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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通过!中国对外开放新篇章 | 法宝专题


导语: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并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外资三法”也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创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北大法宝”将通过本文带您系统了解外商投资法的前世今生。本文首先介绍了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历程,然后对外商投资法的重点条款进行了解读,指出其亮点,再次我们对外商投资法的修改意义进行了总结,梳理了权威机构、专家媒体的观点看法以及海外媒体对外商投资法的态度,最后我们在文末附有外商投资法前后对照表及其全文。欢迎阅读!

一、《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历程


在《外商投资法》制定之前,我国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就是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带给中国与国际的变化是深刻的,在这种情况下欲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所涵盖。党的十八大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于2013年、2014年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在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等规定,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方式。2016年,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在法律中确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所有这些措施,都为《外商投资法》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实际上,这部被定位为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法律草案,早在2011年就开展了修法研究,2015年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当时法案名称为《外国投资法》,全文18211字。


  该法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18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张业遂在介绍2018年立法项目时,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将原来的“外资三法”整合,制定一部新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9个月后,这部法律草案更名为《外商投资法》公开亮相,2018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同一天,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


  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二、《外商投资法》重点条款解读及其亮点

  一、《外商投资法》的重点条款解读


  (一)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法》适用于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企业、取得权益、投资新建项目。该法的出台将取代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为针对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而存在。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


  《外商投资法》规定了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指的是在外商投资“进入”环节,“原则上”也实行国民待遇,但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上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负面清单上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相应条件。该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的核心。


  该法称谓从“外国”至“外商”的变化使港澳台企业能够像外国企业一样享受负面清单制度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展现了我国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品的决心。


  (三)外商投资促进措施


  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权利;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给外商投资企业创作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外商投资保护措施


  《外商投资法》在如下方面给与外国投资者相应的投资保障:


  1.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等款项享有汇入汇出自由;


  3.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4.强化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非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5. 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不得随意推翻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6.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7.保障外商依法成立和参与商会的权利。


  (五)外商投资管理措施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法定许可,企业组织形式与机构,税收、会计、外汇事宜,经营者集中事宜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将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营企业合并、分立;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等重大事项决议要求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变更为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另外,《外商投资法》还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该项审查结果不可诉。


  二、《外商投资法》的亮点剖析


  亮点1 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响应了国内外“三法合一”的呼声,但从具体内容来看,该法并不是对之前三法的简单加减。该法对于外商的定义没有沿用存在多年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分。尤其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作为一种法律定义的企业组织形式,日后将可能消失。


  亮点2 管理制度


  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革。2018年10月之前该法案一直被表述为“外国投资法”,直到最新草案的出台。从“外国”至“外商”称谓上的变化使港澳台企业能够像外国企业一样享受负面清单制度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展现了我国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品的决心。


  亮点3 坚持内外资平等


  除了上面提到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规定,都表明了我国一视同仁,对外资平等对待的态度,利于外资积极、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市场开放程度。


  亮点4 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


  《外商投资法》仅用了7个条文规定对外资的保护措施,却用单独的条款明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回应了国内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也体现了我国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


  亮点5 建立了新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国外通行的外商投资制度,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既适应了新型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需要,也有助于政府更好地了解外资信息,进行外资管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不仅规范了外商投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国内经济安全。两种制度相结合能够确保我国对外开放稳步、扎实地向前推进。


  通过对《外商投资法》具体条文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法只是一个针对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要想形成一个完整的外资制度体系,还有待对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内容的完善。不仅如此,该法的出台展现了我国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大力推进和改善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心。我们将根据《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给出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帮助。

三、《外商投资法》修改意义及其各界观点


《外商投资法》释放的五大信号


  连日来,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对外商投资法进行了审议、讨论。截至目前,无论是两会前和两会中,还是海内外都对外商投资法非常关注。国内外舆论普遍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重要举措。外商投资法释放了中国全面开放、高水平开放的强烈信号,预示着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将以更大力度、更积极的姿态融入到全球化发展进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至少释放了五大信号。


