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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位监察委主任选举产生,“打虎分队长”有了新使命,这些你一定要知道。

2017-01-18 决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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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上午,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任建华为首任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由此,任建华成为全国首个履新的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同时他也是山西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打虎分队长”有了新使命


经决策杂志(juecezazhi)梳理,任建华是河南辉县人,1957年7月生,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任洛阳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1999年到河南省栾川县任县委书记,2002年任河南省纪委干部管理室主任(副厅级),由此开启纪检生涯。2006年调任中央纪委干部室副主任,后履职信访室主任。

2015年7月,任建华调任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组长、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跻身副部级。一年后的2016年9月,任建华“空降”地方,担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被称为入晋的“打虎分队长”。


 任建华在派驻发改委期间,查处了轰动全国的“腐败窝案”——发改委社会发展司窝案,时任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副司长任伟、生活质量处调研员周和宇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在山西期间,因“塌方式腐败”而备受关注。

此次当选山西省首任监察委主任,“打虎分队长”任建华有了新的反腐使命。根据改革试点的安排,监察委成立后将与纪委合署办公。


什么是监察委员会?跟纪委有何不同?


监察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2016年11月7日,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消息对外发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改革”备受舆论关注。

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重要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监察委由谁组成?《试点决定》明确,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但监察委和纪委有不同。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它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内领导干部,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论是党员、民主党派还是无党派,只要是公职,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监察对象是谁?


国家监察的范围更广,覆盖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六类人员:

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3项职权、12项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试点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新闻延长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事记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10月24日至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全会公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11月7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截至11月14日,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相继对外发布消息,宣布已成立省一级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三省市党委书记担任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11月25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资料来源:新华社、黄河新闻网

审稿编辑:王运宝/编辑:胡心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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