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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 ——以2011-2017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 | 法宝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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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越来越受到关注。截至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七批共计92例指导性案例。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针对最高院发布的92例指导性案例,总结其发布规律与特征,同时将“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作为数据样本,利用关键词单独或并列进行全文检索,对2011-2017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归纳和总结出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规律及特点。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专业数据库pkulaw

数据范围: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检索路径: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用

应用概述:

  指导性案例自2011年发布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在逐步发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1]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七批92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60例,应用案例共计1571例。与2016年同期年度比较分析数据相比,指导性案例年应用率上升明显,尤其2017年应用率达到65%,增幅显著。[2]。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近四千万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详细介绍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深入研究2011-2017年指导性案例应用现状,以期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发布概况


  (一)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上升明显

图1 指导性案例历年发布数量


  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4批不等。其中发布批次最多的是2014年和2016年,均各发布4批,分别为22例和21例。其中民事类从2011年1例上升至2016年10例,2017年未发布。刑事类除2015年未发布外,其他年份基本保持在1-5例。知识产权类案例近三年来发布呈明显增多的趋势,尤其2017年,发布10例。2017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问题集中发布第16批共计10例指导性案例,其中知识产权案例9例。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七批共计5例指导性案例,其中知识产权案例1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在5个年份有分布,从2012年和2013年每年2例,到2014年和2016年上升到每年5例,2017年减少到3例。执行类案例除2014年集中有4例发布外,仅在2011年有1例,发布数量相对较少。国家赔偿类案例在2014年有3例和2017年有1例。


  (二)案由在各年份零散分布,未有连续7年发布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69种具体案由。其中合同纠纷类13例,位居第一。通过年度对比,合同纠纷是唯一连续6年有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案由,除2017年未发布外,其他年份2-4例不等。执行类主要集中在2014年,有4例,2011年1例。另外侵权责任纠纷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连续4年有指导性案例发布,每年各1例。国家赔偿类、执行类主要集中在2014年,有3例,2017年1例。其他类型的案由在各年度有少量零星分布。


表1 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历年分布情况[3]



  (三)甘肃省和贵州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


图2 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18个省份。2017年,甘肃省和贵州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截至2017年12月31日,指导性案例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最多,共计25例。除了2011年外,2012-2017年连续6年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发布,其中2014年和2017年最多,各7例。位居第二的是江苏省,也是唯一一个连续7年有指导性案例的省份,每年1-4例不等。上海市排名第三,除2017年无指导性案例外,其他六个年份均有1-3例。浙江省排名第四位,除2011年和2015年无指导性案例外,其他五个年份中均有1-2例。剩余其他15个省份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均在5例以下(含5例),各年份有零星分布。


  (四)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连续7年均有发布


图3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中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连续7年均有分布,而专门人民法院仅2014年出现1例。审理法院中以高级人民法院最多,共26例,从2012年至2015年逐年上升,2016年有所下降,2017年略微上升。其中,2014-2015年的案例较集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居第二位,共25例。除2011年外,2012-2017年连续6年均有分布,2014-2017年较集中。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2011-2015年每年有1-3例,2016年有8例,2017年有3例。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例在2012-2017年连续6年有分布,在2014年数量最多。


  (五)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且连续7年均有发布


图4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自2011年以来连续7年均有二审案件,2011-2016年呈逐年递增趋势,以2016年最多,共12例;一审案件除2011年外,2012-2017年连续6年有分布,其中2014年最多,共8例;再审案件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各有4例,2017年5例,2012年、2013年各有1例;执行程序在2011年有1例,2014年有4例。国家赔偿仅在2014年有3例。其他(强制医疗程序)在2016年仅1例。


  (六)文书类型历年均以判决书为主


图5 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2011-2017年连续7年均有涉及的文书类型是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中判决书最多,2011-2014年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2015年有所下降,2016年达到历年最高16例,2017年下降到14例;裁定书2014年最多,共6例,2016年4例,其他年份均在2例以下。决定书在2014年、2016年分别有3例、1例。其他文书(执督复函)仅2011年有1例。


