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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鹏:中国国际法学的双维主流化 | 国际法专题

【作者】何志鹏(“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请点击“阅读原文”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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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队伍相比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学科在研究能力和知识贮备上的略有不足,同时国际法学也显现出了自身理论体系陈旧,学术供给不足的问题。各类期刊也鲜有针对国际法的专题研究。

《政法论坛》编辑部在2018年第5期组织编写了国际法学专题,邀请了何志鹏、何其生、廖凡三位学者分别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公号今日隆重推出三篇佳作,以期推动国际法学学科建设与发展,关注本公号可查看全部推文。

内容提要: 中国国际法学的双维主流化要求中国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和全球国际法学界两个系统中进入主流视野。这是基于中国国际地位与学术进步的历史进程,基于国际法学当前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而确立的新时代发展目标。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国际法研究领域有很大扩展,研究成果数量显著增加,研究课题不断迈向前沿,研究水准逐渐提升,在很多领域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尽管如此,中国国际法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值得认真审视和反思,特别需要从理论争点和实践困境入手,得出真正具有洞见价值的解释和具有指引意义的建议和方案。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的提升路径应当提纲挈领、突破要点。其中,人的因素核心在于倡导敬业精神;研讨论题的关键在于坚守实事求是,研究方法的要点注重实证分析。同时,也必须强调国际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理论与观念充分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前沿有效配合、良性互动。由此在中国法学界和全球国际法学界书写国际法的中国范式。

关键词:中国;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78年中国开始系统、不间断地恢复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以来,至今已有40个年头。虽然中国古代也存在着国际法的萌芽,但是与西方主导的,成为当今世界主流的国际法体系的接触时间并不长,获知的内容远非清晰、成体系,中国官方和部分知识分子了解国际法迟至19世纪60年代,而且经历也曲折而坎坷,在对国际法的功能认知上存在分歧,但20世纪40年代通过抗战、废约而带来的中国与国际法的正反馈并未持久,政治格局阻隔了中国国际法的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学术发展步履缓慢,且艰难重重。所以,1978年以来中国国际法学不间断的发展进步来之不易。从类似于“科学学”的立场对于中国国际法学所展开的研究,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其中有些专注于学术争鸣,有一些探讨学术前沿,有一些指明学术发展的领域,还有一些从中国话语权的角度对国际法研究的发展贡献观点。基于这些研究与思考,在这个改革开放40年、中国国际法恢复发展40年的时间节点,预判中国国际法学应当达到的目标与高度,考量其取得的成就和仍待提升的领域,并由此探索和反思相关方面为达到这一目标所应采取的方式和路径,是本文着力揭示、并且试图初步提出建议的领域。


  二、中国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的内涵与尺度


  国际法作为国际秩序的规范架构、大国崛起的制度重器,在当前中国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从中国对国际法的需求以及国际法目前所处的境况看,宜在广泛的范围内、中长期的时段内,确立“双维主流化”的目标,并明晰这一目标所包含的具体尺度。


  (一)“双维主流化”的语义内涵


  中国国际法学的“双维主流化”是中国国际法学基于现有的主客观条件而确立的在规模和质量上大跨度提升的目标。具体体现为“主流化”和“双维”两个要素。


  “主流化”是对中国国际法所应具备的地位和状态的预期,要求国际法学在相关的系统中,同其他同类的群体获得同等的地位、取得类似的发展态势和同样的重视程度。这意味着中国国际法学界充分了解其所依托和参照的系统内所进行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前沿讨论,同样,中国国际法学界所在的母系统也有诸多渠道和机缘获知国际法学界所研究和关注的主题,而不是完全封闭地拿出一套自己的话语系统,和外界毫无沟通之可能,更不是孤芳自赏、自娱自乐。


  “双维”则是对中国国际法学主流化目标所处系统的界定。具体指中国国际法学要在其所面向的两个系统内显示出地位和影响:一个是中国国内法学系统。具体要求中国国际法要与中国法学的各个方面协调共进,处于关键和主流的地位,要同国内的法学理论系统以及各部门法学系统,特别是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环境法学等具有同样的地位和影响。另一个系统是全球国际法学的系统,主要参照英国、美国、荷兰、德国、法国、澳大利亚这样的传统国际法强国,也要参照芬兰、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这样的国际法中等发达国家,还应注意日本、韩国、印度、阿根廷这样的国际法新兴国家,中国国际法学应当具备与这些国家的国际法学在成果上具有大体抗衡的分量,在学术交流与研讨方面具有平等对话的能力。由此,中国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的目标,一方面是在世界国际法学学术版图中具有显著的位置,另一方面是在中国法学的学术体系中获得认可和关注。


  这种双维主流化目标的界定,是一种在系统坐标系中寻求自身状况认知与评价的思维,其理论前设是:只有经由比较,才能使中国国际法学获得较为准确的定位;只有通过在系统中分析和判断,才能形成良好的发展道路,避免自我陶醉、画地为牢、不图进取,也避免妄自菲薄、缺乏文化自信、怯于学术对话。


  (二)“双维主流化”的衡量尺度


  在前述的“双维主流化”目标总体界定基础上,可以对未来中国国际法学的状况确立以下几个相互联系的标尺:


  1.形成高峰矗立的国际法研究队伍和群星璀璨的国际法研究成果。要想在中国法学界和全球国际法学界进入主流位置,中国国际法学界必须涌现出一批又一批的国际法思想家、科学家和工程师,而且频出佳作、力作。


  所谓国际法的思想家、科学家和工程师,意味着中国国际法学人在视野和目标的维度上,能够提出具有指引力的概念,能够针对总体趋势和整体方略作出指向鲜明的判断,以及对于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给出有效和可操作的支持方案。所谓佳作和力作,意味着国际法领域的学术成果真正有用,即所取得的学术研究发现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具有启发性,对于实践具有反思性、解释力和指导力;同时意味着在数量与质量之间应更加追求质量,既包括高屋建瓴的思想宏论,也包含精密细致的技术分析;还意味着成果所采用和寻求的研究方法应当兼容并蓄,同时明确有效,利于思考清楚、解释清楚。此种研究者和学术成果的尺度可以进一步分为广大、精微、高明、中庸四个方面的要求。


  广大,就是要进行广泛的文化借鉴,既自信自立,又不自高自大;既自尊自强,又不狭隘偏激;要有利己利人、达己达人的心态,将中国、中国人民的命运与世界、世界人民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从普遍联系和相互依赖的角度看待问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上去认知国际法的格局与方向。落实到国际法的具体问题上,要求研究者理清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历史利益与未来利益之间的关系,由此形成我们的法律立场。中国在与日本建交之时,中国政府放弃了战争赔款,这对一些当事人来讲,无疑是很难理解和接受的,甚至可能认为政府慷慨的放弃了属于人民的权利;但是,如果从中日关系的大局、甚至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局来看,就无疑是有着积极正面意义的友好举措。


