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支付应在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否减除500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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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0月的临近,不断有网友问及同一个问题:如果9月份工资本该10月发,但是由于国庆放假,单位在9月30日提前发了,10月申报时也是按5000元减除费用吗?
这的确是个很烧脑的问题。如果简单的按照发放工资的时间来判定,这种情形是不能按照减除费用5000元的标准执行的,因为你是9月30日以前而不是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照理只能减除费用3500元。
而追根朔源,也许更能有助于厘清问题的实质。也就是,单位为什么要提前发工资?
如某单位平时都是采取次月7日发工资(工资归属期为上月)的方式,同时在发工资的月份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次月15日之前申报解缴上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该单位在9月7日也正常的发放了8月份的工资,照例应在10月7日发放9月份的工资,11月7日发放10月的工资。由于10月7日仍在国庆长假期内,原本在应在10月7日发放的上月工资怎么办?
诚然,实务中有很多单位是采取顺延至假期结束后上班时再发放工资的做法。而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关于“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在国庆长假开始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因此,该单位选择在9月底提前支付了原本应在10月7日发放的工资。
工资是提前发了,但正好遇上本次恰巧是从10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至5000元同时改用新税率计缴税款,对于此类提前发放了原本应在10月份发放的工资的单位,该如何减除费用呢?
如果单位的确只是因为长假的原因而在9月底提前发放了原本应在10月份发放的工资,而且在10月份实实在在没有再另外发放工资(在11月份再依例发放工资)的,其实质上仅是一种支付时间的提前。对单位而言,在账务处理上,所提前发放的这笔工资仍然要计入10月份的成本费用中;就员工来讲,在9月份底提前领取的这笔工资实际是属于应在10月份取得的工资,并没有因此而多取得一个月份的工资,在后续月份,员工只能在11月份和12月份再领取工资。
对于此类单位在9月底提前发放的这笔原本应在10月份发放的工资,如果不允许按照5000元的新减除费用标准执行,将意味着员工在2018年只能有两个月(11月、12月)可以享受到新减除费用标准带来的红利,相比其他单位的员工可以享受三个月(10月、11月、12月)新减除费用标准的红利,则少享受了一个月的减税红利。
笔者认为,基于税法的立法原意及人性关怀,从客观、公正处理实务问题的角度出发,对于此类单位的员工在9月底领取的实质为10月份取得的工资,可以考虑允许其执行新的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及适用新税率计缴税款(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当然,必须强调的是,仅只限于确实是在9月底依法提前发放了原本应在10月份发放的工资,而且在10月份实实在在没有再另外发放工资的单位。对于弄虚作假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如何申报,鉴于此类单位的员工在9月底领取的该笔工资实为其10月份取得的工资,单位代扣的也应是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税款,因此,就按正常解缴税款所属期10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即可,即,先正常申报所属期9月份的代扣税款,然后该在什么时候申报所属期10月份的代扣税款就在什么时候申报。
以上仅为个人分析,实务中是否可以这样执行,仍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文:段文涛
来源:税海涛声(如转载需联系原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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