  信号一: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众所周知,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始终坚持这一基本国策。近几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国内多个场合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打开国门搞建设已经成为近14亿中国人民的共识。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也需要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再一次宣示,中国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正在快速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信号二:中国强大的国内市场魅力无限。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19年要抓好的一大重点工作任务就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持续释放内需潜力。世界为什么看好中国经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始终是各国拓展商机的活力大市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近14亿人口,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去年日均新设企业超过1.8万户,有上亿市场主体,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中国一天运输1亿件快递。中国60岁以上人口已经达2.5亿,“银发经济”潜力巨大。今年,中国还将加快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光是铁路就要完成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要完成1.8万亿元。行笔至此,让我想起了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讲到的一段话: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而不是一个小池塘。大海有风平浪静之时,也有风狂雨骤之时。没有风狂雨骤,那就不是大海了。狂风骤雨可以掀翻小池塘,但不能掀翻大海。经历了无数次狂风骤雨,大海依旧在那儿!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累计意向成交578.3亿美元,可谓旗开得胜。现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商正如火如荼进行。全球客商抢占展位,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生活中的一道靓丽风景线。到2月底,企业展签面积已经超过15万平方米。


  信号三:中国的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今年两会,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让世界有识之士认识到,中国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方面说到做到。3月份以来,国际媒体高度关注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同时发表大量评论指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中国营商环境彰显大国自信。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对外商投资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的,外商投资立法着重遵循和体现以下重要原则: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内外资一致。同时,外商投资法草案对外商投资的界定、促进、保护、管理等都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代表委员一致认为,外商投资立法必将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笔者注意到,去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超过30万亿元,实际使用外资1383亿美元、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在外商投资法的保障下,相信今年实际使用外资数会更上一层楼。


  信号四:中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脚步不会停滞。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史证明,中国扩大开放不仅发展了自己,也造福了世界。中国多年来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6%,总量突破90万亿元,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保持在30%左右。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已经形成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格局。前几天,国内外媒体都报道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讲到的关于“脱钩”的观点。笔者对此非常赞同:与中国“脱钩”,就是与机遇“脱钩”,与未来“脱钩”。某种意义上,也是与世界“脱钩”。回顾历史,开放合作是增强国际经贸活力的重要动力。放眼未来,开放合作是促进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时代要求。中国对外商投资立法,本身就是为开放合作服务。在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影响国际合作的背景下,中国正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多边主义和国际开放合作的带头人。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所说,中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脚步不会停滞!中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脚步不会停滞!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脚步不会停滞!


  信号五:共建“一带一路”机遇不容错失。作为全球特别受欢迎的公共产品,6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抓住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机遇,共同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共建“一带一路”引领效应持续释放,沿线国家的合作机制不断健全,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加快推进。一份材料显示,目前已经有123个国家和29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今年4月下旬,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在北京举办。届时将有来自100多个国家的数千名各界代表与会。从外商投资法草案可以看出,外商投资法将为“一带一路”合作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还是众所周知的那句话: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源于中国,但机会和成果属于世界。在此提醒各国客商,外商投资立法的信号已经释放,机遇不容错失。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个大变局中,世界潮流浩浩荡荡。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致力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世人共睹的重要贡献。


官方看法


  刘俊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从外商投资法定位来看,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重点是要确立我国外商投资新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规则、基本规范,建立起我国新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四梁八柱,这是它的意义所在。这部法通过以后,还会起草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建立起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从主要内容来看或者从核心条款来看,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国民待遇的问题上规定,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新型的管理制度。通常,国民待遇一般是准入以后享受国民待遇,现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叫准入前国民待遇,即在外资准入阶段,除了负面清单规定的领域之外,在其他领域给外商投资者以国民待遇。这就是把国民待遇从准入以后调整迁延到准入阶段,是高水平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