  精微,就是当代中国的国际法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强调基于事实和规则的抽丝剥茧、细致深入。作为法律研究,国际法学宏观、总体层面的理论构建和战略认知固然不可或缺,缺失了就可能南辕北辙;但作为法律的自身的特色和禀赋,实证法学层面的工作始终是奠基性的,必须精耕细作,条分缕析。无论是阐释性的研究,还是批判性、建构性的探索,国际法学的要务都是对于具体规范与程序问题的严谨分析,在定量、技术、战术的层面完成定性、工程、战略层面的任务和目标。无论是理论层面的反思建构还是实践层面的主张反驳,都需要细致研讨。即使是从一个视角所进行的管窥蠡测,也需要证据充分,逻辑严谨。


  高明,要求我们着眼于世界文明的时空维度,看清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的大趋势,把握国际事务的大方向、大格局、大脉络、大谱系,由此洞见国际法的目的、价值、功能、未来趋势,以及中国在国际法中的位置。这种远见和前瞻性意味着在国际法的问题上要讲究不割裂、不固守、不拘泥。例如“一国两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都是摆脱狭隘思维的高明思路。同样,在中朝关系中,如何认识朝鲜停战协定、中朝之间的友好互助条约,如何看待意识形态、经济发展、人民安全与国际秩序之间的关系,都是促动有效处理朝核问题、积极筹划东北亚局势的因素。通过高明运筹而形成的国际法理念、思维、制度设计显然更有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和国际社会的有效运转。


  中庸,从建设的立场和态度上看,要把握平衡,特别防范偏执的“极性”思维。充分地在理想与现实的差异与关联中确立价值基点,从历史与现实的过渡之中找到制度变革与延续的切分,在原则与实践的互动之中摸索立场,在东方与西方的冲突与对立之中形成话语方式,中国人民的需求与世界人民的需求的区别与依赖之中寻找到有效的平衡因素。


  只有把握好了这个因素才有可能有效的研究,而不至于陷入孤芳自赏的片面阐述,或者被人无法接受的异端邪说。


  2.响应时代号角,有效前瞻和解决中国在不同层次与范围的外交及参与全球治理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紧密联结,相互支撑,一个积极投入和主导世界事务的引领型国家,更是可以通过国际法确立框架性规范而解决基本问题。


  国际法的研究中,要把握“中国”、“国际”、“法”三个因素。(1)“中国”因素,要求充分考虑中国的国际法律经验和教训、考虑中国的历史与未来。要以中国为探寻起点,认真对待中国自己的文化传统、中国自己的实践与行动倾向、中国自身的国际事务预期,以及中国对世界的贡献。当前,中国走上了改革与开放新时代的康庄大道。在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和主导规则不仅有助于提升效率,而且能够引导资源配置。作为一个后发国家,中国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认为现有规则所确立的资源配置方式、经常采取的附条件合作与援助方式不尽合理。所以我们长期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政治经济新秩序。新秩序是不会自然而然地到来,必然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中国引领的全球治理体系,应当体现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则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道路会仍然艰辛,发展状态、发展能力、发展前景都会受到负面影响。(2)“国际”因素意味着尊重其他国家的历史和文化,要包容互鉴、互谅互让,要推己及人、不强行求同。不要把中国人自己受过的苦难压给其他的国家,也不要把自己的意识形态推广给世界,更不在合作中要求其他国家进行政治制度上的变革,那种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沙文主义的行径,恰恰是中国所反对的。这个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的态度,更指引我们充分考虑现代世界的规则和原则,区分现有规则和理想规则的关系。(3)“法”的因素意味着在具体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证成过程中,根据既有的信息妥当区分哪些做法和主张符合现有的国际体系,哪些主张为现有国际法制度所不容;哪些领域的规则在正当性维度需要重构,重构的规划如何设计。


  中国在确立新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环境规则、武力使用规则、海洋资源配置规则等方面,都应当审慎考量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性,要在实践上有效支撑中国政府及人民的需求,自然要求中国国际法学界具备发现问题、面对问题、基础扎实、资料丰富、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的专业能力。在更为基础的层面上,针对国际法渊源方面的诸多问题,包括软法问题、国际法的原则问题、强行法问题、习惯法的确定问题,以及其他国际法委员会正在研讨的各方面问题,国内的研究尚需细化。因为国际社会关注着中国的立场与态度,这些都建立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故而中国国际法学界必须形成有效的观点与表达,而不能无法发声。


  3.与国内邻近学科、国外同学科具有对话和协同能力。国际法学科的发展以其对国际法专业问题的精到、准确、深邃的阐释与分析为靶心。但是,要想击中这个靶心,除了在国际法学体系内部的精到功夫,还需要与相关领域及学科外部范围较大、深度足够的结合。国际法学研究应当在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下展开。国际法学的研究,既需要充分吸收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的观念和论断,又必须充分认识到国际法与国际事务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国际关系学的大环境认识对于国际法非常重要,例如全球化、逆全球化、全球治理的思想都是国际法理念与实践的认知前提。而政治学的权力、结构概念,经济学对于世界资源稀缺性的判断、对国家之间博弈的分析、对国家行动的成本与收益的阐述也有助于国际法宏观层面的理解,而社会学的群体结构、心理学的心态与说服,也对认识国际法的基本构架和前进方向有着明显的指引价值。只有充分结合了这些领域的四轮与方法,才有可能形成有深度、有洞见的高水平国际法研究。


  国际法学研究的协同能力表现为与相近学科的学者沟通和对话,汲取思想观念上的营养,并提供有益的启迪;能够充分参与跨学科、跨国的协同攻关研究,并做出积极的贡献。“国际法学可以基于其对国际制度具体细节研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帮助国际关系理论打开国际制度的黑箱,促进国际法回归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议程,丰富国际机制研究的细节材料,提供国际机制研究的分析工具乃至评估标准。”国际法的研究可以为各种国际关系的理论解释,包括古典现实主义、新(结构)现实主义、新(制度)自由主义、建构主义等不同进路国际机制研究提供解释层次乃至解释路径。通过这样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与沟通,促动国际法学及其他学科在学术上进一步提升,在思想上进一步锤炼,在论证上进一步深挖,就可以形成良好的国际对话与协同研究、协同攻关、协同创新的能力。好的学术研究,不仅能汲取其他学科的学术资源,也能为整个学术界提供有益的基础,最终促成万流交汇、提升人类智慧的结果。


  4.塑造高水平的国际法人才培养机构和进程。国际法强国意味着能够用国际法的语言为其国际立场和外交政策辩护,所以不仅仅是一个国际法实践的强国,也是一个国际法研究的强国,更是一个能够培养出国际法实践与研究未来力量的强国。如果没有一流的国际法教学机构、教学体系、教学规划、教学过程,很难说我们能够发展出一流的学术研究,能够支撑一流的前沿实践。所以中国国际法要想在全世界的国际法领域达到主流化,要想在中国法学领域达到主流化,就必须在人才培养上与这一目标相匹配(P.2)。在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间,中国的国际法教学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从最初一本教材都难于得到,到现在国际法的大量数据库均可被大多数法学院教师和学生较为容易的获得;从最初国际法仅仅是对一些规则和原则的解释,到现在开展了大量的国际法模拟法庭;最初各个教学单位在国际法高标准教学方面的小步探索,到21世纪教育部与有关单位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际法的人才培养不断在提上新的台阶。不过比起中国的强国之路、民族复兴之梦,国际法教育仍然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这就要求国际法理论界、实践界与教育界协同沟通,寻求确立优秀的国际法律人才的标准,力求使国际法的教学有效衔接中国对国际法人才的需求,使国际法教学的内容与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内容相呼应,以使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在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充分体现出国际法大国的要求。


