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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原局长获刑8年!

LBS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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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舟山中院


11月24日上午,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台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伍建利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案,对被告人伍建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案外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伍建利利用担任乐清市公安局局长、台州市副市长、台州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合作人及某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张某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施工推进、竣工验收、减轻行政处罚、职务提拔、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亲属收受上述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242余万元。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建利利用担任台州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推动台州市电动自行车物联网项目过程中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损害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至案发,其妻弟黄爱辉实际控制的杭州日嘉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从该项目中获利3510万余元。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伍建利利用担任台州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明知赵某某、吴某某系涉嫌骗取出口退税900多万元案件的主犯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伍建利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赵某某、吴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得以顺利侦办,二人已被逮捕并移送起诉。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伍建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鉴于伍建利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舟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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