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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悦丽:以地方为视角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研究 | 法宝推荐

【作者】周悦丽(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北京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因篇幅较长,已将原文注释去掉,建议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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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以地方为视角审视和思考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对应地方法治理论,分析地方党内法规建设与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关系。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基本部署和逻辑架构看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实质即站在中央的高度来规划和引导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推进和发展,将依规治党基本精神运用于地方党建。地方党委应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的职责权限,承担中央授予的法规制度建设职责,从加强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推进和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充分发挥地方作用以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关键词:地方法治;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系;地方党内法规建设


目    录

一、地方法治与地方党内法规建设

二、新时代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定位

三、以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加快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基本思考

(一)加强规划和计划,以地方建设促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

(二)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

(三)强化执行效果,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

(四)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成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地方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是最活跃、最生动、最具体的地方实践和推动力量。地方党内法规建设虽不同于地方性立法,但其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与地方法治具有一致性。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也需要重心下移,重视并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建设,以地方建设助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2018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第二个五年规划》),对今后5年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对于加快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依规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贯彻落实《第二个五年规划》,着眼于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钉子精神抓好党内法规贯彻落实,目前应当目光下移,重视地方党内法规建设能力提升,加强地方党内法规建设。这既是中央关于“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推进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突出地方党委的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为其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升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地方法治与地方党内法规建设


  习近平明确指出,依法治国的根基在基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新起点上,地方党委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2016年12月《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以来,围绕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地方党委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体现在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带头守法,以及加强普法和重视法治工作保障等诸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地方实践呈现出持续、规范推进的特色。


  地方法治之于国家法治建设的意义如何?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一般性、宏观性的国家法治与具体性、微观性的地方法治相结合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法治实践的逻辑以及地方法治建设的现象表明,以中央为视角探讨地方法治的兴起及建构逻辑,地方“试错”是国家法治推进与实现的基本策略;以地方为视角探讨地方法治的兴起及建构逻辑,地方之间的竞争就是地方法治发展的动力源泉。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这是关于立足地方实践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过去几十年间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演进路径。这种逻辑和现象仍然适用于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优化中央和地方关系、引领并逐步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部署,是新时代事关地方法治建设的顶层决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仍然强调,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也指出,“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摸着石头过河就是摸规律,从实践中获得真知。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来谋划。”这就明确,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仍然离不开以地方实践为基础来推动这一基本路径。从国家法治的实践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一直伴随着地方法治现象。主要表现为,随着改革开放在沿海城市的率先展开,法律制度在这些地方不断先行先试,不断突破,不断改进,然后在国家层面逐渐完备和推广,直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模式。在此过程中,国家也在不断调整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以适应地方先行先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需。


  地方党内法规建设不同于地方性立法。但在党内法规体系化建构的逻辑和框架内,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意义和作用与地方法治具有同质性。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至2017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公布,明确要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学界、实务界关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体系的认识有了基本依据,之前关于党内法规概念内涵的认识差异、语词使用妥当与否的争论基本平息。规范意义上,党内法规就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而党内法规体系则是指构成党内法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所呈现出的结构和样式。


  地方党内法规建设是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体应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被授权试点的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以下简称地方党委)作为立规主体,在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一致性、一体性要求之下,配套准则、条例,制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以及结合地方实际、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建设的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和《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党内法规体系是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地方党委作为“立规主体”,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可遵循中央精神、立足地方实际,按照职责权限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地方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在加快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这一重大课题中,充分重视地方的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快推进以地方为制定主体的党内具体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也是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突出地方党委的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为其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升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举措。只有坚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整体性与层次性的有机统一、统筹建设,才能调动各层各方面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依规治党的组织优势。


  目前我国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成效如何?地方党委作为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中央要求其应当统筹谋划、积极推进、认真抓好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制度体系构成看,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构成相类似,地方党内法规就数量而言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占绝对优势——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2017年统计,截止当年年底,全党约有2400部党内法规,其中中央党内法规170多部、部委党内法规200多部、地方党内法规2000余部。但从理论和实践发展看,因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较短,学术研究还不深入,实践探索也在进行之中,因而就目前这一庞大的制度体系而言,各个制度文件内部结构并不协调,有些法规间存在重复交叉,甚至相互冲突现象,不少文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这也导致地方党内法规在建构逻辑、内容具体化、可操作化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例,纪律处分在不同条例中都有相应规定,党内监督问题也在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处分、党员权利保障等条例中都有所涉及,而党员权利保障更是与党内监督、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处分等条例息息相关。如何把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理顺,既是条例的重要任务,更与通过科学规划明确不同条例的范围和边界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地方层面,细化、具体化这些法规制度,同样的问题将以更高的频率再出现。这都影响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科学性。贯彻落实《第二个五年规划》,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党内法规体系化构建中相应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从尊重立规主体地位,提升立规意识和能力,提高立规水平等方面,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二、新时代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定位