  三、中国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的现实基础


  中国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的目标设定,是建立在对中国国际法的整体判断与水平及影响定位基础上的。没有这样一个起点,也就无法清晰认知与评判中国国际法学的静态状况与动态势头。从历史发展的轴线看,中国国际法处于最大幅度的进步顶点,处于迄今为止纵向发展的最高点。但横向比较,中国国际法学在世界学术版图上还远没有占据被特别关注的中心位置;在中国法学学术的版图上,也尴尬地处于法学的消失点附近。所以主客观条件都期待中国国际法学有着大跨度的提升。


  (一)中国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的外部环境


  从外部环境看,中国的强国之路对于国际法学提出了理论准备与话语支撑的需求。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重大的转折时刻短需数十年、长则数百年才能到来,就像大板块拼接的少数缝口。如果一个国家能够利用好这个接缝,准确把握时代的脉搏,辨明世事发展方向,就有能力积极接受挑战、规避风险,获得高速发展的机会,进入大国强国行列;反之,如果这个国家荒废太多,就会失落倾颓。对70年来的中国而言,冷战是在夹缝中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全球化是在市场中繁荣和富强机会,逆全球化是在世界格局中脱颖而出的机会。这些机会并非天然属于中国,幸运的是,中国没有浪费这些机会,而是乘势而起、奋斗图强,并且在每个机会到来之时都激流勇进,用智慧和汗水、资源和制度促动了国家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政治清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当前是中国发展非常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是中国能够参与并主导国际治理制度确立的关键节点。这样的机会,就像一个人成长中的重要机遇一样,为数不多。如果在此时能有所准备,在制度竞争之中积极努力,就会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获取先机、争得先手,发展的机会也就会提升;如果丧失了此种机会,就可能由于路径依赖给中国的国际全球治理引领地位造成损失。而在此关头,为了使中国的立场和方案能够更加明确清晰,中国国际法学界应当进行先行准备,在战略方向和总体步调上提出明确的建议。


  国际法学界对于国家战略和政府决策提供道义支持、规范支持和逻辑支持,是国家外交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中国外交事业的发展充分证明了国际法学的重要地位与意义。自改革开放始,前辈学者王铁崖、陈体强、李浩培等,在国际社会为表达中国观念、树立中国形象、发出中国声音做出了很多值得关注的努力。此后,来自外交部或与外交部联系密切的、兼具理论家和实践者身份的史久镛、薛捍勤、黄惠康、徐宏等专家,代表中国立场,为中国国际法学界在国际社会发出声音做出了很多重要的努力。但是,在中国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积极投入全球治理的新时代,中国外交事务的几何级数增长使得国际法的理论支撑、规范支撑显得更为迫切。中国国际法学界没有任何理由不积极进取,为中国的国际形象、国际立场、国际行动建言献策。


  (二)中国国际法学在两大参照系统中的位置


  我们之所以将双维主流化界定为中国国际法学的未来发展目标,其前提认知显然是当前的中国国际法学还没有做到双维主流化。那么,中国国际法学在两个体系中所处的位置究竟如何呢?以下对于国际法学的现实状况做一个初步的观察和简单的评价。


  首先观察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界的位置。为了说明问题,我们用几组简单的定量分析而予以比较。第一组面板数据,比较中国知网中中国国际法类(具体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文章在中国期刊杂志所发表的论文数与法学类总数量之间的对比(见图1)。第二、第三组面板数据则选择两种在中国较有影响的评奖中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法学类成果与其中国际法类成果的数量比较(见表1、表2)。


图1 国际法类发表论文与法学类论文的曲线比较


  根据图1所显示的中国知网统计数据整理出的国际法学术文章与法学总体文章对比可见,国际法学术成果的总体比例始终处于底线。

表1 历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中法学与国际法成果的情况

表2 历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中国际法成果的情况


  从第一组观察论文发表的面板数据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以后的40年间,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成果数量总体上是在不断上升的。从最初的几十篇文章,到现在的每年数千篇文章,这种增量是非常显著的。但与此同时,中国国际法学术成果的数量与整个法学的成果总量而言始终处于一种比例较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际法的发展速度与整个中国法学的发展速度几乎处于同一比例,由此,中国国际法领域发表的论文在整个中国法学论文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始终处于1%左右。这个1%的比例与中国国际法研究者和实践者的数量与整个中国法学的研究者与实践者的数量的比例是不相符的,与国际法对于中国法律与外交实践的重要程度也是不成比例的。如果说要求国际法论文发表数量与国内法相对称可能略显夸张的话,在中国,国际法学术成果占据法学总量的5%到15%应当是较为理想的比例。这个比例与国际法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法学研究力量中国际法所占据的分量相适应。


  那么,这种发表成果总数较低的状况是由法学研究的其他领域造成的,还是国际法自身的问题造成的呢?中国的学术期刊有自己的生存环境,它们会重视文章的引用率、转载率,而国际法的论文被引率总体比较低,故而学术期刊发表国际法文章的动力就显得不足。同时,国际法领域有一些学术刊物形成了自身的运转体系,一些作者对于国内的杂志发表重视程度也存在差距。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水平就不高。与第一组成果数量的面板数据相比较,第二和第三组面板数据的情况略有提升。也就是说,如果对比中国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奖项,高等学校优秀科学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就可以看出,论文发表的比例显然是严重偏低了。在最近十多年来重要的、有影响的学术成果遴选过程中,国际法一般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无论是教育部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还是颇具代表性的钱端升法学奖,国际法都占据着从5%到20%的比例。这一比例不仅达到了国际法在中国法学界中应占的比例,而且在某些时候还有所超越,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际法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并不缺乏。如果从获奖的角度来观察国际法学科与整个法学学科之间的对比,就不难发现其差距并不像论文那样悬殊。或者这也可以说明国际法的高水平成果数量不少,而且在对于法学学科的显示度和贡献率上是值得肯定的。在如此小的总量上脱颖而出这么多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说明一些中国国际法学人的努力程度还是值得赞许的。如果这个论断是可以成立的,是否也可以反推:在法学发表的机制中应当给国际法更大的空间呢?


