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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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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小编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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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行为一般并不构成对作品的传播,但会导致作品传播的范围扩大,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侵权。


关键词:深度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帮助侵权


裁判要旨: 


1.“深度链接”通常是指绕过被链接网站首页而直接链接到分页的某个文本、图片等的超链接方式,或者点击链接后,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从被链网站在线打开文件的超链接方式。此类行为一般并不构成对作品的传播,但会导致作品传播的范围扩大,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因此,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深度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手机内置视频播放软件的经营者即内容服务的提供商,其经许可方授权,将所得音视频内容通过深度链接或聚合的方式在软件上为用户提供点播等服务,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其对内容资源提供搜索服务或进行编辑的行为应当仅限于特定有限的网站,若未经许可进行深度链接或聚合的,则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


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权给视频网站使用,被授权网站对该视频文件设立了防止其他网站与之进行深度链接的技术保护措施,如果网络服务商破解该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链接,则该行为构成破解技术保护措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追究该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1.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天津津报传媒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若博佰思咨询有限公司等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宝引证码:CLI.C. 2791482)


实际上,津报公司通过与新浪公司授权的若博佰思公司的合作,采取嵌入式加框技术即深度链接的技术手段,在不改变页面地址栏所显示域名的情况下,实际链接引入了第三方网站即新浪公司的云视频对涉案电视剧进行播放。新浪公司完全控制云视频的播放内容及页面设置,是涉案电视剧的实际直接提供者,津报公司采取的深度链接技术虽不同于普通的链接或搜索引擎,但从其采取的技术方式上看实际并未直接提供权利人的作品,仍属于以其技术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


2.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宏达通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宝引证码:CLI.C.8348603)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视频”软件运行后,其界面显示有“精选”“首页”“频道”“搜索”等选项,由此可见,上诉人宏达公司对合一公司提供的视频内容进行了整理、推荐等编辑行为,且上诉人宏达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仅对特定有限的网站进行链接并提供限定范围的搜索服务行为,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宏达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就合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无不妥,予以认定。上诉人宏达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迅雷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北京舜元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法宝引证码:CLI.C.1762452)


作为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专业性对外经营的网站,电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理应负有更高的对所提供服务的合法性的注意义务;根据电信公司所提供服务和网站的技术情况,其完全有能力对被链接的信息的合法性进行甄别。此前,电信公司曾因类似的链接(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站)行为而被其他权利人起诉,后虽因达成庭外和解权利人撤诉而结案,但显然电信公司并未因此对有关链接的合法性予以足够的注意和重视,电信公司提供链接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4.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海美迪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法宝引证码:CLI.C.8348733)


原告杭州锋线文化公司享有对电影作品《投名状》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被告深圳海美迪公司研发的“海美迪HD600A”电视机顶盒连接互联网后可以在线播放涉案电影,播放过程中,涉案电影没有其他来源标识,原告杭州锋线文化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提供了涉案电影。被告海美迪公司抗辩称其仅提供了涉案影片的搜索、链接服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电影放在电视等相关终端产品上播放,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5.上海知产法院判决北京奇艺公司诉上海幻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宝引证码:CLI.C.8325877)


用户通过幻电公司网站可以不经由被链网站的界面直接观看该视频,被链网站存储该视频的服务器在此阶段已形同幻电公司所控制的远程服务器,且为幻电公司所免费使用,幻电公司网站已经在实质上替代了被链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故应当认定幻电公司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已侵害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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