是因为替老板操碎了心,把自已给赔进监狱了!当然了,老板也逃不了。
事情经过
四川省乐山市健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四川省乐山市佛瑞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均为税务部门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均获得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其中健康药业还获得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
但是在年检时,税务机关却发现了这两家公司的不寻常之处。
原来在A和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借药材市场个体户需要合格药企资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以招收“业务员”的形式,大肆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业务开具健康药业或佛瑞药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金额3%-10%的点子费。
在受票单位将货款汇到两家公司对公账户后,由记账会计计算出扣除点子费后的业务员应当款项,将该款项转至业务员个人账户。
更大胆的是,两家公司还向另一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妥妥隐瞒无货虚开增值税发票。
为了将公司的应纳税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达到少缴税额目的,两家公司安排员工自行开具了大量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公司进项,用于抵扣税款。
两家公司原形毕露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虚开报告证实:健康药业和佛瑞药业向惠众药业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15份,金额总计107,325,865.32元,税额13,952,363.28元。累计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4169份,收购发票总额为401,195,361.80元,虚抵进项税额50,998,906.15元。
细节拷问
1、为“挂靠”“代开”发票是否为虚开?
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参考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如何构成虚开罪?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真实发生了产品采购交易,但是每一笔交易与开具的发票在受票方、品名、数量、金额等方面皆不能对应,被告所声称的“具有真实交易”,并不是税法上认可的“真实交易”。另外,虚构受票方,即虚构客户的身份信息,也是属于“虚开”的情形,因为对于这些虚构的受票方而言,双方之间并没有发生交易。
最后,二被告公司与公司法人和财务主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对被告人(公司法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某军(财务主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药企风险警示
挂靠的合作合同须备用,避免节外生枝。同时重中之重的是发票的开具,须以企业自身的名义开具。
即便存在诸多不便,药企在采购药材农产品时,必须及时采集农户身份信息、及时开具金额、数量、名称一致的收购发票。三者不符将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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