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现代化、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的生成 | 法宝推荐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文章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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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国40年的改革开放,对现代经济法制度的生成具有直接影响,对此有必要着重从现代化的维度,在“现代化——改革开放——经济法”的分析框架下展开研究。正是基于对现代化目标的追求,国家才不断进行改革开放,推进“制度的现代化”,并使现代经济法得以生成,因此,实现现代化既是推进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生成的共同前提和连接点,也是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生成的目标和媒介。从现代化的维度反思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法制度生成的逻辑,有助于理解构建现代经济法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经济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功能和特殊重要性,也有助于丰富经济法的发生论,推进相关的“发展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现代化;改革开放;经济法制度生成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40年只是短暂的一瞬,但从1978年到2018年的40年,却因中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而回荡深远。正是通过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放的持续扩展,中国才能在空前的“大转型”或制度变迁中,推动各类现代制度的持续生成和日臻完善。因此,改革开放不仅直接影响了经济的现代化,也带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并由此促进了国家的整体现代化。
在上述各类法律制度中,经济法制度与改革开放的关联至为密切:一方面,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现代经济法制度的建立;而不断完善的经济法制度,又在推进改革开放、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经济法制度与改革开放之间的良性互动,学界已有相关分析。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治理日益复杂的时空背景下,中国要全面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并进一步推进法治,因而对于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的关联性,应当进一步深入研讨。考虑到既往的研究大都没有从“现代化”这一重要维度展开反思,而回顾并审视改革开放40年的现代化历程,恰恰有助于分析法律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揭示现代经济法制度的生成逻辑,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法治,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同时,也有助于丰富经济法理论和相关社会科学理论,因此,非常有必要从现代化的维度,探讨改革开放对经济法生成的影响。
从历史维度看,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经济法的制度建设,都是在现代化的目标下展开的,并且,改革开放不仅推动了国家的经济现代化,也带动了经济法制度的现代化,从而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因此,可以基于“现代化”的视角,构建“现代化——改革开放——经济法”的分析框架,该框架的内在逻辑是:国家为实现现代化目标而持续展开的改革开放,需要经济法的确认、促进和保障,由此使改革开放会直接影响经济法制度的生成,同时,经济法制度亦会对改革开放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上述分析框架不仅有助于理解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的内在关联与有效互动,还蕴涵着如下基本假设:一方面,改革开放的现实需求,会凝聚于国家的政治决策,并具体落实在经济法的制度层面,从而推动了经济法的生成;另一方面,不断生成的经济法制度,又为维护或扩展改革开放奠定了制度基础。由此扩展,非常值得关注的,是改革开放及相关政策、制度日益推动的帕累托改进,持续影响着经济法的制度生成,并由此形成了规模和结构更为合理、功能更为强大的经济法体系或经济法系统。
有鉴于此,本文拟基于上述分析框架,着重探讨在现代化目标下,改革开放对现代经济法制度生成的影响,强调没有对现代化目标的追求,就没有各个领域不断推出的改革开放以及相关的制度变迁,也就不可能有现代经济法。并试图说明,实现现代化,既是推进改革开放与现代经济法制度生成的共同前提和连接点,也是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生成的目标和媒介,因此,从现代化的维度来反思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法制度生成的逻辑,尤其有助于理解构建现代经济法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经济法制度推进国家经济现代化与治理现代化的功能,从而有助于理解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法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丰富经济法的发生论,深化经济法领域的发展理论等相关理论研究。
基于“现代化——改革开放——经济法”的分析框架,首先需要在现代化的目标下考察改革开放与经济法,这对于理解其内在关联更为重要。从现代化的维度看,改革开放是中国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实现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和过程。“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作为改革开放之初的重大判断,至今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是基于这一判断,我国自1978年开启改革开放以来,从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重视“科学发展”、“全面发展”,整整经历了40年的和平发展,这段“黄金期”也为相关的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时间保障。
当然,对于现代化目标的追求,并非始于改革开放之初,早在19世纪60年代,清末的许多先进分子亦曾发起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尽管上述变革图强举措比世界现代化的开启晚了一个世纪,但仍被视为推动国家现代化努力的肇端。在1860-1898年的近40年间,从“自强运动”到“维新运动”,从技术变革到制度改良,都是在力图挽救夕阳垂照的晚清。上述努力最终未能使中国变成“现代国家”,与其“关注器物而非制度”,或未能真正实现制度变革有关,因此,“制度的现代化”更为重要。