  (七)裁判要点历年均以实体指引为主

图6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指引


  2011-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大多涉及实体指引问题,2011-2014年逐年递增,2015年略有下降,2016年回升达到历年最高,共20例,2017年下降到14例。而涉及程序指引的较少,其中民事程序指引的主要分布在2011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为1例、4例和1例。行政程序指引主要分布在2014年和2017年,分别为2例和1例。刑事程序指引仅在2016年有1例。


  二、司法应用情况


  为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将2011-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七批共92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情况作为分析对象,利用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多个关键词单独或并列的全文检索,从而揭示出2011-2017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出其应用规律和特点。


  (一)整体应用情况


  1.应用案例数量逐年递增,近两年大幅增长

图7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年度对比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2例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60例被应用于1571例案例中。其中2011-2013年应用案例非常少,分别仅有2例、8例和16例。2014年和2015年应用案例出现明显增长,上升至146例、233例。2016年应用案例开始大幅增长,上升至519例,同比增长1.2倍。2017年应用案例647例,同比增长25%。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和2017年应用案例数量合计1166例,总占比高达74%。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指引作用正在日益增强。


  2.各年度累计应用数量占累计发布数量一半以上


图8 指导性案例累计发布情况与应用情况年度对比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2例指导性案例,累计应用数量已达到60例。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初被应用的较少,比如2011年指导性案例仅有4例,当年度被应用的仅1例,截至目前第1、2、3、6、12以及14批指导性案例均已全部被司法实践应用。具体来说发布当年就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包括:1号、5号、7号、8号、13号、15号、23-25号、29号、45号、47号、54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66号、85号。可见随着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的逐年增长,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也在逐步增多。


  3.个案应用上指导案例24号、60号相对较多,2017年增长较快


图9 指导性案例个案应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2例指导性案例中有60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累计1571例。2016年和2017年的应用案例存在同时引用两个或三个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从应用年度来看,2014-2017年度分别有146例、233例、519例及647例,累计占应用案例的98%以上。


  从个案年度应用情况来看,2014-2017年度应用最多且增长较快的是指导案例2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次为64例、87例、112例、136例,分别占到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44%、37%、22%、21%。另外,指导案例60号(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虽然发布时间较晚,但是应用较多且增长较快,2016年和2017年分别有65例和187例应用案例,分别占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13%和29%。除指导案例24号和60号外,指导案例15号、23号(均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用也相对较多。其中指导案例15号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有37例、94例和54例应用案例,分别占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16%、18%和8%;指导案例23号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有20例、51例和59例应用案例。


  4.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2014-2017年明显增长


图10 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


  从年度对比来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初时,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要是通过评析援引[4]的方式。从2012年度开始出现少量明示援引[5]或隐性援引[6]的应用案例。之后2013年明示援引的依旧较少,但是隐性援引的数量开始出现增长;2014-2017年这四年间,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尤其是2017年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增长更明显。


  (二)应用案由分析


图11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前五名


  从历年应用案例的案由统计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约168种案由。其中位居前五位的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和民间借贷纠纷,依次为365例、299例、125例、67例和48例。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分布在2014-2017年,分别为61例、83例、105例和115例,2012年仅1例。买卖合同纠纷在2013-2017年连续5年有应用案例,分别为3例、13例、33例、98例和152例。产品责任纠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在2014-2017年连续4年有应用案例,产品责任纠纷在2014年和2015年应用案例较少,2016年和2017年增长较快,2017年增加到78例;执行在2016年应用案例最多,为46例;民间借贷纠纷在2014-2017年整体呈上升趋势,2017年上升到21例。


