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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保护民营企业家利益 分清三个界限非常重要 | 法宝推荐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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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个界限分别是: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的分别,家庭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分别,公司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分别。


  江平指出,在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除了没收合法财产之外,对家庭财产和私人财产没有分清楚的案例也很多。“在没收财产时把私人的股权也没收了,而这个股权(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他一个人的,还有子女的抚养费,一股脑都没收了,这个现象也存在。”


  在江平看来:“最重要的是第三个界限的划分问题,即公司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没有划清,因为私人在公司里面只是投资,如果要没收只能没收私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把私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拿来拍卖,或者用其他方法来变卖,但不能把公司查封了,把公司的账户也查封了,把公司一切东西都扣了,这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侵犯民营企业家权利的现象。”


  “由于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现在都存在,而且也不是很少见的,所以当前我们要保护私营企业家的利益,要把这三个界限划清,这是非常重要的。”江平表示。


  不仅如此,江平还从观念和原则的角度反思了当前对财产权和平等权的一些认识,以及一些错误的做法,由于财产权和平等权在任何社会,尤其对企业家来讲,都是两项最基本的权利,这也让江平的发言更显犀利。


  江平表示:“习近平总书记最近说了一句话,说要把民营企业看作自己人,这句话我印象还是很深,这是新话,新说出来的话。过去从政府到法院或者检察院还有很多人并没有把民营企业看成自己人,不仅这样,而且历来也存在着没有把民营企业看成自己人的情况。”


  江平以物权法为例,指出:“物权法已经通过十多年了,本身应该说是保障私权最重要的法律,该法的通过本应受到民营企业的鼓掌欢迎,但是就事实来看,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于物权法是很有意见的,也就是说并不太喜欢这个物权法,为什么呢?其中有两个方面他们不太满意,一个是关于民营企业平等地位的问题,另一个是关于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江平表示:“原来物权法总则里规定的是市场经济的所有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但是紧接着北京大学的一些人说物权法违宪,理由就是宪法上讲的是国有经济为主,现在怎么说平等了呢?不应该平等,就像我们现在有些人的论断,民营企业应该灭亡,或者应该减退一样的道理,在这种压力下,最后在物权法的总则里面采用的是宪法规定的国营企业全民所有为基础,而市场经济是平等的。实际上是二元主义了,宪法讲的是不平等,而物权法讲的是平等,这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显然是不能满意的。”


  “本来写得很清楚,市场经济都是平等的,而现在由于有些人反对,认为它违反宪法,所以我们在民法物权法里面加上了一句宪法的规定,这个二元主义实际上把平等的地位大大削弱了。”


  对于第二个问题,江平表示:“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的是保护私人财产,后来修改的时候就加了两个字,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加上‘合法’二字,表明私人财产里面显然一部分是合法的,还有一部分是非法的,合法的给予保护,非法的当然不保护。但这样的表述埋下了一个对民营企业家财产里面存在非法财产的伏笔,所以民营企业家在这一点上显然不满意。”


  不仅如此,江平还提出了“合法占有”的问题,他表示:“保护合法占有是物权法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世界各国都有规定,我国的立法过去没有,现在物权法中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规定的时候就要写明什么是合法的财产(世界各国都是这么写的),也就是说一个人所占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那么就可以推理为合法财产,这就像这个帽子是我的,不需要来证明,不用证明我的帽子怎么来的,买的还是送的,都应该算我的,就是说民法里面合法财产的推定和刑法里面的无罪推定差不多,不能证明他有罪,他就是无罪。”


  “在民法里面,我的财产只要在我的占有之下,就推定为是合法的,除非有人证明这是他的,不能说我证明不了的就不是我的,或者我既然证明不了,就归国家了,没有这个道理。这样的规定是从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出发的,因为每个财产都应有主,不能搞了很多都是没有人所有的财产,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的财产,这是不行的。”


  “但是我们原来都有的这个规定,后来也取消了,也就是说从原来认定合法的财产就是我占有的(财产),现在变成了不能够证明是我的(财产),就不能算是合法的财产。在这一点上,也是对于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埋伏了很多的陷阱。”


  在江平看来,民营企业有意见,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地位和合法性的两个认定有意见,一个是平等原则的认定,民营企业是不是和国有企业平等,第二个是对他们合法财产的认定。当前的立法显然是退步了,因此观念改变非常重要,唯有立法者的观念改变,才能真正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利益,推动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


  显然,越来越多的数据表明,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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