与上述19世纪末40年的现代化努力有诸多不同,1978-2018年跨世纪的40年,是从最初的引进外资、学习先进的管理制度,向不断明晰自己的发展方向、构建适合于本国的制度转变,从而使当代中国现代化的重点逐渐从“器物”转向“制度”。清末和当代两次推动现代化的差异表明,“制度的现代化”是核心问题,没有现代化的制度及其有效实施,就不可能有真正、持久的现代化。这是历史经验的重要总结。
现代化作为从传统到现代、从落后到先进的“相对”过程,需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推动来实现,其中必然蕴含着制度变迁。因此,现代化的过程历来伴随着改革或制度变革,从而使改革与制度变革密不可分,并且,改革的核心就是制度变革。在当代中国推动现代化的过程中,改革开放作为重要路径,直接催生了旨在解决现代经济、社会问题的现代制度,并由此形成了不同于传统法的“现代法”。其中,经济法就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并着重用于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代法的典型。从上述“现代化需要改革开放”、“改革开放需要制度变革”的视角,更有助于明晰现代经济法制度的生成逻辑。
基于现代化的目标,按照现代化学者的理论,中国需要同时经历“两次现代化”,即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以及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因此,以工业化、城市化为特征的一次现代化,与以信息化、全球化为特征的二次现代化会“叠加”,并同时融入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而必然加大中国制度变迁的复杂性。由于在此过程中,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对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和法律系统等形成了“循环累积因果影响”,导致经济法等现代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更为复杂,从而对经济法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由此形成了旨在解决中国问题的特殊制度——这是中国经济法制度有其特殊性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当代中国的“两次现代化”,是在不同层次的“传统—现代”的二元结构中展开的,无论是新型工业化还是城市化,无论是信息化还是全球化,都需要经济法有效解决二元结构带来的诸多问题,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与各类二元结构相关的体制转型、“双轨制”,以及相关的分配问题、发展问题、风险防控问题等,都离不开经济政策和经济法的调整。这与经济法上的差异性原理和二元结构假设是内在一致的。正是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经济法得以不断生成和发展。
总之,中国的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在现代化的目标下展开的。实现现代化既是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生成的共同目标或前提,也是两者形成紧密关联的重要媒介或连接点。在国家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学界非常有必要针对旨在推进现代化的改革开放,考察其在不同历史阶段对现代经济法制度生成的影响,这不仅有助于从一个重要维度,揭示中国经济法是如何产生的,从而丰富经济法学的发生论,也有助于理解经济发展与制度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推进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研究,进而更好地揭示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的“关联性”,发现其中的规律和原理,解释体制转型所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相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说明改革开放与经济法的内在“一致性”,以及经济法制度的生成逻辑。
在“现代化——改革开放——经济法”的分析框架下,从历史维度看,尽管当代中国的现代化目标并非始终清晰或一致,但改革开放客观上或实质上是作为现代化的路径分步展开的,其深度和广度的变易,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制度生成。其中,相对单一的“经济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与“全面改革”,以及“局部开放”与“全面开放”,对经济法制度生成的影响会各不相同。
尽管“改革”与“开放”通常并提,但“开放”最初就是对既往闭关锁国政策的一种变革,因而也是一种“改革”。当然,“开放”亦有其特定含义。据此,下面有必要分别从改革和开放两个维度,在“宏观层面”考察其如何影响经济法制度的生成,并由此推进现代化的进程。
(一)改革与经济法的制度变迁
自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的类型、深度和广度不断变化,其中,从最初关注的“经济改革”向近年强调的“全面改革”的转变,不仅影响了改革的阶段划分,也推动了经济法的制度生成或制度变迁。尽管“全面改革”可以涵盖“经济改革”,但“两类改革”都对经济法的制度生成和理论发展影响深远,因而有必要分别探讨。
1.经济改革的维度。中国的改革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基于当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国家逐渐“将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而由此推开的大规模经济改革,则带动了各类体制改革,形成了“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经济调制体制改革”的改革主线。
仅就上述的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我国的改革主要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阶段,伴随着三类“经济体制”的渐次变革,国家或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职能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并逐渐形成了人们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共识。
上述政府经济职能的变化,带来了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变革,国家对微观经济的管理被弱化,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体制(简称经济调制体制)则逐渐形成,于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与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相对应的“经济管理体制”,逐渐转变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应的“经济调制体制”。
