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监狱法》修改后,对中国有哪些借鉴意义?
巧妙规避
单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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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感:秋刀鱼
将服刑罪犯与社会隔离,在封闭的大墙内,监狱的运行状况和服刑者个人相关信息都是保密的。因此,刑罚执行状况成为外部社会不能窥探的领域。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一直自信,这是无可厚非、不容置疑的。
然而,日本刑务所的改革启示表明,虽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全程参与,发挥其应有的辩护作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在刑罚执行阶段,律师不仅能经罪犯授权后代理各类法律事务,还能够通过监狱内设置的专门机构,行使对监狱运营管理方面工作的视察、建议的作用。
更极端地概括讲,封闭执法环境下,就是两类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被监管者、二是监管者。日本监狱法修改,则是通过设立两个委员会,提升并增强了对被监管者合法权利,以及监狱执法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巧妙完善地避免了单一保护倾向,导致另一个群体的寒心和失望。
修改《日本监狱法》的最大特色之一
步入2000年后,日本的监狱收押形势严峻,根据平成12年(2000年)《犯罪白皮书》记载,日本全国发生监狱安全事件共21件,其中,被监禁人自杀10件;伤害事件9件(受伤治愈时间以上一个月);火灾一件;其他事故一件。
众所周知,一旦监狱执法中的极端事件曝光,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尤其是服刑罪犯意外死亡、自杀等新闻报道,往往让社会公众感到震惊,进而产生出监狱执法应当受到监督、严惩肇事者的呼吁。
(一)积极回应国民呼吁,深度改革监狱执法制度
平成18年(2006年),日本监狱系统发生了几起侵害被收押者合法权利的极端案例,诸如,名古屋刑务所暴力致死罪犯,七名刑务官构成犯罪事件,引起全国舆论震动,直接构成了修改实施近百年的《日本监狱法》动因。
为了进一步提升刑务官的形象,充分保护其合法权利,日本法务省向英国、德国和法国派出考察团队,在国内相关人员发放问卷调查,相关部门跟踪研究矫正系统职员发生不详事件的过程,总结提炼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 2019年,中日监狱系统交流照片
(二)设立《刑事设施视察委员会》
日本政府为获得广大市民对于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的理解,重塑监狱执法者的正面形象,确保行刑运营的透明性,最终决定在各个刑事设施设立由当地市民(医师、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构成的 “视察委员会”。
医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从维护服刑者基本健康和对重症患者的处遇,以及对广大服刑者正确用刑罚等各类法务事项,都能够很专业地看到制度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提出极具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机构:在刑事设施(刑务所、少年刑务所……)设立《刑事设施视察委员会》。
视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由律师、医师、地方公共团体职员和当地的住民10人构成
职责:是对设施进行视察,将发现的相关问题向刑事设施长陈述。
各方面权限:
1,刑事设施长有义务对视察委员会提供相关所需的信息;
2,被收押者向视察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的,则必须检查;
3.视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刑事设施长,协助安排被与收押者面谈。
公开意见:法务大臣院会要求刑事设施长,每年公开所采纳视察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概况,即公布视察委员会建议后,刑务所是如何进行改进的情况。
日本监狱法修改的最大特色之二
我国刑罚执行领域,让广大监狱民警及家属倍感受伤的是,无论全年如何辛勤付出保平安,只要出一个事故,全年所有的成绩便被抹杀,至少是无人提及!
尤其是眼见曾经的战友同事被检察机关带走,整个监狱、监区的空气都会凝固,执法者们的士气遭受重创。
日本的刑事设施也曾面临着同样的困难局面。
(一)服刑罪犯处遇难度不断增大,职责压力倍增
自2002年起,日本刑务所中收押的成年罪犯中,主要有黑社会(暴力团)、毒品犯、高龄罪犯、外国籍罪犯等可谓 “处遇困难者”所占的比例很高。
少年犯中,犯罪感淡薄,对于人际关系方面存在个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处遇难度增大。
同时,受国家降低行政成本的影响,行政经费压缩,矫正设施经费也受到相当控制, 2001年矫正领域裁员79名。同期,刑务所收押人数达65000余人,“长刑化”的趋势也不断增大。
▲ 2019年,中日监狱系统交流照片
(二)施设立“预防职员发生不详事件委员会”
日本刑务所的“刑务官”,是法务大臣从刑事设施职员中指定任命的,除了荣誉感和使命感之外,要求其深刻理解被收押者的人权、为了对收押者实施正确、有效地处遇而学习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努力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训练。
长期以来,日本监狱系统主要依靠监管者的道德和职责底线,来防止自身工作中的违纪、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发生。
作为深度改革措施之一,以期杜绝不详事件的发生,则是在法务省矫正局、矫正管区(全国12个行政区划)、和各个矫正设施设立“预防职员发生不详事件委员会”。
期望通过组织的力量,保护和帮助广大矫正职员避免、杜绝不详事件的发生。
不断完善矫正队伍、提升矫正效果
“行刑改革会议”为获得国民的理解,提出了“充分尊重服刑者的人权;切实进行改善更生、复归社会和减轻刑务官的工作负担”三大目标,如今,日本自启动行刑改革以来已经过去16年了,从实践效果看,已经取得较大的成效。
(一)日本矫正队伍及经费保障现状
平成30年(2018年),日本全国矫正官员(公务员在编)人数为19655人。自“行刑改革会议”建言以来,矫正官员队伍进一步增加了心理专业、教育专业、医疗专业、福利专业等人员。
国家预算也不断增强,其中三分之二属于矫正人事方面的费用。矫正官的负担得到减轻、福利待遇有所提升。
(二)服刑罪犯劳动作业种类
确保服刑人员劳动作业项目,是刑务所实现其矫正的基本手段。日本刑务所也是严格执行八小时劳动制度。
罪犯劳动主要包括:生产作业劳动、职业训练劳动、自营作业劳动和社会奉献劳动四大类。
生产作业:木工、印刷、西服、金属、皮革等;
自营作业:炊事、集体洗衣物、内部环境简单维护;
职业训练:取得资格证书;
社会奉献作业:也是近年来新增的项目,主要有清扫河里漂浮物、敬老院服务……。
▲ 2019年,中日监狱系统交流照片
(三)强化专项指导(教育改造)
改善矫正手段中,区分为“一般改善指导“和”特别改善指导“两大类。
其中,特别改善指导主要是针对几方面的对象实施,例如脱离暴力团、戒除毒品依赖、性犯罪预防再犯指导、外国籍罪犯、高龄罪犯……
(四)罪犯矫正获得全社会的援助
主要包括劳动作业援助、矫正医疗的援助、福利制度的援助以及相关国家机关的支援。
结语
《刑事设施及服刑者处遇相关法律》于平成18年(2006年)5月实施。
平成29年(2017年)年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决定“推进防止再犯实施计划” 。
行刑矫正的主要目标,就是防止再犯,即实现特殊预防效果。在刑事设施新增设立“两个委员会”以来,尤其是律师所在的设施视察委员会,提出了许许多多的意见和建议,各个设施的运行比较平稳。另一方面,律师所指出的问题,对于矫正官员的执法保护力度也极大增强。
综上,从日本监狱改革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增大行刑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刑罚执行阶段的积极作用。某种意义上,这一改革是划时代的,前所未有的。
同时,为确保矫正队伍的执行力,也就意味着我国强调的“战斗力”及“从优待警”等方面的制度完善,这对于刑罚执行至关重要。值得参考借鉴其思路。
作者丨鲁兰
排版丨老斑鸠
校对丨鲤鱼姑娘
审核丨老斑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