  (三)中国国际法学的成就与问题


  必须承认,4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的水平和进展不容置疑,在很多问题上都有较为明确和深入的阐述,在国际法的理论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其中包括对于国际法的法理学层面、基本范畴、国际法作为自然法、国际法的价值、国际法的位阶等问题的研讨,也有诸多关于国际法治的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治关联性的分析,以及对于国际法理论重要性、国际法理念的研究,等等。这些研究成果,尽管有些还没有达到厚重和踏实的程度,但至少已经拉开了中国学者对于国际法“科学”层面的揭示和反思的序幕。


  学界对于高速发展的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进行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其中包括对于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中国崛起所需要的法律条件、国际法上的大国、大国崛起与国际法关联的基本规律的分析,对于中国应如何重视国际法绘制出一个基本的框架。如一些国外学者将国际法视为国际关系的通用语言,我国学界也展开了将国际法作为话语的研究;并特别说明,有效地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出中国的声音和良好的行动一样重要。一些研究成果探究了国际法的价值导向与发展趋势,特别涉及国际法的人本化进程或者人本主义转向。还有些研究在名义上不同,但理论指向实际上相近。比起外国学者在这个领域的研究,虽然在细致程度上有不同,但是在知识和逻辑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在制度与实践的层面,中国学者对于国家豁免问题有着较为长期的跟踪研究,从30多年间的议题与观点可以看出,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有发展和变化的。还有学者对于条约冲突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和系统的研究。关于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分析一直在跟进,近期较多的是对于钓鱼岛问题的研究,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探索、以及关于南海仲裁案的分析,在理论和制度上,也对于海洋法上的历史性权利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对于与中国密切相关的保护责任问题也提出了立场不同的观点。对于国际法的新疆域,则分别针对网络空间国际法、北极航道问题和外空利用的法律问题、海洋保护区问题进行研究。


  尽管产生了很多成果和影响,中国国际法学的缺陷和问题仍然明显。如果说当前中国法学研究的水平并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的话,国际法学在这一领域中的水平显然也不能过高评价。中国国际法研究与国内法学顶级成果的差距主要是实践与方法的问题,特别是法教义学角度的研讨。同样值得说明的是,理论创新的胆识和勇气,在任何学术领域都应始终倡导并高度支持,但是一个理论要想成为好的理论还需要小心求证,也就是有着缜密的逻辑理论和丰富的实践依据。提出一项论断,一方面需要用坚实的理论的严谨的逻辑来证明,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力的解释历史事实、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这样理论才是能够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理论。与此同时,国际法理论同任何领域的理论一样,应当遵守理论经济的原则,也就是说,要充分接纳原有的理论谱系,对理论之树上的枝杈和果实,有着足够明晰的了解而不是以对前人已经提出的概念,用一个名义上不同,但实质内容接近或者可以归属于现有概念的具体表达的新术语彰显创新,这种要求在西方被称为“奥卡姆剃刀”,在中国则可以被阐述为“避免巧立名目”。之所以在学术研究中特别注重文献综述,就是因为要避免这种表面上是创新、实际上却可能给学术发展带来纷扰和混淆的做法。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学术资源的浪费。遵循学术规范、尊重学术传统,是在鼓励创新的旗帜下的应有要求。如果在学术发展的路上抱持幼稚自负、盲目自信的态度,就会导致学术发展的非系统化。与此同时,中国国际法学也存在着交流方面的差距,首先表现在与国内各个部门法学之间沟通相当不足,而与全球国际法学之间也沟通不足。


  (四)中国国际法在世界同行中的位置


  以全球视角而言,在国际法律的实践领域和研究领域,对于中国的负面认识和评价还比较多,中国学界的阐发和表达仍显不够充分。


  这里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语言藩篱。在很多国际会议中,都经常听到国外学者提到,由于所能读到的文献为数甚少,故而对中国国际法的研究状况不甚了解。我们当然可以简单的认为,如果要了解中国的情况,就应当来认识中文,阅读中文文献。然而实际状况却是,当代世界的通行学术语言是英文。如果不能用英文来表述自己的观点,很可能在国际学术界落入盲点。无论是用西班牙文、德文、意大利文,甚至是曾经风靡世界的法文来发表论文,都很可能和中文、俄文、阿拉伯文一样,被置于很难被国际学术界普遍理解的境地。从这个意义上讲,用英文撰写和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在相当长时间之内,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任务,是使中国国际法学真正主流化不能忽视和放弃的方式。


  其次,中国国际法学界与国外的差距主要在于实证角度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细致系统研究。学术研究的质量上看,中国研究成果的精细程度比起世界先进的国际法研究成果在资料和论证的深入程度上仍显不足,在实证法学层面仍然存在一些差距。这就导致一些研究方法较为单调、论述的周延性不强,很多观念、理论难于经得住推敲。


  同时,中国国际法学者在理论建构能力上也还需要进一步提升。虽然表面上看,中国国际法学在理论层面的差距不大,不过这并不是说中国国际法理论水平比较高,而是无论中外的研究都相对粗疏。除了作为国际法学家的凯尔森在法理学中对于国际法多有阐释,法理学者哈特、德沃金等对于国际法的关注为数不多;而专注于国际法研究的克拉贝尔、克劳福德和希金斯等,在理论建构方面的精细程度和严谨程度也还不够丰实。这就意味着中国的国际法理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并且很可能走到世界前列。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中国国际法学在跨学科、跨地域、跨国家的协同研究上已经颇有起色。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刘志云教授所促动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已经收到了初步的成效;国际法与法理学、国际法与宪法学的交叉研究也已有所斩获。在国际协同的角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白桂梅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李兆杰教授、贾兵兵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王瀚教授的航空法团队、西安交通大学单文华教授的国际经济法团队、厦门大学法学院的蔡从燕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何其生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的赵骏教授已经有了相当好的国际交流基础。不过,从全球的角度审视,作为一个全球治理的主导性大国,当前中国的国际法的交流意愿、交流水平和国际学术话语影响力并非完全令人满意。


  四、中国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的深层动力


  中国国际法学还没有呈现主流化的状态,不仅体现在学术语境内的非主流化,也体现在理论对实践支持能力的不足。因此,国际法在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方面还有长长的路要走。需要当然,了解问题之外,如果能进一步认识问题的成因,可能更有利于展望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遏制学术泡沫、理论冷遇与前沿泛滥


  中国国际法学的很多研究成果之所以尚未主流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研究群体内不时出现的浮躁心态和盲目追风的气氛,自身的针对性不强、深度不足造成的。迄今为止,学术界仍无法避免很多追随热点、简单注释、肤浅重复的现象,很少真正切入实质地进行反思。虚与委蛇、随声附和的状况比较多,深刻反思争鸣和争论的状况比较少。


  尽管很多有远见卓识的学者都倡导中国国际法领域要积极推进基本理论的研究,但是在这一层面的深入、冷静、批判性分析为数甚少。很多研究者对于理论问题的兴趣不浓厚,并且也认为这些理论研究没有多大意义。历史证明,从一个国家的长远深厚发展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基本理论层面的突破,是很难在长期的历史维度上取得文化地位的。荷兰的格老秀斯,法国的卢梭,德国的康德、黑格尔、施米特,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奥本海、劳特派特、布朗利,都对本国乃至全世界的政治、国际关系、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树立了本国的软实力,如果不深刻认识到基本理论领域建构的重要价值无疑是短视的。所以,中国国际法学界仍要有一些象牙塔眼光和冷板凳精神,树立着眼长远的战略思维,形成静心研究的氛围,避免对实践空泛的解读和漂泊无根的平面阐述,通过继承与发展,形成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思维是中国国际法能够长期、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当今中国国际法的版图上,无论是理论层次的观念和主张,还是实践层次的疑难和困境,都有可能出现很多值得争论的领域、议题,更可能出现很多需要争论的观点。从实践的角度,国际法与国内法究竟是何种关系,特别是在中国当前日益扩大对外开放、日益走向全球治理前沿和中心地带的背景下,中国应当如何对待国际法,是否应当在国内法中体现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点肯定还是值得深入的研讨和分析的。与此同时,从理论上国际法究竟是不是中国政治法律话语体系下的依法治国中的法,也还有很多可以深度研讨和细致分析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国际法的方方面面,并不是没有可争论的问题,也不是没有学者对这些问题提出不同的观点。然而遗憾的是,学者们一般会出于某些学术文化上的原因,不愿意进行深度的批判和系统的辩驳,很少从学术发展和揭示真理的角度进行深刻的讨论,更多的是彼此没有深入探究的、出于礼貌的肯定和表扬。由此造成了国际法领域话语单一、理论无法深入,缺乏能够引起学界深度反思和高度关注的争鸣焦点,继而导致了呈现表面繁荣、而缺乏真正学术高峰和理论聚集区的境况。