  从立法宗旨来看,外商投资法草案突出的是促进、是保护,是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突出了积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针对目前外商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外商投资法草案都有呼应,有很多具体条款,比如强调外商投资政策的公开透明、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平等参与竞争、强调地方政府要守约践诺。


  许英明(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主任)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统称为“外资三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如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和政府采购中的平等机会等方面的挑战,“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制定外商投资法不仅从法律层面确保其更高水平的开放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也将进一步提振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信心,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魏建国(商务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


  过去给予外商的优惠可能主要靠政策,但现在对营商环境的改善、政府部门服务的提升、对外商的保障则需要在法律上体现,因此外商也一直在期盼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当前,国际产业出现了新一轮转移,单纯比拼政策的优惠程度可能无法满足外商的投资需求,更大的吸引力在于投资的稳定性上。毕竟投资的成本很高,如果有这样的一部法律作为保障,那意义和效果是不言而喻的。整体上看,在原有外资法律的基础上,外商投资法的内容更加适应了我国当前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更加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而从持续完善的角度来说,未来或许在促进外商投资法与国内法律的衔接上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随着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越来越短,外商在我国可以投资的领域越来越多,在保证投资自由化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监管。过去对国内企业的限制管理,通过行政命令、上下级行政的隶属关系等就能调控,但对外资企业能否同样适用值得考虑。因此,相关配套外商投资法的各项法律规定也需要尽快跟进,尤其要倒逼一些现有体制机制的变革,与外商投资法相互协同,形成良性互动。


学者观点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通过外商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不能解决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也可以不使用投诉机制直接选择司法救济途径。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相互配合,才能够更加科学有效解决各类纠纷。


  林毅夫(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


  中国改革开放采取了渐进的、双轨的模式,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正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模式转变,除了国防安全和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之外,外商在其他的领域同国内企业一样,只要政府没有禁止,就可以投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利于我们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李稻葵(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


  这部法律最重要的现实意义是给想来中国投资的外商吃一个定心丸。从知识产权保护到在华的日常经营、准入、参与政府采购、参与中国国家标准的制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相比2015年1月发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字之差,反映了新型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理念:不强调国与国之间的差别,而是更加强调“在商言商”和“全球经济一体化”。


  刘尚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


  外商投资法应该更强调“平等”。以往外资享受到的“超国民待遇”实际上是不平等,随着外商投资法这一统一的外资法典出台,外商投资应更强调平等对待,即“国民待遇”。商投资法作为基础性法律,一些条款是原则性表述,不可能规定得太细,因此需要制定颁布一系列相关配套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加速其落地。


  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建立外商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促进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及时有效沟通,充分解决问题,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法定的方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行政诉权,明确规定多种救济渠道。


海外媒体社评


  海外舆论认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释放中国经济的活力与潜力,外商投资法草案将促进市场准入,鼓励外国投资者长期经营,这表明中国在世界舞台的竞争中充满自信。


  法国《欧洲时报》


  新外商投资法适应中国经济形势变化,体现了新形势下外商的新诉求,并将向外商投资提供与时俱进的法治保障。外商主要关注3个问题,即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和扩大市场准入,其中知识产权是外商竭力维护的核心竞争力。外商投资法草案有关保护外商知识产权、不得强制技术转让的条款,将有力澄清外界的相关怀疑和不实指责,还会消除外商的疑虑,给外商吃下“定心丸”。


  日本《读卖新闻》


  日本《读卖新闻》经济版头条刊发报道,标题是“中国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报道认为,今后外商在中国开展业务活动有了新的法律遵循。报道特别关注了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指出这是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保护外国企业的正当权益,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该法明文规定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禁止以行政手段强制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在公共事业等政府采购领域,要求对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一视同仁,并禁止地方政府介入外资企业经营、生产活动。


  韩国《亚洲经济》


  韩国《亚洲经济》报道认为,中国以备受世界瞩目的全国两会为契机,大力宣传新外商投资法。这表明,中国正积极吸引外资,并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中国已将推动制定新外商投资法作为今年稳定经济的六大目标之一。


