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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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要目
【法学时评】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命题
张文显 / 第0页
【本刊特稿】
迈向科学化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张文显 / 第5页
【法理中国研究】
存在(理智上可辩护的)法律教义学么?——论法条主义、通说与法学的智识责任
王凌皞 / 第26页
如何理解“法理”?——法学理论角度的一个分析
瞿郑龙 / 第46页
【司法文明研究】
人工智能民事司法应用的法律知识图谱构建——以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为基础
高翔 / 第66页
检察院性质新解
田夫 / 第81页
【部门法哲学研究】
“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以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为例的批判
刘艳红 / 第95页
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以生物资料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
田野 / 第111页
反思民事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类型——基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分析框架
任重 / 第137页
【法学·法律方法研究】
立法评价方法初探——立法过程中价值评价的理性分析
刘睿;张继成 / 第157页
环境侵权案件中司法公正的量化评价研究
陈海嵩 / 第174页
【理论纵横】
《巴黎协定》制度变迁的性质与中国的推动作用
徐崇利 / 第198页
普法教育绩效测评指标体系的构建
莫桑梓 / 第210页
【法学时评】
1.张文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命题
【本刊特稿】
2.迈向科学化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作者:张文显(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哲学博士)
内容提要:推动法学科学化和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是中国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历史使命。深入开展法学范畴研究、协同推进法理研究、并将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有效对接,是实现法学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论文以追忆1988年“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为铺垫,论述了在中国法学新时代全面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意义,探讨了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的路径和方法;分析了大力推进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互相对接的客观必然性、现实必要性和方法上的可能性,探讨了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互相对接的路径和方法。把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对接起来,其要义就是把“权利本位”与“法理中心”并轨,构建以权利为本位、以法理为中心的新时代中国法理学。
关键词:法理;法学范畴;权利本位;法理中心
【法理中国研究】
3.存在(理智上可辩护的)法律教义学么?——论法条主义、通说与法学的智识责任
作者:王凌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条主义以及法教义学的核心命题包含着以下疑问:通说的存在是否真的有助于我们解决部门法中的实践问题?教义学的“融贯性—体系性”究竟是怎样的标准?法教义学又如何以这一标准来理解法律实践?更一般地说,以达成通说并致力于务实地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法教义学是否是法学研究的好典范?对法律解释合理性的深度反思表明,法教义学的两个根本前提之间存在着不可消解的内在矛盾,无法有效辩护自身立场。法教义学家过于单薄地理解了法律实践的意义,因而在根本上误解了自己的主张。理智上可辩护的法学是一种以理论化的方式理解法律实践的学问。法学是法理之学。
关键词:法条主义;法教义学;合理性;体系性;融贯性;法理
4.如何理解“法理”?——法学理论角度的一个分析
作者:瞿郑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理)学成为法(理)学的重要标志和基本方式是对其自身研究对象、方法及其限度的自觉和反思,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自觉和反思,构成了“法理”概念提出的主要理论问题意识,也是其重要理论意义所在。既有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模式存在未能区分法理学与法学其他科目的研究对象、不当限缩法理学研究对象和混淆法理学研究对象与其他相关问题等缺陷。“法理”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广泛的论域、不同的层次和多重的维度,这使得“法理”具备了成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理论基础,把“法理”界定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相较于既有理论模式具有更大的理论优势,有助于推进法理学成为真正的“法理”之学。
关键词:法理;法理学;概念化;研究对象
【司法文明研究】
5.人工智能民事司法应用的法律知识图谱构建——以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为基础
作者:高翔(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在人工智能推动下的司法改革当中,让机器通过深度学习以认知个案,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前提与薄弱之处。当前,地方法院的实践尚未形成有效的知识积累方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前提是法律知识图谱的构建以及裁判规则的类型化与要素化。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与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规律具有内生契合性,可作为神经网络深度学习、分词设置、知识图谱设计的基础与前端理论。具体应用路径是依要件事实论不断进行层级解构,将案件认事用法解构为不同层级要素,并由法律专家分层级、分阶段标注,从而形成以要素标注的法律知识图谱大数据,以供机器学习。要件事实论之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具有独立性,人工智能难以代替法官。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相互促进关系,两者的深度融合将开拓中国民事诉讼的崭新发展阶段。
关键词:要件事实论;人工智能;民事司法;法律知识图谱;要件解构
6.检察院性质新解
作者:田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1979年以来,中国检察制度走上了独立发展之路:检察院不再是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制的苏式法律监督机关,而是成长为实行法律监督的中式法律监督机关。相应地,法律监督概念的教义化进程被开启并发展,逐渐获得了法纪监督、侦查监督、监所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调解监督等内容。2014年以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检察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法律监督理论体系也被相应调整:法纪监督不复存在,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被纳入其中。由于检察院主要是一个刑事司法机关,所以,未来应重在坚持对刑事诉讼依法进行程度较强的法律监督,对职务犯罪调查依法进行程度适当的监督,形成“双面监督”的格局。
关键词: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教义学
【部门法哲学研究】
7.“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以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为例的批判
作者: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具有密切关联,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基本工具和技术力量。规范隐退论破坏了法治的最低形式限度,也是对法教义学的背离。刑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正是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的典型代表。如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关注的重点,该问题经历了无罪论到有罪论的发展变化与理论争议。然而,有罪论既是对刑法规范的消解,也是对刑法教义学奉现行刑法规范为圭臬之主旨的违背,它破坏了形式法治的安定性,迁就了功利主义却抛弃了规则主义,满足了实用主义但违背了法实证主义。根据中国刑法所采取的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实在论”,既然“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依据,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成为必然的结论。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形式法治至上,并确立法教义学的基本视角。