  (二)塑造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理解与正反馈


  中国当前已经成为全球化进程中举世瞩目的重要大国,在全球治理领域积极参与,提出了很多非常重要的观念、主张和方案。但是,国际法学术领域在这方面所做出的成就仍然显得无法支撑中国的大国需求。在一系列国际法律事务中,中国国际法学界所能够提供的战略思维和宏观整体建议还略显苍白。例如,中国所提出的外交主张,包括21世纪初第一个十年提出的和谐世界理念、第二个十年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国际安全观、义利观,在国际关系的学术框架内有一些解读,但是在国际法领域的支撑、说理就不够全面深入,不那么具有说服力。在较为实践的层面,针对中国所提出并推进的“一带一路”倡议,真正切入实质、看到这一倡议所存在的风险,并且积极论证、深入研讨的成果迄今为数尚少,与此同时,针对一些国家有可能向中国提出诉求、并以国际司法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可能,中国在实践上的应对策略,迄今也还不够明确和成熟。中国学界对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的研讨在很多时候仍然关注于历史文献,虽然历史文献对于钓鱼岛的主权问题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地位显然不容高估。就当前而言,钓鱼岛问题不是要证明“自古”,而是要证明“以来”,也就是说中国如何证明持续而安稳的拥有钓鱼岛,或者应当持续而安稳的拥有钓鱼岛,迄今为止的历史文件还没有在最核心的问题上给出明确的答案,所以这正是中国学者应当突破的重点在这方面我们的努力仍然不明确,而且很多表面看来非常有价值的研究,实际上是误入歧途的。而且,对于2012-2016年菲律宾诉中国的南海仲裁案,中国政府、研究机构和学者提出有深度、有力量的针对性建议也还为数不多。由于法律更注重组织架构和运行程序,所以国际法律思维的欠缺对于相关外交事务的妥善解决是有负面影响的。这就可以解释因为缺乏结构和程序上的思维框架导致中国相关外交事务在主管机构上和运行程序上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这样一来,中国的大国地位与外交话语贫乏形成鲜明的反差,智力支持显得乏力,其原因既在于国际法学界还没有习惯在外交决策战略指引下的战术完成,也在于在政治决策面还没有习惯兼听兼顾的谦和心态。与上述正反馈薄弱情况相对应的是,国际法学界的主张和要求在国内的认可程度仍然偏低。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界长期努力,试图使国际规范和中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至今尚未进入议程。从人才培养教育的角度看,中国法学教育之中国际法所占的比例并不显著。尽管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1999年版的法学教育专业核心课之中,国际法占据了三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俗称“三国法”)。但是在新的讨论方案之中,只有国际公法还处在必须讲授的核心课的范围,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已经进入了由各个培养单位制定的核心课范围。在有些学校,国际法的课程仅仅是点缀性的。很多专家提出,在统一司法考试的考卷中,国际法所占的比重非常小,这就导致很多学生把有限的精力放到民法、商法、刑法这些考试分数比例很大的学科之上,由此会使学习国际法的人数量有限,对国际法有兴趣的人数量就更有限。


  (三)理清CSSCI、SSCI、CLSCI的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的存在也对于中国国际法学术发展构成了扰动。在任何一个机构之中,完全不存在评价体系是不可能的,形成一个完全科学、能经受任何推敲的评价体系也是不可能的。评价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会引领学术研究的方向和方式,因为绝大多数的学术研究者都是生活在各种各样的学术组织中的人,而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他们需要这些评价标准来决定其位置和发展前景,根据评价体系而调整他们的研究。由此,一个良好、妥当的评价体系是有助于学术良性发展的。但现在中国学术界的评价体系还存在着一些比较大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指导思想不明确、评价方向不清晰,而且经常会引导评价方式发生变化。


  首先,法学领域的核心期刊或者评价标志性比较高的期刊标准不一致,数量也比较小。CSSCI是近年来占据主导的学术期刊评价标尺。比起CSSCI框架下经济学75种学术期刊,法学本身只有23种(比较一下语言学这样规模的学科,竟有24种)。而在这23种之中,能够发表国际法文章的所占比重就更小。作为补充,CSSCI的学术集刊确实存在一些国际法方向的,但是2017年确定了新规则,2018年起,以年刊为出版频率的集刊不再进入CSSCI的观测范围。这无疑就又减少了国际法领域期刊进入这一体系的可能性,因为在这一领域很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每年只有一本。类似地,此前的《武大国际法评论》处于CSSCI集刊的序列之内,但是2017年改为双月刊之后现在还没有返回这一体系,其返回的几率也还在观望之中。纯粹进行国际法方面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国际法研究》立足高远,试图做成一份国际法领域的顶级刊物,但是由于初期学术评价资源的欠缺,此种理想究竟在何时能够实现,也在观望之中。


  进而,正在很多人对CSSCI的评价充满向往、并为之积极努力的时候,又出现了为追求国际化,而鼓励国际法学者在SSCI杂志上发表论文的新指引方向。发表英文学术论文确实是一件值得鼓励的事,因为中国学术要想走向世界,必须通过国际渠道发声。而国际法的工作语言恰恰是英文。由此可见,通过这个标准,一定能遴选出一些具有国际性话语的中国国际法研究作品。但这里也依然存在着进一步追问的可能:(1)国外读者对于中国学界的要求可能不同,因为他们更希望了解中国的情况,介绍中国情况的论文都会被视为较有意义的论文,而在中国学界,介绍中国情况的论文甚至无法被视为论文,二者的学术标准是不同的。这就像在20年前,纯介绍国外的立法实践学术动向的论文还可能在一些国内杂志上发表,而现在基本上已经会被拒之门外一样。因而,用英文在SSCI杂志上发表是否就一定应被视为更高的研究水平也还是值得反思的。(2)很多中国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还有策论的性质,也就是围绕着中国所面对的国际法问题,面向中国政府、中国实践界、甚至中国理论界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建议。这样的成果问题性很强,针对性明确,实践意义很高,以中国的理论界实践界为对象。可以设想,如果以外文发表,不仅不可能对中国国际法实践发展有正面的促进作用,而可能会有负面的破坏作用。也就是说,从文章的内容和目标上看,并非所有的论文都适合以外文发表,甚至可以说,很多具有很高价值的论文不宜以外文发表。此时以SSCI作为更高评价标尺的做法就非常值得质疑。