  越南媒体


  越南媒体关注外商投资法对外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强制技术转让的限制。报道认为,根据这部法律,中国将在农业、采矿、制造、服务业等领域更加开放,在新能源、现代制造业、电子信息等领域推出更多优惠,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的领域也会继续放宽。


  新加坡《联合早报》


  新加坡《联合早报》3月2日的报道援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的话称,制定《外商投资法》意义重大:一是彰显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二是为中国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三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各方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前后对照表及其全文

外商投资法分为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2条,与草案的39条相比,条款总数增加了3条。我们在下表中总结了外商投资法的重点内容,以方便读者了解。


外商投资法的

重点内容

与草案的

主要区别

外商投资的定义

外商投资的定义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第2条)外商投资具体包括以下四类投资活动: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与草案相比未有实质变化。

投资促进

外商投资法在如下方面对促进外商投资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草案的规定相比,有如下一些主要变化:


市场环境:强调建立稳定、透明、可预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3条);

市场环境:将草案中的“投资环境”修改为“市场环境”,同时增加强调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民待遇: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9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工作,国家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15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第16条);

国民待遇:将草案中同等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家支持企业发展各项政策的例外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删除,修改为“依法平等适用”。


将草案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修改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强调了所保障的是依法进行的参与活动,且公平主要体现在竞争上的公平,同时要求平等对待的不仅是产品,还包括“服务”。


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14条)。


优惠政策:将草案中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限定为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这可理解为国家部委及地方立法机构或政府均无权在没有上位法的基础上通过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定针对特定行业、领域或地区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投资保护

外商投资法在如下方面对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草案的规定相比,有如下一些主要变化:

国有征收: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20条);

国有征收: 明确限定征收或征用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其次强调补偿应及时给予;


所得汇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或者汇出(第21条);

所得汇出:增加了“资产处置所得”和“清算所得”的项目,在自由汇出的基础上,增加“自由汇入”的规定;



知识产权: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22条);

知识产权:增加了技术合作条件的确定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



保密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23条)。如果违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9条)

保密义务:草案中无该项内容,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为新增内容。



行政干预:政府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i)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ii)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iii)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24条)


行政干预:将政府对外商投资的干预(如减损权益、增加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限制在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提下。这意味国家部委及地方立法机构或政府均无权在没有上位法的基础上通过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等对外商投资进行干涉或限制;


政府承诺:政府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第25条);

政府承诺:与草案相比未有实质变化;



外商投诉: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投诉不能解决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26条)。

外商投诉:与草案相比,明确通过投诉工作机制不能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法规定了以下三大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1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28条);


(2)信息报告制度(第34条);和


(3)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第35条)。

在草案给出负面清单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定义,即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此外,新增一条(第33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法规定了违反负面清单、违反信息报告制度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后果:


(1)违反负面清单: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6条)。


(2)违反信息报告制度: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7条)。


(3)违反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第38条)。

与草案相比,对于违反负面清单的法律后果,除了行政处罚措施外,还增加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其次,增加了违反信息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此外,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删除了“实施联合惩戒”的表述。

适用的例外

(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适用的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4条);


(2)行业适用的例外: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41条)。

与草案相比,适用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有 “更优惠规定”的情形,而且对是否适用该等更优惠规定,中国具有自由裁量权,是“可以”执行,而不是草案原来表述的“从其规定”。

过渡期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42条)

与草案相比未有实质变化。


(来源:君合法律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法宝引证码】CLI.1.33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结语:外商投资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就现行外资法规的清理调整、对过渡期规则的进一步细化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出台等会在实施前逐步落实。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也需按照相关《外商投资法》以及即将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时完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和其他相关调整,在新的规则体系下积极把握外商投资的新机遇。《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我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促进保障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提高外资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与此同时,这也是促进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节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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