关键词:规范隐退(论);法教义学;单位犯罪;有罪论;无罪论;形式法治
8.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以生物资料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
作者:田野(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知情同意原则根植于自主价值,是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石。在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陷入困境之中,海量信息的批量处理、多方共享、目的不特定之频繁利用加大了有效同意获取的难度,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基础之地位受到质疑。生物资料库是管窥知情同意原则困境与解困之路的最佳范例,围绕使用库存样本是否需重新获得同意,存在特别同意与概括同意之争,各种折中改良方案继而被提出。革新而非放弃知情同意原则,是应对大数据挑战的应然立场。知情同意原则之重塑,应坚持以自主为核心价值,以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为理念,巧妙设计适应大数据需求的新型知情同意模式。应从整齐划一的同意向基于信息分类、场景化风险评估的分层同意转变,从一次性同意向持续的信息披露与动态同意转变,容许有条件的宽泛同意+退出权模式。
关键词:知情同意原则;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生物资料库;同意模式革新
9.反思民事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类型——基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分析框架
作者:任重(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础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分层中处于上位的三个层次。以处于第一层的诉讼目的和诉权理论以及处于第二层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为指引,以处于第三层的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理论为中心,重新审视民事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类型(第四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民事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标的并不同一,且不存在既判力扩张,故并非固有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只有坚持连带责任的普通共同诉讼定位,将必要共同诉讼限定在诉讼标的同一和既判力扩张的情形,并扩展“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范畴,才能贯彻诉讼目的,保障当事人诉权,落实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并使当事人真正实现其民事权利。以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作为分析框架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和理论进行反思与批判,同样是民事诉讼法学“法理化”的必经之路。否则,停留在注释和实证分析的民事诉讼法学终将枯竭其思想体系而退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
关键词:理论分层;规范研究;法教义学;连带责任;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
【法学 法律方法研究】
10.立法评价方法初探——立法过程中价值评价的理性分析
作者:刘睿;张继成(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立法评价方法是创立良善法律之科学工具,关注的是立法者内在的科学立法思维。立法评价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所依据的价值关系。立法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规范价值关系的范围确定,价值关系信息的全面总结与要素提炼,价值关系信息的类型描述,不同价值关系之间的比较和选择。经过立法评价而选择的“行为事实”、“社会需求”类型将会成为法律规范的初步内容,而立法评价所得到的价值判断也会成为该法律的规范目的之基础。整体上看,立法评价方法的操作过程,呈现出一种“立法评价之循环”特性,包括评价环节之反复与评价过程之循环两个方面。
关键词:立法方法;立法评价;价值关系;规范目的;立法评价之循环
11.环境侵权案件中司法公正的量化评价研究
作者:陈海嵩(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司法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如何有效评价司法公正在环境案件中的实现情况则是研究的难点所在。目前,国内外的法治评估实践从整体和宏观维度上对司法公正进行了量化评价,但尚无法在微观维度上实现对特定领域的精准分析。根据司法公正的一般理论和环境正义的特殊要求,运用统计学方法,以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侵权一审判决书作为样本,将污染受害人“诉讼请求支持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分为货币化和非货币化两个方面),将案件中的相关因素(包括实体性因素和程序性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可以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司法公正的实现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回归分析的结果显示,我国环境侵权案件的裁判结果受到当事人身份、数量、案件发生地、审判期限的显著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污染受害人获得法律救济的充分性与公平性;法官的司法能力及相关理论学说也亟待改进。针对其他类型的大规模侵权案件,本研究在方法上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推进大数据条件下民事司法的“分类诊断”和“精准研究”,是对目前法治评估体系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环境侵权;司法公正;法治评估;回归分析;环境司法专门化
【理论纵横】
12.《巴黎协定》制度变迁的性质与中国的推动作用
作者: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按照有关国际制度构成要素的基本原理,对于《巴黎协定》法律制度变迁的定性,既不能将之视为因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产生变化而造成制度根本特征的改变,也不能简单地将之归结为因具体“规则”和“决策程序”变化而带来的制度内部变动,而是应将之定位为因“规范”演变而引发制度实质特征的变化,即制度本身发生“非颠覆性的重大变化”。只有聚焦于“规范”这一枢纽部位,阐明其“承上启下”的作用机理,才能精准地理解中国在推动《巴黎协定》达成过程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为中国参加后《巴黎协定》时代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后续谈判标定着力点,为中国有效影响其他国际关系领域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可参照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制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规范
13.普法教育绩效测评指标体系的构建
作者:莫桑梓(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构建普法教育绩效测评指标体系是科学实施普法教育、增强普法教育实效的必要保证,是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对美好法治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构建普法教育绩效测评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是法治社会化理论。普法教育绩效测评指标体系具体由法治认知指标、法治价值观指标、法治行为指标3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和35个三级观测点组成,各指标的权重采用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进行计算。运用该指标体系有利于促进普法教育目标任务的实现有利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关键词:普法教育;普法教育绩效测评指标体系;法治社会化理论;全面依法治国
《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于1995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学主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共同承办,是目前国内唯一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文理论法学领域的专业学术期刊,现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全国报刊索引》核心期刊、吉林省一级期刊、吉林名刊,被北大法宝、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等权威检索系统全文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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