  此外,一个值得关注的新指引方向是,一些法学单位进行研究水平评价的时候,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进行遴选出16种学术期刊(CLSCI)作为标准。以CLSCI为指针评价也面临着科学性的诘问。中国法学会研究部遴选出16种法学期刊来评价发表的单位和作者,这种做法本意未必在于对于相关的法学教学和研究机构进行排序,很可能是因为中国法学会相关部门的资源有限,不可能进行广泛而缜密的比照分析,而只能拣选一些他们认为较有代表性的期刊作为统计的基础。但也许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自己都未曾想到,这种小样本的统计结果不仅没有被质疑其统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标示度,而且被很多法学教育研究单位视为重要的衡量标准,一些法学院近年来将中国法学会的CLSCI作为法学院核心评价尺度。这里仍有值得进一步追问的问题:(1)是否发表在法学专业期刊上的论文水平就一定比同单位同级别社会科学综合类期刊的论文要高?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应当推出《法学研究》所发表的论文水平应当高于《中国社会科学》的论文水平。学界会接受这样的推论吗?反过来,如果我们认为《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的水平总体上高于《法学研究》,我们是否可以进一步推论《北京大学学报》发表的法学论文的水平高于《中外法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发表的论文水平高于《法制与社会发展》?如果两个方面都不能成立,那么可能就需要另外一个标准,也就是不以杂志自身所处的领域为惟一的尺度,而确实要看杂志本身的风格、杂志在这一领域遴选文章的眼界和发表文章已经形成的影响。不考虑这些实际的表现,而进行一刀切,恐怕很难令人认可。就综合性的学术期刊而言,《武汉大学学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厦门大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所发表的法学类论文的水平都非常高,影响也很广泛。完全忽视这些杂志的存在和影响,而单纯考察法学专业的杂志,科学合理程度恐怕不高。(2)法学类的杂志为数众多,有一些表现为期刊,有一些表现为集刊。而在期刊之中,有一些未被收入CSSCI体系,有一些则被其他的评价体系设为核心期刊。根据不同的观测标准,杂志之间会有一个大体的权威程度排序或者影响因子排序。如果遴选的刊物是基于这种影响因子或权威程度而进行确定甚至动态调整,则其科学性和可信度比较高,反之,如果没有任何此类标准而且是静态的期刊范围划定,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仅仅是一个小范围的试验性的探索,把它当作中国法学学术评价的标准是缺乏安全性的。此类状况很有可能导致法学学术研究的不当竞争、资源配置的极化样态,甚至在某些时候会引发学术腐败。这一以简单明确为优点、但是远未达到成熟程度的评价体系同样折射在国际法领域,会对国际法产生一些负面的带动作用。这是因为在CLSCI期刊中国际法方面的文章尤其数量较小,整个国际法(含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占的比重不足1/20。在这种评价标准之下,国际法学的研究会面临更大的压力。这样的评价体系不排除带动国际法学畸形发展的可能,特别是在推进“双一流”建设的背景下,一些部门片面理解发展方向、以提升之名而破坏学术生态的风险不容忽视。


  五、中国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的提升路径


  回首过去170余年中国与国际法全面接触的进程,既要看到我们在理论和实践领域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也必须严肃认真面对我们在文化接口和事实认知方面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和不足。当前,中国国际法学与中国和平发展对国际法的需要还无法完全适应,而且对外交实践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支撑也显得乏力。此时,需要扎实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进程,为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在法治中国与国际法治互动的思想体系中推动中国国际法观念的全球化,使国际法真正体现文化多样性,并成为维护全球社会长治久安、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法律资源。主流化的中国国际法学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发展现状,面对中国发展中的需求,体现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现代精神,展示中国的文化自信。


  (一)大业之基:养育敬业态度与工匠精神


  人类一切伟大美好崇高的事业,其起点和终点都在于人,目的和手段也必须落实于人。如果没有人的创造热情和积极投入,任何壮丽的愿景都会仅仅停留在蓝图的状态,而不会形成现实生活的一部分。当代世界格局的大变革和中国崛起的大趋势一同构成了中国的战略机遇期,这自然也是中国知识界的战略机遇期。中国的学人,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人,正可以同古今之变化、立时代之潮头、发思想之先声。中国国际法学人作为中国学界的组成部分,没有任何理由不充分珍惜和合理利用这个机会,把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拧入国家成长的缆绳之中,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里付出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展现自己的能力和价值。每一位中国国际法学人将小我的成就汇集到中国富强文明的大我之中之时,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国家面貌日新月异、锦上添花之时。


  实现中国国际法学的双维主流化的核心竞争力,显然也在于人。理论研究者(也就是教学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教学参与者(教师和学生)、实践操作者(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教学科研评价者(对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评价和排名的机构)相互制约、相互促动,共同构成了中国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这一舞台上的重要角色,形成了一个有机的职业共同体。而且这些角色之间环环相扣、呼应联动、彼此依存,任何一个角色的缺位和错位、都会导致整体棋局的受损。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哪一角色,都必须具有正心诚意、贡献于国际法事业发展的敬业精神和工匠品格。


  从研究者的方向,应务实而不务虚,要潜入真正的问题,通过扎实的工作方式,提出具有思想启示价值和实践指引意义的研究成果。从学术研究的外部表现上,应形成学术群落的良性生态环境,鼓励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又不急于确立山头、划分派系,更不适合背离科学精神、党同伐异。


  就教育者和学习者而言,要瞄准能力培养,教授和学习真正有用的知识和技能。只有具备了深厚的实证能力和全面论辩素质,才能有效地处理事务,以法律知识与技能服务于社会发展。


  与此同时,评估者应具备务实精神,遴选出真正有意义有益处的研究成果,将量化指标与非量化指标相结合,推动评价导引研究方向与方法的有效机制。就国际法学的发展评价而言,在理想的状态下,量化指标的评价结果应当以非量化的条件进行修正。也就是说那些量化指标过强的样本要考察是否真正的具有实际效果,反过来那些量化指标很弱的样本是否真的没有实际效果。只有将量化与非量化有效的结合才能更趋于真实的揭示国际法学术研究的价值意义和贡献。此时就要求不搞名额制,不尚虚名。无论什么样的评价标准,归根结底,国际法学的得失成败还是决定于客观效果,也就是要促动其内涵式发展。所谓的内涵式发展就是找到真问题,也就是人类发展进程中所出现的理论困境和实践迷局,并进而面对此类真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讨,寻找思想上的突破口和制度上的解决方案。如果能够真正的解决问题,哪怕没有统计数据上的成就,也是值得肯定的。反之,如果没有任何真正问题的揭示和有效的解决建议,而仅有统计数据上的骄人成绩,那么人们会进一步质疑:这些研究成果是否已然蜕变为思想游戏和学术垃圾。


