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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注意!橡塑行业10月1日起开征VOCs排污费

2015-07-16 艾邦高分子


◆10月份开始全国试点

近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该《办法》简称为VOCs,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


◆两大行业将试点 涂料和颜料未入试点范围

本次VOC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个大类,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等7个小类。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尚未出现在试点范围内


涂料和颜料行业虽暂时未被列入本次试点范围内,但这只能说明国家在征收范围及时间上作出了压缩和推迟的措施,但事实上,国家还在推行更大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在VOCs排污费全面施行之后,涂料制造行业和颜料行业也很可能会被纳入征收范围。


◆何为VOCS?

《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计算公式为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文章末尾附有具体试点办法


艾邦点评:

对于为什么选择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作为试点的原因,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认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是在VOCs排放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行业,其中石油化工类企业是VOCs的主要排放者。在这两个行业开展试点将有助于认识VOCs的排放特征和气体的挥发扩散规律,同时有助于检验和改进对VOCs的检测和核算方法,会为随后开展VOCs排污收费工作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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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机废气治理行业2013年发展综述》,保守估算国内VOCs监测设备市场近200亿元,治理市场需求在300亿元/年。而2013VOCs治理行业的产值仅有32亿~38亿元。“大多数工业企业并未开展VOCs监测。”VOCs治理市场即将爆发,测算监测和治理投资有望达千亿元。业内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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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VOC、VOCs、TVOC你能区分吗?

☞VOC&TVOC

 VOC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简称,英语全称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它是非工业环境中最常见的空气污染物之一。常见VOC,有苯乙烯、丙二醇、甘烷、酚、甲苯、乙苯、二甲苯、甲醛等。


VOC是指1升涂料中含有有机挥发物的重量,而TVOC是指1升涂料中除去水的物质当中含有机挥发物的重量,目前大部分内墙涂料的体积固含量大约在 35%-40%左右,当TVOC限量为100g/L时,所对应的VOC大约是(39-44)g/L。因此;环标中TVOC的限量标准远远比国标中VOC的 限量标准严格。其实即使是100%的固含,VOC仍然大于TVOC。由此可见,控制配方中的TVOC比控制VOC更为直接。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表示,它是VotatileorganicCompound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但有时也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来表示。


☞VOC&VOCs

在我国,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VOCs和VOC都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 由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一般成分不只一种,因此VOCs更准确些,所以VOCs又可以理解为时VOC的复数。回复“VOC”,查看更多相关文章


附: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2015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以财税〔2015〕71号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该《办法》共19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印发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文号:财税〔2015〕71号

类别:规范性文件

印发时间:2015年6月18日

施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8日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3。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第七条: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第九条: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4),申报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

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以及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第十五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1: VOCs排污费试点行业情况表(略)

附2: 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略)

附3 :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略)

附4 :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略)

法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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