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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长沙医生状告警察对伤医不作为重审宣判

LBS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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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发生在医院的冲突中,湖南湘雅三医院老年科医生江凤林遭病人家属推搡拉扯,经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病人家属被警方处以200元罚款。江凤林在申请行政复议仍然不服后,将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和长沙市政府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江凤林不服上诉。长沙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凤林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今年2月,湖南高院经过审理将该案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9月27日,该案重审宣判。


法院判决确认岳麓分局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撤销长沙市人民政府的〔2017〕第3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病人家属推搡医生被罚款200元,医生不服起诉


江凤林是湖南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科医生。

2017年4月23日上午7时许,刘先生因母亲王某病重,挂了序号为1号的湘雅三医院老年科门诊号,并与其父亲陪同到原告江凤林坐诊的老年科就诊。江凤林认为王某病情较重,建议其退号并转挂急诊。刘先生于是转号至急诊就诊,却被急诊医生告知急诊室无权限办理住院手续,患者需在门诊办理。刘先生与其父亲又返回至江凤林诊室,要求为其母亲办理住院手续,江凤林称已退号转挂急诊,住院手续应由急诊办理。刘先生与其父亲认为江凤林故意推诿、态度恶劣,遂与其发生争执,并发生推搡、拉扯。

报警后,9时许,岳麓分局银盆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警。原告江凤林的伤情法医鉴定结果为左面部与左前臂有两处皮肤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7年5月17日,岳麓分局作出第一次《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对刘先生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江凤林不服,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8月14日,长沙市政府作出第一次《复议决定书》,认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并责令岳麓分局重作。

2017年8月18日,岳麓分局重新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江凤林再次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月18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处罚决定书》。原告江凤林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生二审败诉不服申请再审

后长沙岳麓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认为,刘先生导致江凤林受伤的行为,无论其性质是殴打抑或是推搡、拉扯,均属于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应由公安机关在查处其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时一并予以评价和处理,江凤林认为岳麓分局应当对该行为另行作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一审驳回了江凤林的诉求。

江凤林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2019年2月18日,长沙中院对案件二审宣判。长沙中院指出,本案虽然是行政诉讼,但起因仍是医患矛盾。因优质公共医疗资源紧张引发的“入院难”等问题已愈显突出,对构建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带来巨大压力。患者如能保持理性克制,给予医生尊重和信任,医生如能保持谦和、耐心,给予患者关心和同情,共同致力于构建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则类似本案的案件可能根本不会发生。

二审宣判后,江凤林仍旧不服,他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湖南高院认为,江凤林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和长沙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应该通知湘雅三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没有通知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湖南高院最终裁定,撤销长沙中院和岳麓法院的行政判决,将该案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法院判决:警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可保留其效力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在诊室内无视频监控,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采信目击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作出“江凤林所受的轻微伤,系刘先生在推搡拉扯过程中形成”的事实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纠纷的引起系事出有因,事发过程短且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刘先生能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同时积极且多次找江凤林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被江凤林拒绝),主动消除影响,可认定本案系偶发的医患纠纷引起违法行为。岳麓分局在庭审中当庭确认刘先生的违法行为属“情节一般”,基本符合实际案情。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

但是《处罚决定书》未列明违法行为人刘先生的违法情节处罚幅度,且办案机关在送达及调查询问等其他程序中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为了避免因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空转而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也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好地监督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依法确认被告岳麓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可以保留其效力,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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