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制药股权争夺案,涉案律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最近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赵志全的遗产信托一案被炒得很热,有朋友看得云里雾里,案子又是涉及境外又是涉及股权纠纷和信托,确实如果不是业内人士连事实都看不清楚,更不要说分析清楚里面的法律关系,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
有朋友叫我出个文分析里面的是是非非,我觉得这个案子十分有法律意义,社会意义也很重大,是值得拿来说一说的。
这个案子的事实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原因就是鲁南制药的董事长在弥留之际想到自己年纪尚轻的女儿,自己也深知鲁南制药内部斗争激烈,担心女儿赵龙在继承股权后不能掌握局势,因此想了一个办法,委托一名信得过的律师设立一个海外信托作为过渡。于是赵志全找到了本案的主角某红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建平律师以及他的妻子美国公民魏新民。王建平成立了一家以赵志全的信托事项为由的信托公司安德森公司。
安德森公司负责持有、管理赵志全的鲁南制药外资股份。该信托设立的目的就是使得赵志全的股份能够成功过度给其女儿赵龙。但是王建平和他的妻子魏新民严重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法律,将安德森90%的股份私自转入两人自行设立的玉石公司,并将信托的受益人加上自己女儿的名字。
自此,一出狸猫换太子的大戏完成。
之后就是在加勒比法院长达几年的诉讼,最终赵龙胜诉,案件貌似有了个完美的结局。但是目前案件只是胜诉而已,距离真正拿回股权还要经过涉外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而涉外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目前在国际上也仍然是个老大难问题,涉及国与国之间法律、政治、利益博弈,不是三言两语能够概括清楚的。
笔者先来解答几个基础性的问题,方便读者理解笔者后续要讲的思路:
一、为什么赵志全不直接将股份过户到女儿赵龙的名下?还要绕那么大个圈子找律师搞海外信托?
答:我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当初三国蜀国刘备去世前,蜀国少主刘禅年幼,刘备固然是一代雄主,但阿斗再如何天才老成确实也还年纪尚幼。此时蜀中文武将才辈出,但忠奸难辨,若刘禅把持不住局面难免被架空,未必会有好下场。因此,刘备在白帝城将刘禅托孤给诸葛亮,期待诸葛亮能够搀扶刘禅。《三国志》中记载先主泣曰:“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
前董事长赵志全走得不是时候,但是也别无办法。历史总是在重演,但又从来演的不一样。虽然王建平不是诸葛亮,但是赵志全也没许诺过王建平“可自取之”。赵志全的目的只是相信金杜的大律师王建平,希望他能暂管一段时间,等女儿赵龙取回,整个信托过度即已完成,王建平也能从中收获丰厚的利润,这本来是一项合作共赢的业务。
二、什么是信托?为什么要找律师做海外信托?
答:信托其实是个西方舶来品,欧美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普遍认可信托是一种可靠的方式,用于管理信托人的遗产,以保护其遗产不会流失并且按照其意愿进行使用。著名的诺贝尔基金就是通过信托的方式运作的,诺贝尔基金的财产是信托的处置对象,诺贝尔奖金的获奖人是信托受益人。诺贝尔基金经过信托运作100余年来在不断发放高额奖金的情况下仍然经久不衰,可谓信托行业的典范。国外几乎所有大型财团家族的继承都可能涉及信托。
信托当然有专门的信托公司,但是律师事务所作为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信托法律服务也是常有之事。
至于为什么要做海外信托,这就不能不提一些中国企业家的心病。根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达60%的中国富人(净资产150万美元以上)已决定或正考虑移民;净资产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中,27%的人已办理移民手续。无论是移民还是转移资产,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企业家内心那种深深的不安全感。近些年来移民和海外资产投资(转移)已经成为一门热门产业。但是长期以来只有一些类似金杜这样的高端涉外律师事务所能够食得其中二三味,一般的律师事务所根本难以涉及这么高端的业务。
这部分是里面几个进阶的问题解答:
一、信托✔+找律师做信托✔+海外信托✔=为什么财产还是被侵吞了?✖
世界有时候就是这么奇妙,有时候我们看电视剧,电视剧里的人物为了抢夺遗产可谓无所不用其极。笔者也参办过一些大家族、大企业的系列案件,有时候艺术来源于生活,但未必高于生活。导演和编剧可能限于篇幅和演员的表演力无法完全展示,但涉及到大家族、企业的传承那戏码可比影视剧里狠辣多了,各种刑事、民事案件此起彼伏,各种阳谋和下三滥比比皆是。
在鲁南制药这个案子中大家最喜欢的就是先找出一个类似王建平这样的反派。但深层次的去分析这个案件,说句危言耸听的话就是无论是王夫妇还是李夫妇,换了谁到这个位置上都可能会出现问题。
说到这里有可能有朋友就不服气了,觉得明明就是王建平夫妇大坏蛋,笔者你是不是要洗白?
您先别急先听我细细分析。
笔者早年从事的是反贪工作,这些年来开始从事企业的刑事风控工作,我来给你讲讲涉及的三家企业里面的刑事风险问题。
二、刑事风险在哪里?刑事风险有多大?