加快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统筹部署,明确要以党章这个根本大法为统领,加快进行党的组织法规制度、领导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监督法规制度建设,即按照“1+4”的逻辑架构,加快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各项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遵循,彰显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中的重要地位。建构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重视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党内法规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意志,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二是党内法规建设应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围绕党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方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实践推进,逐步推进制度建设;三要重视立规技术问题,满足党内法规的体制、结构、形式等规范性要求。


  第一,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实质是什么?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划分不同于国家立法权的划分,国家立法可以分层次,但是党内立规必须集中统一,原则上党中央有权制定、发布所有党内法规,统一在全国各级党组织实施。地方党委作为地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其权限只能来自于中央授权。因为就法理而言,政党属于政治性结社,其突出特点在于强调全国的统一性、一致性、一体性。同理,中国共产党也是统一的、一体的。尽管地方党委通过地方选举产生,但其应是中共中央的延伸和扩展,没有独立性。随着《制定条例》的发布实施,地方党委成为“规”定的立规主体,但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应当与中央党内法规保持一致,紧紧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确保全党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动力基础应是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应当服务和服从于党内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因此,从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部署和逻辑架构看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实质即站在中央的高度来规划和引导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推进和发展,将依规治党基本精神运用于地方党建。一方面,地方党委应严格遵循《制定条例》明确的职责权限,承担中央授予的法规制度建设责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地方党委应当提升立规意识,加强立规能力建设,按照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构建。


  第二,地方在党内法规建设中发挥什么作用?从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逻辑看,地方在党内法规建设中发挥从属性、补充性作用。根据党内“立法法”——《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按层级可以分为党的中央组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中央部门,以及省区市党委(包括中央授权试点的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由此,以制定主体和效力层级为划分标准,党内法规体系包含党章以及党的中央法规、部委法规、地方法规四个层次,是以党章为统领,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党章是“根本大法”,居于党内法规体系的顶层,具最高效力,任何其他党内法规都不能与党章相冲突。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做出基本规定的一类重要的党内法规,其效力位阶相当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做出的全面性规定,其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效力位阶,应比照法律体系中“一般法律”的地位。中央层面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是对党章、准则、条例的细化,适用性更强,数量也较多,可以对应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位居党的中央法规、部委法规之下,是衔接协调上述法规的党内具体法规制度。因而地方党委制定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与中央层面的相关法规具有相同的属性,只不过位阶更低,应相当于法律体系中的规章。如果按照广义的党内法规概念,将具有实质性规定的决议、决定、报告、意见等也扩容作为党内法规,则地方党委制定的这些法规制度,其地位类似于法律体系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所谓的“红头文件”。在这样的体系架构内,地方党内法规只能从属于、补充于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但是,从属和补充的地位并不会影响地方党内法规的性质和作用,上述定位分析已经表明,地方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党内法规体系化构建、党内法规执行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应否强调体系化?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统领的内容全面、结构合理、逻辑严密、形式统一的规则体系。地方党内法规建设是否也应当遵循体系化要求、追求相对科学的内在体系?党的全国统一性、一体性、一致性特点决定了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只能是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的、遵循集中统一要求的体系内实践,因而地方建设不但应当遵循中央关于党内法规体系化的要求,还应当自身协调,内部统一,上下衔接,左右协调。但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存在碎片化、随意化、应急化倾向,党的建设各领域法规覆盖不全面、比例不平衡现象比较严重,不同层级法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不一致现象比较突出,造成法规适用的衔接不畅、相互龃龉,妨碍党内法规作用正常发挥。这些问题在地方党内法规建设中相对更为突出。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主要任务在于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行配套法规建设,自主立规的空间受到一定限制,且地方党内法规建设规划相对滞后,因而体系化不足的问题比较明显。例如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建设中,党的领导的全面性的制度性规范不健全,党领导人大、政府、政法、群团等方面的工作缺乏规范领导体制机制的基础性法规,党的宣传工作方面缺乏规范宣传思想工作的体制机制、主要职责的基础性法规;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规范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委会权力分工与制约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罢免制度等法规还不健全;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方面,考核评价的制度体系也还不完善。以《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的贯彻落实为例,各地应当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多达十几项,其中主要有民意调查制度、容错纠错制度、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等,制度建设都在进行当中,与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忽视体系化是制约地方党内法规建设成效的重要因素。


  第四,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应协调哪些外部关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党内法规体系化构建本身既包括内部关系的协调,也包括外部关系的衔接。内部关系即党内法规体系自身,外部关系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国家立法和党内立规建设必须全面体现宪法规定的“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内法规要在遵循宪法、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目标,强化权力的制度制约。地方党内法规建设除不得与宪法法律相冲突外,还必须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协调,以保证地方治理规则的一致性,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因此,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地方要着力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审查其所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合法性、有效性,以保证法规制度与外部衔接。


  三、以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加快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基本思考


  (一)加强规划和计划,以地方建设促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


  习近平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既要注意体现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同其他方面法规制度相衔接,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制定条例》第8条也明确,“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这都突出强调党内法规建设应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贯彻落实《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地方党委应着重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遵循党内法规体系化要求,加快推进地方党内法规建设。


