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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确: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需有10个厅局提出审核意见

决策杂志 2019-04-16


3月7日,安徽省政府网站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10个厅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申请扩区的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


已变更主导产业的开发区,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


连续3年考核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省政府将约谈所在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


文件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一起来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开发区优化整合和涉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整治成果,不断推动全省开发区创新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发区设立审批


(一)严格审批程序。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立。


原则上不再新设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二)落实部门职责。新设开发区必须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以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和图件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负责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开发区总体规划等内容,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规划环评等内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审核是否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等内容,省水利厅负责审核水资源利用及水源地保护区等内容,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审核是否影响当地文物保护等内容,省林业局负责审核是否影响当地自然保护区等内容。


二、规范开发区调整


(三)规范开发区扩区、调区、移区程序。开发区需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以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和图件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申请扩区的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并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需调区、移区的开发区应在不突破国家和省核定面积的前提下优化四至边界,不可借此变相扩区。国家级开发区扩区、调区、移区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四)规范开发区主导产业变更。引导开发区聚焦主导产业特别是首位产业,强化龙头企业带动,鼓励在国家和省核准的四至范围内建设特色产业园。省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变更必须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审批。主导产业变更以不突破当地环境容量,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为前提。已变更主导产业的开发区,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


(五)规范开发区名称。开发区名称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和图件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三、完善开发区体制机制


(六)深入推进优化整合。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原则,继续加大优化整合后续工作,明确职责定位,理顺职能关系,整合机构人员,推动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以整促合、以优促强”,探索“一区多园”“跨区托管”等模式,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七)创新管理模式。按照“权责一致、职能匹配、能放皆放”原则,梳理各类开发区经济管理职能,做到应放尽放。加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理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依托地方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服务便民高效。推进“多规合一”、区域评价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


(八)健全合作共建机制。深化省内合作共建产业园建设,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利益分享等机制,推动合作共建园区加快发展。深化省际合作,进一步推动与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开发区合作。省际合作园区可比照“飞地经济”建设、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享受相关政策。加强中外合作园区建设。


四、提升开发区建设标准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开发区标准化建设体系,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强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完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开发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海绵型开发区建设。完善信息化设施,增强公共技术服务功能,打造企业服务、物流服务、生活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设智慧园区。


(十)推进产城融合发展。结合发展定位,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推进城市设计,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不断完善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态品质,并依托开发区创建产城融合示范区。支持开发区彰显产业特色,依托主导产业培育产业型特色小镇。


五、推动开发区绿色发展


(十一)严守开发边界。强化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刚性约束,加强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坚决守住“三线”和政策法规底线。加强文物保护,依法做好开发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已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工作。


(十二)加强污染监管。加强园区企业固废转运处理管控,加强大气污染监督,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区内河道水体、大气环境等全覆盖的监测预警体系。落实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严把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相关政策,禁止淘汰落后类的产业进入开发区。


六、强化考核评价导向


(十三)引导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动态评估标准,从发展实效、创新驱动、开放水平、集聚能力、生态环保和营商环境等方面综合评估发展成效。完善开发区考核奖励制度,加大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聚集先进生产要素,促进转型升级,带动区域乃至全省高质量发展。


(十四)落实主体责任。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整改方案;连续3年考核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省政府将约谈所在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对长期圈占土地、低效发展、环境保护出现重大问题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开发区予以核减面积或降级、撤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2日


-- END --


来源:安徽省政府网站

编辑:纪海涛 / 审稿:王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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