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未彻查,副所长成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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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
(2020)豫14刑终523号
原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夏邑县公安局胡桥派出所指导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20年3月3日到夏邑县公安局胡桥派出所投案,同年3月6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汪继华,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豫142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张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1月25日,曹集派出所副所长尹某带人出警查处辖区“红夜”KTV内一起治安案件,发现当事人张三有强迫卖淫犯罪嫌疑,尹某遂将此情况向时任所长李四做了汇报。由于当时夏邑县公安局大收戒工作比较落后,李四带领民警将大收戒工作作为所里压倒一切的工作,安排尹某也忙于大收戒工作。后李四没有再安排尹某继续调查,该案按照治安案件结案。
2016年3月,尹某因工作需要调离曹集派出所。2017年1月23日,张三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红夜”KTV老板李某2等人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3日,起诉至夏邑县人民法院,后移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3月3日,尹某到夏邑县公安局胡桥派出所投案。
原审认为,被告人尹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涉嫌强迫卖淫等严重犯罪案件不依法侦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未被追诉,继续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据出示的到案经过显示,尹某在夏邑县监委立案之前,接到监委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并如实交代了涉嫌犯罪问题。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逃脱,后又于2020年3月3日到夏邑县公安机关投案,有夏邑县监委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为证。其2020年3月3日,在监委对其问话及庭审中,尹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尹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尹某上诉称:发现张三涉嫌犯强迫卖淫罪,及时向所长李四进行了汇报,李四安排暂不查处,后来工作调动造成此案没有查处,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称:尹某发现张三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两次向所长李四作了汇报,李四均表示暂不侦办,尹某作为下级必须服从李四的决定,才造成此案没有查处,犯罪情节轻微,应予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并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关于尹某及辩护人辩称尹某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经查,尹某在查办张三殴打他人一案时,发现张三涉嫌犯强迫卖淫罪,没有对张三继续侦查,致使张三继续实施强迫卖淫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尹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考虑到尹某向所长李四汇报了此案,李四表示此案暂不侦办,尹某的责任明显小于李四,犯罪情节较轻,又考虑到尹某有自首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尹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尹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白军绪
审判员 李远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东明
书记员 苏尚文
来源 | 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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