  一是落实中央和部委党内法规的“基础主干”“,务实管用”推进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应当具备三个“一致”;即基础主干法规健全,各相关法规之间协调一致;配套法规完善,不同层级法规之间协调一致;与国家法律之间有机衔接,党内法规与外部规范系统之间协调一致。地方党委在实际的党内法规建设中,要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及中央要求配套的党内法规,按照细化、具体化、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要求,及时制定配套法规;中央暂未明确规定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在地方职责权限内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地方具体党内法规的制定,应特别重视务实管用,注重可操作性。地方建设应针对党内生活具体情况、针对管党治党的主要问题,切实实现法规的约束作用,使权力的设定、行使、监督有规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法规制度流于形式。


  二是立足党的建设的实际,推进党内法规体系自身的创新与衔接。党内法规建设应以《党章》为依据,遵循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集中反映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政治意志、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从党的建设的实际出发,既注重配套完备,又防止繁琐过滥,体现科学化。地方党内法规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因而在具体的配套法规和先行先试创新探索中,要始终同中央党内法规保持一致,借鉴和吸收国家立法、地方性立法的原理和经验,明确立规原则、健全立规体制、完善立规程序、改进立规技术,以实现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在协调。建设内容方面,在配套法规之外,地方党内法规要立足于地方实际,先行先试加强制度创新探索。但无论是配套法规还是先行先试,制度创新必须同中央保持一致,既不能随意变通、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更不能层层加码,突破底线进行建设。


  (二)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


  党内法规建设是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抓手。习近平强调,要始终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地方党委在法规制度建设中,应特别突出强调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对标对表,把方向、谋大局、定决策、保落实,着力解决影响党的建设、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法规制度建设应基于地方职责定位,研究地方短板,始终围绕党委的职能和角色、为解决党的问题而进行制度建设。例如,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高规格”聚焦环保问题,创造性地提出“党政同责”。贯彻落实这些文件,地方党委制定相关《党政同责环境保护督查方案》《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其定位和出发点就是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新形势下特定地方面临的安全问题等。


  地方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发挥补充性、从属性作用,地方党内法规建设也必须遵循“1+4”的体系,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基本目标,以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选人用人法规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法规制度、监督制约法规制度等为重点内容,通过配套法规以及先行先试的创新探索,加强建设。(1)党的领导法规建设应着力于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如着重于围绕调整党委和立法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修订完善地方委员会工作规则,完善党在人大、政府、企业、高校以及各级党的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发挥作用的模式。修订完善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党政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2)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应着力于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推动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如制定完善的地方组织选举办法,民主集中制实施细则,以及农村基层、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管理办法等。(3)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应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各项建设、深入推进反腐斗争等工作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主要围绕制定党的政治建设工作细则,完善党的政治纪律规范,修订完善党员管理办法,党建责任制工作办法等。(4)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建设,可以通过修订完善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办法、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检查办法、党员考核办法等,加强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三)强化执行效果,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到位才能令行禁止。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一样,强调制度体系与实施体系、监督保障体系的系统建构、协调运行。习近平强调,要“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调研表明,地方党委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法规制度执行机制不配套,制度执行中有囿于部门、系统利益变通执行的情况,学习宣传形式单一、不注重系统性学习、相对忽视学习效果,制度本身的评估机制缺乏,执行中的效果评估机制缺乏等。例如,根据《党章》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而研究表明,党内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检查机制并不健全,以至于缺乏有效监督,这是影响党内法规制度效力的重要因素。


  提升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也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一,地方党委应当特别强调法规制度、执行机制建设,建立并实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责任制,将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落到实处。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党委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党建其他工作一同部署、抓好落实。第二,地方党委应积极推进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机制的完善,突出法规制度的实施监督机制建设,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逐步健全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第三,地方党委应配套中央关于党内法规执行保障的相关法规,完善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惩处追责机制,通过细化、制度化党内法规执行的惩戒性规定和相关机制,加大党内法规执行的责任落实。第四,地方党委应在遵循中央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探索地方性党内法规制度实施评估机制,逐步推进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以实施后评估制度的健全完善促进地方党内法规建设质量提升。第五,地方党委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宣传教育的要求,将尊规学规守规用规教育融入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之中,加强党内法规宣传力度,完善宣传教育机制,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制度执行能力。


  (四)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建设需要系统的理论支撑,需要机构、人员、设施等条件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应的组织保障。与国家法律制定机制相对比而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上述诸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因为起步较晚,地方“立规”能力还无法与地方性立法相匹配。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党委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在完善机构、建立机制、充实队伍、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贯彻落实《第二个五年规划》,地方党委应通过强化组织保障来加快推进地方党内法规建设。包括,要牢固树立系统理念,真正将党内法规建设作为党委的重要工作,督促落实党内法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本级党委重要会议特别是讨论法规文件的会议情况。要及时编制出台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统筹有序推进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要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工作,支持在党校、法学会成立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综合研究力量,为法规制度建设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建设,配强工作力量,着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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