整体的经济体制改革历经40年,可分为如下发展阶段:从1978年启动改革到1993年推出宪法修正案、实现“市场经济入宪”的15年,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从1993年到2018年的25年,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其中,前15年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准备阶段,后25年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阶段。当然,这只是对40年的简单历史分期,发展市场经济及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无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与上述的经济体制改革同步,中国的经济法制度也在确认改革成果并持续推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生成和发展。尤其在1993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为了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迫切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经济法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制度的需求压力,会转化为推动经济法生成、发展或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
从立法的维度看,由于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方面仍在探索之中,推行法治尚未成为共识,因此,1993年之前的经济法立法主要集中于涉外的企业、税收等领域,远未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领域。而在1993年“修宪”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仅用3年时间,就分别制定了市场规制、财税、金融等领域的一批基础性的重要法律,从而迅速构建了经济法基本的立法体系,并且,无论立法数量抑或质量,都远超之前的15年。
可见,一旦经济体制明确、稳定,就会对经济法的立法产生巨大推动,并有力地促进经济法制度的生成。而日益完善的经济法立法体系,又会极大地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事实上,从1978年到2000年的发展目标看,国家所追求的“中国式现代化”,在经济层面体现为经济总量的“翻两番”或初级阶段的“小康社会”,如果没有持续的经济改革不断释放的红利,就不可能如期实现上述目标;同时,实现经济现代化目标所带来的一个重要成果,正是经济法制度随之不断生成。当然,国家的现代化不能只限于经济领域,因而仅强调经济改革的单一维度是不够的,尚需从全面改革的维度,探讨其对经济法制度生成的影响。
2.全面深化改革的维度。我国在2013年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并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其总目标。据此,改革不再被局限于经济领域(尽管经济改革仍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领域全面并进、不断深化的改革,被认为更有助于构建有效的治理体系,实现治理的现代化,从而有助于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
基于实现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以2013年(而不是前面的1993年)为界,还可将改革开放的40年分为两个阶段,其中,前35年是着重推进“经济改革”的时期,后5年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体制改革,也会更多地渗入经济法制度中,从而影响经济法制度的生成。其实,无论是“改革决定”所强调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还是“法治决定”所强调的“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发展决定”所强调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等,都会涉及政治、社会等诸多领域,并直接影响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同时,这些“决定”作为政治决策,也都要转化为相关制度,从而影响经济法制度的变迁。
依据上述“决定”以及相关政策,国家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的改革过程中,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从而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加明晰,经济调制体制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许多经济法制度亦随之不断完善,深刻地影响着经济法制度的生成。而上述涉及政治、社会等诸多层面的改革,体现在审批制度、商事登记制度、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等诸多领域,它们在影响行政法、民商法、社会保障法等制度调整的同时,也会带来经济法的制度变革。其实,近年来经济法制度的大量修改,正是全面深化改革影响经济法制度生成的重要体现。
(二)开放与经济法制度的生成
过去人们理解的开放,主要是对国外的开放或称“对外开放”,并且,不同历史阶段对外开放的程度各异,总体上呈不断扩大的趋势。随着对外开放理念的倡导以及相关制度的调整,开放已扩展为国内相关领域、产业、地区等多层次的相互开放,这种“对内开放”实际是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历经40年的发展,人们已充分认识到: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改变以往闭关锁国的状态,认真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和制度,引进外资和技术,同时,还要与不断深化的改革同步,相应扩大开放程度,这样才能“以开放促改革”,实现改革开放的总体目标。
与前述有关改革的分类相似,根据开放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两个类型(或发展阶段):一个是改革开放初期由点到面的“局部对外开放”,涉及从沿海开放到后来的沿边、沿江的开放等;另一个是加入WTO后的“全面对外开放”。从局部开放到全面开放(当然,对于不同阶段的“全面”也有不同理解,2013年以后的开放程度更大,实际是“全面内外开放”),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制度变迁以及相关理论的变动,而在此过程中,经济法立法从开始强调涉外立法的“差异性”,转为强调国内立法与涉外立法的“统一性”,以解决“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的问题,从而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现代转型和经济法理念的更新。
