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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袭胸”北京警察,获刑8个月

困难群众 LBS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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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0月16日《北青-北京头条》消息,日前一女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北京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原因要从她 “甩了一下胳膊打到了民警的左胸部” 说起…



报道称,这名尤姓女子1月8日从外地来天安门旅游,晚上9点多的时候,她在天安门附近逆向从北往南走,民警让其过安检通道并出示身份证,其认为民警态度不好和其发生了口角,并坚持要过通道,民警揪着其左胳膊的衣服不让过,她就甩了一下胳膊打到了民警的左胸部,而后民警“叫来两三个警察将其控制住,强行带上了警车”


民警杜某称,当晚10点半左右,他在天安门城楼西红墙安检棚内执勤。一名女子由西向东走过来,说要去天安门的东面,由于人民大会堂那边不让过,他向该女子指明了方向,但是她说要从这边过去,民警让该女子出示身份证件过安检,但是她掏了半天也没拿出来。



杜某说,因为后面还有人在等待,便让女子先排后面去,但该女子想从旁边护栏钻过去从安检棚的出口进去,便把她拉了出来,她就特别激动开始大声嚷嚷。


民警一再告知她要配合民警工作,她不听劝阻,民警杜某就用双手拉着她的左胳膊怕她闯护栏。这时,这名女子转身用右拳捶打了一下其右侧大胸和肩膀的位置,民警仍继续警告她,但是她还是不配合工作,直到其和同事强制将她带上警车。


上述说法得到民警颜某、安检队员工方某、冯某的证言证实。


经鉴定,民警杜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尤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庭审中,尤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当时是因为身份证被扣押不能出示,故与执勤民警起了冲突。


辩护人张鹏认为,尤某主观恶性小、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并且当庭能自愿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尤某当庭能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不错不错,还是祖国首都阔气,比起台湾省女警花被袭胸只判三个月实惠多了,管吃管住足足多送了五个月!


台湾女警派出所内被“袭胸”,法院判三个月,还可以易科罚金



台湾省一徐姓男子因不满酒驾被处罚,跑到派出所内与警方理论,派出所女警劝离无果,男子情绪激动,言辞不文明,理论中还伴随手舞足蹈肢体动作,结果双手在空中乱挥舞时,“不慎”碰了女警左胸部。

早就强忍怒火的女警旋即将该男子制伏,依妨害公务“当场侮辱公务员罪”“违反性骚扰防治法”移送法办。法院根据调阅派出所内监视器与警方证词,依"当场侮辱公务员罪“、”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合并判处3月徒刑,易科罚金9万元。


这一轮,祖国大陆赢了!

调查:你怎么看尤姓女子被判8个月?


北京欢迎你


这是2个月前的:

活该:北京一女子击打民警被刑拘


这是1个月前的:

引起舒适!女纳税人大闹派出所,首都民警处置文明又不失威严


这是半个多月前的:
敢向北京民警扔水桶?刑拘!按此标准,全国推广!

同样事件,不同处理结果

同样在疫情期间,同样因为不配合卡点工作,同样是与民警冲突后被控制……在2月16日四川发生的一幕,则因为有媒体的报道,产生了完全不一样的“效果”:

四川警方通报:
“……16日22时许,周某(男,南江县人)驾驶川Y5**79号牌汽车欲经疫情防控留验站进入我县元潭镇。因周某不能提供有效通行证明,留验站工作人员禁止其通行,周某不服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其所驾车辆停堵在交通主干道上,影响正常交通通行和现场工作秩序。经现场执勤民警多次解释、提醒和警示,周某仍反复纠缠,坚持通行,民警遂将其强制带离现场进行批评教育,当晚23时许周某返回…”
“…对下两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工作中存在不理性、不文明行为,我局将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是不是情形非常相似?某媒体报道一番,“事实”就变成了如下 —— 


更有配发精心剪辑的新闻视频,强调被“撂倒”:

最后,为“友邦人士”输送新闻素材被二次发酵:

可见这次尤姓女子如果投书某些媒体,说不定就有“翻盘”的机会,指不着还要处理民警,让民警给她道歉呢?


《新京报》金语良言:“有必要单设一个袭警罪吗?”

或是同样事情但发生在其它地方,也许结局也就一样呢?


所以,为不缺钙的北京警方点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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