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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程啸:“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评释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德国洪堡学者,主要从事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不动产登记法研究。
【来源】《暨南学报》2015年第3期
【摘要】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