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权法相关的裁判规则汇编(中)——物权保护纠纷(2018年第2期,总第2期) | 法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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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物权保护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本期推送10例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大家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留置权;劳动债权;用人单位
【裁判规则】
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来源】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期(总第243期)。
【规则日期】2014.11.17
【法宝引证码】CLI.C.8874097
2.买受人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房屋内的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占有;返还原物;交付房屋
【裁判规则】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来源】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0期(总第228期)。
【规则日期】2014.03.13
【法宝引证码】CLI.C.7358976
3.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
【关键词】拆迁安置权益;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
【裁判规则】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来源】 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规则日期】2011.01.13
【法宝引证码】CLI.C.513537
二、经典案例
1.无权占有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民事;无权占有;物权行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连锁
【裁判规则】
无权占有系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要件。依据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移转而来占有是否系有权占有,需审查该占有的权源。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该移转占有系无权处分,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受人移转而来的占有系无权占有。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来源】郭双海诉赵秦昌物权保护纠纷案,(2017)京01民终8935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5辑总第123辑)。
【规则日期】2017.12.19
【法宝引证码】CLI.C.63225039
2.已征收房屋被非法强拆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被拆迁房屋内物品价值、房屋残值和房屋拆迁前占有利益的损失
【关键词】 房屋征收;非法强拆;赔偿范围
【裁判规则】
开发商对被政府征收而尚未达成补偿协议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否则属违法行为。开发商强制拆迁致使被拆迁人遭受损害的,其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被拆迁房屋内物品价值、房屋残值和房屋拆迁前占有利益的损失。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来源】赵全与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上诉案,(2016)渝05民终4351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5期。
【规则日期】2016.07.29
【法宝引证码】CLI.C.8873482
3.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司法保护
【关键词】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物权;宣示登记;司法保护
【裁判规则】
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所进行的物权处分行为虽因未依法办理宣示登记而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其获得相应物权保护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来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陈月琴返还原物纠纷案,(2016)浙02民终1475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2辑总第120辑)。
【规则日期】2016.07.28
【法宝引证码】CLI.C.62144787
4.消费者在依法取得汽车所有权后,可以向汽车合格证的占有人主张返还该合格证
【关键词】汽车合格证;从物;返还;善意第三人
【裁判规则】
汽车合格证属于附随于汽车的特殊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消费者在依法取得汽车所有权后,可以向汽车合格证的占有人主张返还该合格证,以实现其物权圆满状态。
银行为保障其金融债权的实现而依约定占有汽车合格证,属于担保范畴。银行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对汽车合格证的占有权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消费者作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汽车合格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来源】王佳彬诉江苏淳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等返还汽车合格证纠纷案,(2016)苏01民终1624号,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2辑(总第50辑)。
【规则日期】2016.05.06
【法宝引证码】CLI.C.10777405
5.墓地受损无法恢复原状的,可以判令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墓地受损;恢复原状;公序良俗;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规则】
涉案墓地与案外人墓地的使用面积存在重叠,涉案墓地恢复原状将影响案外人合法权益,恢复原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但墓地具有特殊使用性且承载着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涉案墓地事实上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侵占和损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致使涉案墓地购买人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对于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可予以支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来源】陈玉冰与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上诉案,(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72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6年第1辑总第95辑。
【规则日期】2015.09.15
【法宝引证码】CLI.C.8614779
6.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通知直接占有人可以作为认定指示交付完成的条件
【关键词】查封;善意取得;指示交付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被查封物所有权。同时,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因指示交付作为一种观念上的交付,仅发生让与返还请求权和间接占有的转移,缺少直接占有的变动,导致物权的变动缺乏公示性。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规定之精神,应当将通知直接占有人作为认定指示交付完成的条件。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来源】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与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排除妨碍返还海关放行单纠纷上诉案,(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6年第5辑总第99辑。
【规则日期】2015.08.05
【法宝引证码】CLI.C.8917453
7.以家庭共同劳动收入投资建造的房屋,且未约定归属的,应为家庭共有财产
【关键词】物权保护;不动产物权;房屋产权登记;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生活关系
【裁判规则】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建造的房屋,即使仅登记在部分成员名下,只要该房屋系以家庭共同劳动收入投资建造,且家庭成员间未就房屋产权形成归属协议,应当确认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家庭成员间仍然存在共同生活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来源】李德镇、李明花等诉李玉琴、李玉梅等物权保护纠纷案,(2014)沈中审民终再字第9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案例19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规则日期】2015.03.30
【法宝引证码】CLI.C.1114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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