首先是第一家企业鲁南制药,一个简单的逻辑,如果鲁南制药内部一片和谐为什么作为创始人加董事长的赵志全会想到要做海外信托?
这是我经常引用的一张图,作为一家成熟的股份制公司,公司的股权一般代表公司资产和利益,但是股份对应的其实都是实体的资产,赵龙如果贸然上位,大概率是不能掌控整个公司的,此时公司群龙无首,企业的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肆无忌惮的侵吞或者转移资产。就算你赵龙名下的股份拿不走,把公司掏成空壳轻而易举。
特别是近年来因为经济下滑,导致公司盈利能力的下降,笔者看到的各个公司之间的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矛盾重重进而互相举报构成犯罪的案件数不胜数。这是中国企业的弊端,发展起来的时候靠的是企业家的魄力,管理治理靠的是企业家的能力。企业内部股权管理讲的好听是靠的人和性,讲得难听就是一言堂,重人治而不重法治。因此,面对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企业和企业家的态度就是放任、躺平、回避,高高挂起等待炸雷。
第二家企业是某红圈律师事务所,作为律所里的老大哥不可谓不顶流。但是刑事风险底下皆凡人,律师行业的刑事风险也不会因为律师自己懂法而得以避免。某红圈律师事务所在应对律所合伙人的刑事风险时做如下应对:
嗯,这就是红圈所的态度,选择继续掩盖王建平律师可能涉嫌的犯罪问题,放任刑事风险的扩大,最终酿成苦果。如果继续放任舆论发酵下去,商业信誉完全可能一夜丧失。在大的是非对错面前,没有顶流、不容许有傲慢,吴亦凡一事就是前车之鉴。
第三家企业是安德森公司,问题出在安德森公司。为什么安德森会出现问题,安德森首先是一家公司然后才是一家信托公司。安德森在获得鲁南制药的股份后可以说就是一个香馍馍,谁掌控安德森的股份就可能间接取得鲁南制药的股份。发现问题了吗?
安德森公司的最大问题是赵志全是基于对王建平律师的信任而设立的。什么时候一家现代化的公司是仅仅依靠人与人的信任就能防范风险的发生的?剥开赵志全和王建平之间的信任,抛开王建平的红圈所合伙人律师身份,再剥离所谓信托的光环,我们能看到在赵志全过世后,安德森公司内部没有任何的监督机制来限制王建平对公司的控制权。我们能看到的就是赵志全把一个巨大无比的金元宝交给王建平夫妇,然后期待王建平夫妇把金元宝交给女儿赵龙。
所以各位读者现在明白风险在哪里了吗?
一个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并不会因为它是什么大型的制药企业或者红圈律师事务所又或者包着信托皮的信托公司而有区别,刑事风险是客观真实存在。
这种情况下和某个单位的一把手,同时自己又是会计、又是出纳,一笔几千万上亿的资产到他单位手上,读者们觉得这个人犯罪的风险大不大?所以笔者才敢下了定论,无论是王夫妇还是李夫妇谁来了都一样。
三、王建平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中国有管辖权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读者们觉得王建平“刑”不“刑”?笔者觉得很“刑”,王建平作为安德森的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安德森公司的资产是他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安德森公司是一家信托公司,应当依据其信托事项进行经营,按照信托约定将所得利益归于信托受益人。
按理说,安德森公司的股权应当掌握在赵龙手上,起码不应当掌握在王建平和其妻子手中。
因为这涉及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无论是律师还是信托管理人,代表的都应当是委托人或者信托人赵志全的利益,但是当权利掌握在代理人手上时,例如王建平通过设立一家玉石公司持股安德森公司,然后自己再作为股东持有玉石公司的股份。完全都是王建平一手操作,用民法上的概念叫做自己代理,即代理人既代表自己的利益也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利益冲突是必然的,因此也被我国民法、律师法所禁止。
用刑法概念来说,王建平作为安德森公司的管理者侵吞公司资产就是构成职务侵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发生在国内,但违法行为人和被害人都在国内,根据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王建平夫妇明目张胆的做法确实是出人意料的“莽”。
企业家的刑事风险真的能通过系统性防范避免吗?
答:真的可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指导国家和国际件组织进行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公约》确立了反腐败五大机制,首条就是预防机制:包括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建立科学的非选任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
作为一个刑事律师,笔者对这个案件处置也有一点看法。笔者认为赵龙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取回股权和钱,但是赵龙费时费力到海外进行民事诉讼目前来看确实赢了。但是后续执行的可能性依然停留在理论阶段。笔者认为何不换个思路,找个专门的刑事律师进行刑事控告,只有让王建平等人真正面临涉嫌犯罪的压力,他们才会真心实意的出来谈,然后把钱和股权退出来,这才是直指要害的打法。任何诉讼都只是手段,有时候如果只是为了达到目的,选择进行刑事控告,利用国家的强制力解决案件的威慑力要远远超出一般的民事手段。
作者丨龚振中、黄天源
编辑、排版丨岛岛
校对丨deer
审核丨老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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