  总体上看,中国国际法学的各方面力量都要客观谨慎、严肃认真地面对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成就和问题,并在各自的领域积极进取,分离锤炼思想、创生理论、夯实贡献。锤炼思想,就是倡导在中国国际法学界提出自己的观念、自己的主张、自己的倡议。创生理论,就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对于中国所提出的主张和倡议在扎实论证这一层面上精益求精、止于至善。夯实贡献,就是中国国际法学术界对于中国国际法实践界提供有效的支撑,为中国外交在国际法层面的表达和阐述做出有意义的解读。在这一指针下,通过不断地努力,克服中国国际法自信心不足的问题,树立文化航标;同时又要避免盲目自信的倾向,保持顺畅的交流合作态势。


  (二)实证之功:编织事实规范的逻辑能力


  如同任何法学一样,国际法学要聚焦真实问题,其中尤其需要在理论和现实之间、中国和外国之间、全球与局部之间做好平衡。即使是其中的理论问题,也要具有现实性、中国性、针对性。在提出正确的问题之后,国际法学界最重要的任务、最关键的挑战在于论证。丰实的资料和严谨的论证是最近这一阶段中国国际法学实质提升的关键。


  在实证分析中,首先要区分国际法论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两个层次。对于国际法问题的论证和辩驳,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基于现有规范的合法性(legality)探究,第二个层次则是面向应有秩序的正当性(legitimacy)研判。


  从合法性层次而言,我们要特别注重从人们广泛认可的国际法渊源的角度认定一个主张的正当性,其中特别包括国际社会确定的条约和习惯,所有支持一个习惯的文件和行动都应当系统深入的了解,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法律原则。即使就这一层次而言,人们所能理解和接受的规范谱系也是非常广泛的,绝对不应局限于正式法的范围,而应当有所拓展。因为其他国家的相关实践,也会有助于论证某种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在这方面,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者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各大国际组织机构在网络上公开提供的资料,对于中国国际法学界了解国际法的理论进程和实践经验而言,是一个非常便利的渠道;这些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也是中国国际法能够迅速发展的有利宝库。正是由于这些信息变得更为便利,中国学者可以较为容易的获取,才引发中国国际法学术发展的井喷式的学术成果和中国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质的提升,在30年前,中国国际法的实践分析案例研究还处在一个相当初步的阶段。很多教学单位还仅仅满足于了解国际法基本的教科书和非常有限的条约资料。相关的案件和实例付诸阙如。而30年后的今天,国际法院、世界贸易组织、欧洲联盟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等机构的信息库已经向我们充分开放,更加上一系列的学术数据库,已经为中国很多学术机构、政府机关以及研究机构购买,这就使得在资料方面中国已经有能力与国外的绝大多数国际法教学研究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同一平台上。在合法性论证和分析的层次,要求我们对于实证法学的技巧有着精熟的掌握,特别是对于基本概念、基本规范和法学的论证逻辑认知准确、应用熟练。不仅西方国际法学界的实证水平已经相当高,而且国内法学日益精密细致的逻辑研究、严谨完善的证明方法对于国际法研究而言也必然是一个具有积极促动作用的因素。国际法研究显然不能停留在相对粗疏和宏大叙事的阶段,还必须有一些研究要进入细致的逻辑分析。具有启发意义的国际法研究成果,特别是策论性的成果,宜更为细致和缜密地设置反方观点,就像在军事演习中的蓝军一样,通过一系列类似于模拟法庭的思想实验,对于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所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争议问题进行更为周密细致的研讨,而不能仅仅是一厢情愿的臆想或者约略的观测。国际法学从方式上讲,要注重充分的论证,需要资料领域的精耕细作。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和话语方式,国际法要求我们具备充实的知识和严谨的逻辑。与国际法学精细化、扎实化进路相并行的,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化发展还提示国际法学者注意进行方法的跟进和更新。在当前法学研究领域,出现了定量研究的新状况,也就是利用大数据对法律事务的新趋势、新问题、新格局进行探究。这种方式虽然并不意味着如同数学在经济学领域应用那样铺天盖地,甚至没有数学、没有实证就没有研究的状况,但是作为法学研究的新方法,国际法学也不应忽视定量分析。在很多方面,国际法也形成了一系列的可以进行统计和梳理分析的数据,这些也可以对于国际法的实践状况有着更为细致和精微的把握与解释。


  就正当性层次而言,我们可以对于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具体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这种批判既可以在现有的法律系统中进行纵横比较分析,也可以进入具有反思性的伦理道德层面,对于国际法学在理论维度上有着深刻的认知。在这个层面上,对于相关事物的探讨就超越了规则自身,国际法律问题所涉及的议题就会更加广泛,而需要借助更为丰富的概念、观念和论断从事理论审视和评价。因而,为了开拓这一领域的认知,特别强调在交叉学科的层面上,例如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社会、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这些方面形成清晰而体系化的知识结构和应用能力。由是,无论是历史还是哲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都会是理论资源和思想素材。这就尤其需要国际法学在方法层面的开拓进取。令人欣喜的是,在当今的国际法研究界有一些学者出于自身的兴趣就已经高度注重了对于历史的研究。其中既包括思想的历史,也包括一些国际法律事件的历史。对历史的研究显然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一个短板,而且对于将来国际法的发展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注意对于清末、民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几十年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历史的贯通性研究,特别是在鉴古知今的视角下去观察和思考国际法的历史,对于历史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深入的总结和深刻的分析,对于未来中国国际法立场与方案、知识与方法有更为深度的指引。


  (三)取精用宏:讲述世界前沿的中国故事


  具有国际交流能力的中国国际法学,并不是要在西方国家所关心和关注的议题上不断跟进,而是要着眼于中国政府和民众所关心的议题,提出具有自身特色的主张。国际法领域有很多具备跨文化意义、跨政治体系、跨地理区域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其他国家的国际法学者予以关注,我们当然也可关注。但是对于有些纯属于外国经验、对我们意义不大的领域和事项,就可以暂缓关注;转而将时间和精力重点投向中国自身正在经验和全力奋斗的领域与话题。其中包括中国提出的外交与全球治理主张,特别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合作共赢等思想和原则,中国所倡导的国际法律制度与组织架构,例如“一带一路”倡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体制、上海合作组织等等,中国自身与在国际法体系接触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中国在国际法各领域的努力和成就等等。这些领域的中国故事,显然有助于国际法律文化的丰富,有利于人们更加全面和深入地理解国际法,也有利于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更加充分地认知中国。将此类中国主导的议题在国际社会中传递,才能有效地提升中国在全球国际法学界的整体交流能力。所以在中国国际法的研究主题上倡导前沿问题、中国问题,基本理论与具体问题紧密结合相互辉映、彼此支持。


  从功能上看,一个国家的国际法理论与阐述应当是一国主张、利益在战术层面的实施。当国家的战略指挥层面在政治领域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方向之后,就需在法律的层面用严谨的论证、丰实的资料予以支持。理想状态是中国学术界能够在继承前人和国外精神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自身的思想、理论、原则、方案,并且上述智慧成果能够应用于实践领域,对实践有所推动,对中国国际法的研究有发展的意义。在此领域,中国国际法学界所取得的进步是毋庸置疑。特别是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所作出的关于南海管辖权的声明。资料更为详实,论证更为充分。然而这仅仅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中国实践结合理论建设仍应长期保持艰苦朴素、不骄不躁的作风,踏实地切入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前沿与深处,更有效地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方案。从目前国际法的发展程度看,其主要的领域框架可如图2所示:

