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谈“小偷逃逸溺亡”案:法不强求正义者的注意义务
发现工地电缆线被偷,三名工人追赶小偷,结果小偷跳水逃逸时溺亡。小偷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工人赔偿损失,被法院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表了题为《“小偷逃逸跳水溺亡”案判追赶群众无责,法不强求正义者的注意义务》的文章。
文章引述人大代表的意见称:
小案件涉及大道理,这个判决结果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了阻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回顾
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
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抓小偷!”。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因工地上草丛过于密集,张某很快就没了踪影。
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没过膝盖。
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
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倪某三人,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在张某逃逸时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
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劝导张某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向河水深处游去,倪某立即选择报警。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水性不佳,不应苛求三人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的行为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三人未下河实施救助亦无明显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大V点评
法山叔:这份判决兼具情理与法理,增加了法的光芒
小偷偷盗电缆,倪某等三人奋起直追挽回损失是本能,也是维权;在小偷自己一意孤行涉险过水的情形下,三人提醒其回头是岸的行为,做到了提醒;因自身水性不佳,三人及时报警,也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在从提倡“见义勇为”改为提倡“见义有为”的当下,我们不应对阻止犯罪的正义者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要求他们处处防范小偷在逃跑过程中发生小概率的意外事件,从而让正义者畏首畏尾、裹足不前。
我们也不应强求不善游泳的人下水施救,强行给他们附加超出自身能力的义务。
法不能强人所难,法也不能违背生活逻辑,这份判决有情理,有法理,得体而恰当,增加了法的光芒。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两个角度分析工友为何不负刑事责任
从刑法角度,本案在客观层面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第一,有无创造作为义务。一般认为如果正当化行为引发他人的法益处于危险之中,则可能产生救助义务,但是如果危险是被害人自招,则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在本案中,小偷自行下河,自己创造了危险,故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
第二,有无作为能力。即便认为行为人有救助义务,行为人由于水性不佳,因此也无救助能力。因此在客观上无法该当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行为人也没有故意和过失。
综上,三位工友不负刑事责任。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街道梨树园社区党委书记、主任余梅:判决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阻止犯罪有理有据、实施救助量力而行。
遇到小偷正在作案,立即阻止并追赶小偷是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正义行为,追赶者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内的措施,阻止犯罪,抓获案犯。
本案中,张某在逃跑过程中自行跳入河中,且在劝说后仍拒绝上岸,倪某三人对于张某并无法定的救助义务,三人在自身水性不好的情况下选择报警,相关的举措合法、合理、合情,对张某的溺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身水性不佳且水深危险的情况下仍向深水游去,将自身陷于危险之中,应当对溺亡的结果自担风险。
小案件却涉及大道理,这个判决结果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鼓励了阻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希望最高法文章能成为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并延伸适用于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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