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波操作让企业少纳近百万税款?错!
又快到一年一度的“金九银十”季了,相信好多坤粉也耐不住寂寞了,摩拳擦掌向着自家帐本,准备入手人生的第一次税务规划。今天,小坤用几个案例告诉大家如何做好税务规划。
企业基本情况
甲公司是2010年12月份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该公司主要从事铸件产品的开发、制造和销售业务。
2018年6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6〜2017年纳税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对企业2016、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中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不征税收入栏次企业填写的调减金额320万元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
该笔大额调减事项是因为什么原因发生的呢?
企业解释:因公司部分厂区临近铁路沿线,2017年10月,由于当地铁路线输电线路迁改工程需要,占用了公司生产厂区一块土地,为此相关部门支付了补偿款320万元。因此将取得的该笔赔偿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应栏次中做了纳税调减处理。
补偿款不列入征税范围,企业这波操作是否合适?答案是:概念搞错。
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与某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因当地铁路线输电线路迁改工程需要,铁路建设集团需占用甲公司厂区一块土地用来建造配电站等场所,为此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铁路建设集团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320万元。原来,甲公司认为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央企,代表的是政府部门,铁路建设占用公司场地属于因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因此该公司认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项理所应当的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最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予以补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相关税费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理。
提醒:上例属于企业间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并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所以,合理规划才合做到合法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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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来源于网络,由正坤财税改写。
《第55期微分享 企业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减少税务风险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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