与不同阶段的开放程度相对应,最初的经济立法,主要是集中于局部对外开放的领域。由于当时人们认为开放涉及主权及对外关系,因此,在企业、税收等领域的涉外立法一开始就较为重视“法定性”,这与国内改革领域更多强调“政策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例如,在企业立法方面,我国早在1979年7月1日就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改革开放之初的重要经济立法,被视为涉外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与当时占绝对优势地位的国有企业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更多地融入了商品经济和开放的因素,尽管在今天看来此类企业和相关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18],但它在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突破性规定,为后来的国企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参考,在一定意义上也为未来的市场主体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因此,应肯定其对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实现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制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又如,在税收立法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律数量极少的情况下,基于对经济法立法的高度重视,我国在1980年9月制定《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后,又于1981年12月出台《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三部重要税收法律作为早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有力地推进了对外开放和市场主体制度的建设,是税收法治走向现代化的重要开端。正是以上述所得税立法为起点,我国整体的税法制度日益生成,并成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区域开放对于经济法的制度生成也非常重要。早期区域性的局部开放,主要体现为经济特区、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以及各类特殊经济区域(如保税区)的设立等。2001年加入WTO,使国家对外开放的程度进一步扩大;而在2013年全面深化改革开启后,开放的层次变得更高,范围也更大。例如,作为开放的高级形式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多个省市的设立,特别是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标志着我国的全面开放进入新阶段。而某些统一规定的法律制度在自贸区的暂停适用,则为经济法领域新制度的生成奠定了重要的“试点”基础。此外,在全面开放的新时期,国内外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方面自由空间的扩大,特别是在产业、投资等领域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以及以金融业为代表的行业开放,都会带来经济法制度的诸多变革。
尽管中国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外开放”,但由于中国的现代化离不开国内诸多二元结构问题的解决,因而还需要推进在复杂的所有制、区域、行业、领域之间的“对内开放”。要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乃至现代化经济体系,就必须适度放开国内企业的市场准入,促进国企与民企的公平竞争,而这些“对内开放”问题的解决,也会对经济法制度的生成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随着改革深度和开放广度的不断拓展,国家的现代化水平也在持续提高,经济法制度亦随之不断生成并走向现代化。正是在推进经济现代化乃至全面现代化的过程中,现代市场体系、现代经济体制逐渐形成,经济法制度的现代化水平亦不断提升。
依据“现代化——改革开放——经济法”的分析框架,前面分别着重从现代化以及改革开放的维度展开宏观分析,下面有必要从经济法制度现代化的视角展开微观审视。事实上,经济法制度的现代化[20],是国家整体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不断深化和扩展的改革开放,就不会有经济法制度的现代化;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各类具体经济法制度的生成,正是经济法制度现代化的缩影。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作为中国实现现代化的路径,一直推动着现代经济法制度的生成。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中国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现代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制度体系构成,具体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竞争等诸多领域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开始萌芽,并为1993年以后确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经济法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例如,税收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几乎被化为乌有,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过“利改税”等改革,国家在1984年初步构建了工商税收体系,并在其后陆续推出多种税收制度,逐渐形成了日益完备的复合税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融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等功能的现代税收制度。从1984年的税制改革起算,我国每10年都会有一次实质性的税制变革,而这些变革的重要目标,就是构建现代税收制度。
上述税收制度的发展为财政制度的现代化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财政制度是“非法治化”的,由于“财政包干制”以及所谓“诸侯经济”的存在,导致中央与地方非制度化的博弈非常普遍,由此形成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了各类主体的预期。没有税法制度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有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以及现代的“分税制”。尽管目前的分税制尚存在诸多问题,但毕竟是向现代财政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
