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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脚蹬在辅警胸口:涉袭警罪退回补侦仍然证据不足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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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铅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河口镇**社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5月4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铅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铅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5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殴打他人被河口派出所民辅警带到铅山县人民医院做检查。当日14时许,河口派出所民警准备用警车带王某某回河口派出所做调查,王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辅警们带王某某上警车的过程中,王某某仍然不配合,双脚乱跺,一脚踢在辅警饶某某的胸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铅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6日
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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