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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评“违规放行”事件:让搞特权的人付出代价!

决策杂志 2021-11-05

山东滨州“违规放行”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和质疑,反映出群众对特权现象深恶痛绝。


9月23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锐评《规则不能给特权让道》,文章表示“公安局的林某某”在酒驾整治中竟然被免检,严重损害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破坏制度规则的公信力。


文章指出,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特权行为,不仅让搞特权的人付出代价,还要让执行制度开“口子”的人受到惩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全文如下:



9月21日晚,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一中队参与酒驾整治执法直播联动中,民警发现一可疑车辆,驾驶员称“是市公安局的”,民警未拿仪器测酒驾,未查看驾驶证,便放行车辆,网友质疑执法过程存在漏洞。


9月23日,滨州警方通报,执勤民警未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酒精检测,违规放行,多人受到处理,其中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降级;驾驶员林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规放行”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和质疑,反映出群众对特权现象深恶痛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明文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当车辆驾驶人涉嫌醉酒驾驶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公安局的林某某”在酒驾整治中竟然被免检,严重损害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破坏制度规则的公信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究其原因,在于有的党员干部对制度规定不仅没有敬畏感,反而有种优越感,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把公权当特权,制度的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无视法规制度约束,任性妄为。有的自视“特殊”,官气十足,用权任性;有的自享“特殊”,超标准享受,用潜规则行事;有的自居“特殊”,蔑视法纪,以言代法。查处的案例表明,哪里有特权,哪里就有不公,哪里就会滋生腐败。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是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必须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特权行为,不仅让搞特权的人付出代价,还要让执行制度开“口子”的人受到惩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新闻连接:


9月23日,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


9月21日,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参与酒驾整治执法直播联动,在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路口设置检查点,由一名民警带领四名辅警执行勤务。当天22时56分,执勤民警发现一车辆异常停车,随即上前处置。驾驶员林某某称,刚才系其丈夫刘某某驾驶车辆,并称刘某某中午饮酒了,为保险起见,交由自己驾驶,期间林某某自称“是市公安局的”。执勤民警未按规定对二人进行酒精检测,违规放行。


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经查,驾驶员林某某,女,58岁,系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其丈夫刘某某,58岁,系某公司职工。当天中午,林某某夫妻二人与家人聚餐,期间刘某某饮用53度金沙牌白酒一杯(约150ml),林某某未饮酒。当晚夫妻二人在家中用餐后(晚餐均未饮酒)由林某某驾车(有视频监控)到广场锻炼、游玩,22时50分左右结束。从广场回家时,刘某某驾车行驶至交警检查点前方约100米处时,担心中午饮酒仍超标,遂交由林某某驾驶。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规定,现场未及时收集证据,导致刘某某是否构成酒后驾驶无法认定,且在后续采访中虚构事实、掩盖过错,存在徇私情,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


报经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四级警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由四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交警大队大队长霍某某、分管领导邢某某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对现场参与勤务的辅警批评教育。林某某由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某交由所在单位处理。


-- END --


编辑:纪海涛 / 审稿:王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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