  (三)应用主体分析


图12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以上诉人和法官为主。其中上诉人应用最多,从2011-2017年应用总计为462次,并逐年增长明显,2015年达到66次,2016年118次,至2017年应用次数为223次。法官是唯一历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从2011-2017年应用总计为413次,2014-2017年应用相对集中,分别为36次、63次、166次和141次。原告在2012-2017年连续6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中2017年应用最多,共119次。被上诉人和被告在2013-2017年连续5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中被上诉人主要集中2014-2017年,分别应用23次、20次、48次和66次。其他应用主体的应用次数相对较少。


  (四)应用地域分析


图13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


  从地域的角度来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等31个应用省份,应用地域已覆盖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31个省、市、自治区且以粤浙鲁豫苏为主,但各地域差异明显。2011-2017年累计应用次数在80次以上的分别为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江苏省和四川省。其中广东省应用最多且连续7年有应用案例,2011-2017年累计应用209次,其中2015-2017年分别应用36次、72次、79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另外,连续7年有应用的还有江苏省,共计88次,其中2015-2017年分别引用21次、30次和23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


  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的有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浙江省在2014-2017年分别应用20次、14次、46次和58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山东省在2015-2017年分别应用25次、41次和42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河南省在2015-2017年分别应用15次、28次和35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剩余其他省份的应用案例也主要集中在2014年至2017年,历年应用次数都在50次以下。


  (五)审理法院分析


图14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从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来看,以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分别有841例及588例,总占比约91%。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2011-2017年间连续7年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且从2014年起增长趋势明显。其中,中级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5-2017年,分别有122例、269例及352例。基层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有198例和243例;2014年、2015年次之,分别有56例、83例;其他年份均在5例以下。高级人民法院从2013年起连续5年有分布,2016年度应用数量最高,共有41例。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应用数量非常少。


  (六)审理程序分析


图15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以二审和一审居多,分别有833例及585例,且从2011-2017年连续7年都有应用。除执行程序外,其他审理程序的应用案例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二审案件在2016-2017年有较大数量的应用,分别有256例及359例;2014-2015年次之,分别有83例、120例;其他年份应用较少。一审案件中2017年最多,共有233例;2014-2016年分别有58例、93例、193例;其他年份均在5例之下。再审案件从2012-2017年连续6年均有少量分布,其中2016-2017年分别有24例及35例,其他年份均在20例以下。执行程序在2014年有1例,2015年有3例,在2016年则上升为46例,有明显增长,但是2017年仅有17例,应用不稳定。


  (七)应用内容分析


图16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应用内容


  说明:应用内容中的未明确是指,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未明确说明其引用的具体内容,且根据裁判文书也不能判断其引用的内容。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从司法实践的应用情况来看,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为主,且从2011年到2017年连续7年都有应用。其中裁判要点应用主要集中在2014-2017年,分别为99例、150例、323例及254例;2011-2013年也有少量案例。基本案情是仅次于裁判要点的应用内容,也主要集中在2014-2017年,其中2014年、2015、2016年和2017年基本案情应用分别有42例、64例、101例和144例。未明确从2013年开始逐年上升且增长较快,从2013年1例,到2016年50例,2017年132例。裁判理由的应用主要在2016-2017年,分别有45例、116例。另外极少数应用案例仅提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或裁判结果具有参照性。


  (八)应用表述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司法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发布批次、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字号、指导性案例案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等八个要素。


图17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要素


  从应用案例达到40例以上的表述要素组合方式来看,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的表述方式最多,主要集中在2015-2017年,分别为49例、97例及154例。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裁判要点的表述方式居第二,主要集中在2015-2017年,尤其是在2016年出现大幅增长。仅提到发布主体及指导性案例字样的位居第三,也主要分布在2015-2017年,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而发布主体+发布日期+指导性案例编号的表述方式有103例,主要分布在2016-2017年,分别为30例及38例。其他表述方式也主要分布在2016-2017年。


  (九)应用结果分析


图18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说明: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由于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往往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所以,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本文仅对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进行分析。除2011年外,其余年份均有明示援引。从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来看,以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居多,主要集中在2015-2017年,分别为57例、109例及114例;法官主动援引但未参照或未说明的相对较少,2014-2017年分别为1例、5例、51例及27例。法官被动援引中未参照的相对较多,其中2017年最多,有63例;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为23例和32例。法官被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相对不多,2014-2017年分别为4例、9例、19例、19例。