同样,我国的金融制度也经历了类似财税制度的变革历程。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金融机构依附于财政机关,因而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机关各自独立,以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3年,国家就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陆续分设多个专业银行,而此后不断演变或新设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信托等诸多机构,则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市场、相关的金融体制以及现代金融调控制度的逐步形成。
此外,在市场规制领域,国家在改革开放之初就重视竞争问题,且在1980年10月即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但由于当时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确立,因而市场规制职能亦未得到充分显现。只是在1993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以及后来的《反垄断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市场规制的重要性才日益显现,这些立法对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以及相应的现代市场规制制度的形成,都非常重要。
上述的财政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以及竞争制度等,都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生成,并随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而不断发展的。这些具体制度的日臻完善,使经济法制度不断走向现代化。考察现代经济法制度的生成或变迁,可以看到一条隐含的暗线,即现代政府的转型以及现代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制度的建立,这体现了国家推进现代化对现代经济法制度的内在要求。
总之,国家为实现现代化,需要不断通过改革开放来带动制度变革,并由此持续推出现代财政、金融等制度。而上述各类现代制度的生成和发展,则是整体经济法制度现代化的缩影。同时,从反向作用看,不断生成和完善的各类具体制度,都在从不同侧面推动着现代国家、现代政府、现代治理体系的形成,进而推动着国家整体的现代化。由此更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国家的现代化需要现代的经济法制度加以推进,或者说,为什么现代经济法制度对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及两者之间为什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当前,国家正在加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其中涉及现代市场体系以及现代经济体制,而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现代的经济法制度的保障。其中,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主要依赖于现代经济法制度,特别是现代竞争法制度或市场规制法制度的促进和保障;而现代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则是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由于政府和市场这两大资源配置系统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因此现代经济体制始终与经济法直接相关。
改革开放与经济法制度生成之间的关系,是经济法研究中非常值得关注的“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的具体化。由于各国的经济法制度都有别于传统法律制度,且与经济改革及相应的制度变革直接相关,因而研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对于深化各国的经济法理论,加强“比较经济法”研究,尤其具有特殊意义。
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并未讨论“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类问题,而只是着重探讨了两者关系的一个侧面,即“改革开放对经济法制度生成的影响”,而对于另一个侧面“经济法制度对改革开放的影响”则并未展开研讨。其实,集中观察前一个侧面,更有助于理解中国的现代化路径,以及中国40年来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制度变迁,分析其中蕴含的因果关联或动力机制,从而有助于更好地解释以往“可能被忽视的中国问题”。
从现代化的视角研究改革开放对经济法制度生成的影响,在以往经济法的发生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充分重视,而这一研究路径,尤其有助于分析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变迁和理论发展,理解中国经济法的特殊性。与此同时,现代化对于改革和制度变迁的推动,本来就是“发展理论”应研究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主题的探讨也有助于丰富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推动“发展法学”的研究。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基于现代化的目标,国家需要推进改革开放,并在此过程中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制度,这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在经济法制度的形成路径中,无论是基于自下而上的改革开放实践而由国家进行的立法确认,还是国家为实现改革开放目标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强力立法推动,只要其有助于促进发展,推动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并且能够真正体现法律价值,合乎法治精神,就应当从经济法治的维度予以肯定的评价。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国持续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改革开放的“深广度”还在不断提升,由此使经济法制度的生成会呈现诸多新样态,大量现代的财政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竞争制度等,将在中国的土壤上不断生发,从而使经济法体现出更为突出的现代性。在此基础上,如果从现代化的维度,进一步对“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展开扩展研究,则对于更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理论和完善经济法制度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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