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基础及对其征求意见稿的评价 | 法宝推荐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民法牛(ID:minfan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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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基础及对其征求意见稿的评价
——2018年4月12日在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和龙图法律集团
举办的“龙图法律高端论坛”上的讲座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内 容 目 录
PART
ONE
一、编纂民法典为什么要单独规定一个人格权编
(一)民法典编纂的“两步走”思路
(二)人格权编将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最大亮点
(三)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重要价值
1.人格权法的政治基础
2.人格权法的学术立场
3.人格权法的立法技术
PART
TWO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成功之处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体例结构适当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总则内容详实时代感鲜明
1.对人格权固有性的规定
2.规定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
3.规定公开权
4.规定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5.规定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6.规定人格权请求权
7.规定违约造成人格利益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分则条文的可操作性强
1.身体权
2.肖像权
3.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四)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其他成功之处
1.对有争议的具体人格权采取了回避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2.对人格权立法中的新问题明确规定具体解决办法
3.对有一些争议的问题规定了明确的结论
PART
THREE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继续完善的 问题
(一)对人格权编草案总则部分的完善意见
1.突出人格尊严的地位
2.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出发点
3.对英雄烈士的特殊保护
(二)对人格权编草案分则部分的修改、完善意见
1.关于身体权
2.关于人身自由权
3.关于名称权
4.关于肖像权
5.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PART
FOUR
四、提问
第一个提问:
同学:老师您好!您对新型人格权是持一个包容开放的态度,还是持有学者的这种谨慎和严谨,就是保守的态度呢?我主要是有以下三个层面的疑惑:一是新型人格权和传统人格权的关系,新型人格权,随着现在不管是生物技术也好,还是人工智能也好,肯定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如果它的存在和它的存在方式,在现有的传统人格权的范围,能够重新定立一个统一体系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吗?二是新型人格权只是一个人格权益,还是一个权利?比如说,可能会出现艾滋病患者的性权益、婚姻权等,到底是一种人格权益还是一种人格权,是否有必要将这些秘密的需求上升为立法的权利,立法应该怎样来区分它?三是在法律适用上,立法有一定的成本性和滞后性,所以,现在出现的这种新型的人格权,如果上升为立法的话,它的成本和时间都是非常大的,哪怕是一个,比如说司法解释,或者是说一些案例,或者是指导性案例,或者是其他实践当中的一种形式,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呢?还有一个疑惑,是说随着以后的发展,现在看到的很多传统的人格权是不能转让的,以后可能会有些权利可以转让,那该怎么处理呢?这是我感到疑惑的地方。
第二个提问:
同学:2017年10月份,人格权草案是在名誉权那章底下有两个条文,是关于信用的规定,在目前法院的判决当中,大部分的情况都是将信用的保护都归到名誉权这个规定里面。我看到很多书上是把信用权当作为一个权利,把它与名誉权区分开。我想请问的是,如何把信用权从从名誉权当中区分开来?
第三个提问:
同学:杨老师您好!关于人格权编和民法总则,还有各分编的协调,应该是一个比例上、技术上的问题,因为在民法典总则的规定,我们采取的是提取公因式的标准来进行的。在民法总则当中,就是法律行为这种方法,比如说物权和债权,还是亲属还是继承,它们一样都是法律行为,那现在的问题就是,人格权如果要再加入民法分则分编的话,那它和各编应该怎样协调呢?因为刚才杨老师也提到了,就是说人格权它不需要民事法律行为,它是人出生它就有的。也就是说在这一点上,它是切断了和总则当中最为核心的一种联系,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它还能够成为民法典的一个分则的部分,或者是说它直接干脆单独出来成为一项单项的立法是不是会更好呢?这是我目前面临的学习上面的疑惑。
由于篇幅限制
这里就不放上全文啦
但是完整版PDF已经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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