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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长因徇私枉法罪获刑1年2个月:出于私情导致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嫌犯脱离管控

LBS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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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在办案中,对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嫌疑人不采取相关措施,致使其脱离管控。

1月28日,山西省检察院通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临汾市吉县公安局屯里派出所原所长杨某,因徇私枉法罪一审获刑1年2个月。

2012年9月至2020年7月,杨某任吉县公安局屯里派出所所长。任职期间,杨某在办理潘某故意伤害致轻伤一案中,明知潘某属于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但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也未通知司法机关予以收监执行,致使潘某实际上脱离了公安机关的管控。

期间,潘某多次贩卖毒品,被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认为,杨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包庇,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法院宣判后,杨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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