图2 国际法学的现有体系


  要了解学术的基本谱系,也就是学术史的整理与总结,要了解中国的国际法理论贡献与实践贡献,同时也要特别深入的知悉国际法的中国实践,近代史、现代史和当代史要针对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的迷惑和怀疑,提出中国自己的解读,要善于讲述中国故事。


  如前所述,为了使得中国国际法有力地促动国家实践、引领文化发展、巩固文化自信,还需要聚焦于学术评估体系的调试。除了已经讨论的学术期刊评估之外,还有一些类似的问题。例如,鉴于国际法的研究有着鲜明的现实指向,就要进一步研讨相关成果应当在国内出版、国外出版的疑问,要思考是否需要翻译出版外国著作的疑问。对于一部著作,究竟应当是以中文在国内进行出版,还是以其他文种在国外出版,学界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认识。在有些部门看来,以国外出版的著作属于更具有学术标志性的作品;而根据另外一些专家的观点,在中国国内通过优秀的学术期刊和出版机构出版的作品才更具有学术意义。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一些学术机构特别注重学术论文和专著,另外一些学术机构则高度重视政策研究报告。在这个方面,研究者和评价者应当形成平和的观念,以平等的心态去看待和评价不同渠道与形式的成果。也就是说,无论是以中文发表的成果还是以外文发表的成果,无论是在国内出版的成果还是在国外发表的成果,无论是以著作、论文的形式出现的成果,还是以咨政报告出现的成果,都应当形式与内容相契合,目标与载体相适合。我们既不能否认唐朝玄奘译经所具有的文化传播与发展的价值,也不能否认六祖慧能通过学习与思考、认知与悟性去阐释和表达自身对佛教的理解所具有的发展意义。具体言之,介绍中国的状况展示中国建设与发展的成就,邀请外国的专家共同认识和思考中国所具有的问题,用外文在国外发表当然最为合适;反之,那些属于对中国的政策发展所提出建议的研究成果,如果在国外用外文发表,就等于是选错了对象、找错了目标。基于现有的事实和理论,对于国家发展的具体措施和战略方向提出的建议,当然以政策报告为更适合的媒体,而仅仅对国外的做法进行分析,对国内的问题进行探讨,力图引起学界的关注,则以著作和论文更为妥当。


  (四)旋转之门:完善理论实践的接口设计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规则,国际关系则落实为每一个国家的外交思想、战略与行动,所以一国的国际法理论必须紧密结合、充分支持国家的外交实践。中国的国际法自然也须有能力阐释和支撑中国的外交方略、立场与政策。针对中国政府表达的“在国际事务中,我们始终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P.447),中国国际法学界就需要把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安全观、发展观从法学的角度理清、说透。为此,要做到高度的协同,构建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并且在实践者与研究者之间实现从“观察孔”到“旋转门”的发展。


  从未来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的国际法学术界与实践界有待于进一步畅通渠道,建立共同体。而国际法共同体必须从人才培养做起。国际法律人才培养,无论是工作在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必须有发现问题、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在基础知识牢固、论证方法妥善之后,才能在基本理论方面做到观念自洽,在科学研究领域才能有所创见,在具体制度方面才能达到清晰明确的目标。当前,国际法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仍然存在诸多领域和问题,值得在思想上进一步关注,在实践上予以应对。特别要关注的就是要在教学中让学生奠定扎实的基础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缜密论证的方法,在国际法的框架认知上全覆盖、无死角,在具体能力上知道如何检索、如何进行有效的论证,并且通过教学内容与过程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面貌、中国风格、中国立场。


  就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而言,作为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在信息上要更为畅通,由此来促进论证问题的真实化,论证方式的踏实化,论证结果的实践化。在8年前的一份研究中,我曾经提出,在中国国际法研究领域,理论和实践脱节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而且在这个脱节的体系里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实践层面。这一观点也受到了厦门大学蔡从燕教授的支持,他在研究中提及了这一观点{30}。但是值得关注的是,新世纪以来,无论是从制度安排上,还是从实践探索上,外交部、商务部、国家海洋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等很多机构都在不同的方面和维度展开了国际法理论界与实践界的深度融合及协同创新的可能性探索,上述实践部门与国内一些大学的法学教学机构(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吉林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法学院等)以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在内的研究部门形成了一些安排、促动深度的合作。其主要的合作方式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对于相关的实践问题征询专家的意见。实践部门在遇到某些实践上的难题之后,会直接与相关的专家联系,征询这些专家的意见。此种合作方式相对初级,也比较具有临时性,但是征询意见的针对性强,时机把握也比较准确,但是由于缺乏充分的前期准备,有可能反馈的质量,不能完全达到理想的状态。(2)委托项目研究,相关的实践机构将其在实践中遇到的较为具有理论研讨和信息分析意义的问题交给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委托其进行研究,并提交研究报告。(3)主题研讨会议。从研究机构和实践部门邀请一些专家针对某一主题召开研讨会,进行集中的研讨,通过展示不同的观点对于某项具体问题贡献思想与智慧。(4)邀请研究机构的专家做访问学者。商务部和外交部都曾邀请一些国内研究机构的专家进驻,既针对一些明确界定的问题展开研究,同时也起着顾问的作用。在工作的过程中,实践部门的人员遇到什么问题可以随时进行交流和研讨。(5)针对重大问题的协同攻关,在一些国际法的关键方面,特别是国家利益、国家形象遇到挑战的方面,相关机构会邀请国内重要的专家参与,进行战役式的攻关,为起草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作出准备。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很多外交领域的部门对于学者的地位都有了非常高度的认识,不过双方在这方面的沟通和协同还没有足够的令人满意。中国国际法研究要提升,要更有针对性,就需要对于前述的合作方式进行完善和改进,并且进一步考虑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的深度合作模式,即“旋转门”。具体体现为理论研究者进入实践机构工作,或者实践工作者进入理论研究机构进行工作。在这方面要求在人事关系、工作关系上突破原有的框框,有更大的灵活性。当然,这种旋转门的合作方式,双方必须明确地认识到自身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而不能盲目地认为实践家完全可以向理论家提供方法和思维上的建议,理论家就可以向实践家提供战略和政策层面的观点。


  六、结论


  中国国际法学的双维主流化目标并非重在形式上的认可,而体现于在质量和方法上的不断攀升。中国国际法学主流化的诸般努力不单纯期待中国法学界对国际法研究者及其成绩予以肯定,也不仅仅追求世界国际法研究界对中国国际法进展积极赞许,其核心指标和关键标志在于实质层面,即中国国际法学的内涵式发展。关键体现为中国国际法学界要同国内法研究以及世界各国的国际法研究在视野和话语模式方面具有可沟通性,这种可沟通性意味着双方研究所依存的实践环境与理论背景存在可通约性,双方的立场和结论可以相互理解。由此,中国国际法研究有能力用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所普遍认可的概念和范式去讲清、讲好中国故事;同样地,在全球的国际法学界,中国国际法研究既应当着力凸显中国研究者的特别主题以及理论和实践的特色,也应当为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具有启示性的解答,使世界理解中国的国际法理念、思想、立场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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