  三、调研综述


  自2011年确立指导案例制度以来,每年均有指导性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也越来越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应用案例也逐年增多,且增速较快。通过本次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和司法应用的年度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民事类指导性案例发布总量稳居第一且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上升明显


  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发布指导性案例,每年4-22例不等。截至2017年12月31日,民事类指导性案例已发布31例,发布总量稳居第一。民事类除2017年未发布外,其余年份均有发布,且基本上发布数量是最多的,其中2016年有10例。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近三年来发布数量明显上升,发布总量已上升到第二位。2017年增长最明显,有10例,占当年发布总量的67%。行政类和刑事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较稳定,基本保持在1-5例。执行类和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发布总量较少,且执行类仅在2011年和2014年发布,国家赔偿类仅在2014年和2017年发布。


  (二)应用案例数量大幅增长,年应用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基本保持在50-65%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逐年递增,近两年出现大幅增长, 2016年应用案例519例,同比增长1.2倍。2017年应用案例647例,同比增长25%。2016年和2017年应用案例数量合计1166例,总占比高达74%。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到2017年发布指导性案例年累计总量分别为4例、12例、22例、44例、56例、77例和92例。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也逐年增多,年累计总量分别为1例、7例、11例、22例、29例、47例和60例。年应用率分别为25%、58%、50%、50%、52%、61%和65%。年应用率总体呈上升趋势。除2011年外,基本保持在50-65%。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指引作用正在日益增强。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应用案由逐年上升,总占比达42%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2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约168种案由,其中位居前五位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和民间借贷纠纷。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数量逐年上升,且占当年应用案例总量的比例基本上是最多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两者总占比达到4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集中分布在2014-2017年,主要是对指导案例24号的应用。买卖合同纠纷集中分布在2015-2017年。


  (四)应用主体以上诉人和法官居多,法官是唯一历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用主体比较广泛,包括法官、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等主体。其中上诉人应用最多,且增长明显。法官是唯一历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从2011-2017年应用总计为413次,仅次于上诉人。2014-2016年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2017年略微有所下降。


  (五)应用地域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广东省和江苏省连续7年有应用案例


  自2011年至2017年,应用地域逐年扩大,2014年最明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用地域已覆盖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31个省、市、自治区,而且大部分省份的应用案例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广东省和江苏省是连续7年有应用案例的省份。广东省也是应用案例最多的省份,江苏省应用案例数量居于第五位。


  (六)中级人民法院历年应用案例最多,专门法院应用案例明显上升


  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案例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增速较快,历年应用案例最多。2011-2017年应用案例分别为1例、5例、10例、82例、122例、269例、352例,占当年应用案例的比例分别为50%、63%、63%、56%、52%、52%、54%。基层人民法院应用案例数量仅次于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呈逐年上升趋势。专门法院自2014年开始有应用案例,但2014-2016年数量较少,分别为2例、1例、3例,2017年明显上升,有12例。


  (七)应用内容历年以裁判要点为主,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保持在50%以上


  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应用内容从2011年到2017年连续7年均以裁判要点为主,分别为1例、6例、11例、99例、150例、323例及254例,占当年应用案例的比例分别为50%、75%、69%、68%、64%、62%、39%,比重在2017年有所下降。


  虽然截至2017年12月31日,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数量最多,但是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一般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因此,从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分析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较为准确和科学。从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来看,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数量历年均最多,2012-2017年分别为1例、1例、35例、57例、109例、114例,占当年明示援引应用案例的比例分别为33%、33%、76%、61%、52%、51%。自2014年以后,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保持在50%以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143870,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20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49447,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20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3.274653,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20日。

[2]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6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载《中国案例法评论》2017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9页。

[3]本表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69种具体案由进行了归类整理,将其归纳为合同纠纷等36类。

[4]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

[5]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6]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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